房屋征收與補償辦公室拆遷公司2025,拆遷公司是政府嗎,不是,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
不是,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分析:拆遷辦不屬于政府企業。在《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出臺之前,拆遷辦是政府的一個臨時部門,主要負責與拆遷有關的事物。但在《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出臺之后,遷拆辦轉為房屋管理征收辦公室。其至始至終都不是政府企業。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拆遷公司不是政府的組成部門。拆遷公司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接受拆遷人委托,對被拆遷人進行拆遷動員,組織簽訂和實施補償、安置協議,組織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單位。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公司搬遷本市的賠償根據實際情況判斷:1、公司如果搬遷到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地點之外的,公司搬遷屬于勞動合同的重大變更。勞動者選擇不去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2、公司如果是在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地點范圍內搬遷的,勞動者選擇不去的,無經濟補償金;3、如果公司準備搬遷重新開始,不再繼續履行與與員工的勞動合同。公司要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代通知金,才算合法解除勞動合同;4、如果公司搬遷后,公司為確保原勞動合同的繼續履行采取工作班車、提供交通補貼、縮短工作時間等應對措施,一般可以認為用人單位已經提供了履行勞動合同的相應勞動條件。員工提出離職公司無需支付補償金;5、公司變更后的地址如果沒有搬出原來的市級行政區的,是否算作改變勞動條件支付補償金,需要看雙方的勞動合同約定、以及發生的具體情況、雙方證據和當地城市是否有相應的法律解釋;6、公司搬遷變更工作地點,如果勞動者是主動辭職的,公司是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法律分析:公司搬遷導致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補償金后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按照工作年限來計算,即滿一年補償一個月的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拆遷辦不屬于政府企業。在《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出臺之前,拆遷辦是政府的一個臨時部門,主要負責與拆遷有關的事物。但在《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出臺之后,遷拆辦轉為房屋管理征收辦公室。其至始至終都不是政府企業。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房屋征收與補償辦公室怎么樣
●房屋征收與補償辦公室是什么性質
●房屋征收與補償管理辦公室是什么級別
●房屋征收補償和征地拆遷辦公室
●房屋征收與補償中心單位
●征地拆遷辦公室職責
●拆遷征收部門
●房屋征收辦公室歸哪里管
●征地拆遷辦公室工作內容
●房屋征收、拆遷補償有哪個機關確定?
●拆遷公司是政府嗎還是私企
●拆遷公司是政府嗎還是私企
●拆遷公司屬于什么單位
●拆遷公司是什么性質
●拆遷公司是國企嗎
●拆遷公司是事業單位嗎
●拆遷公司歸哪個部門管
●拆遷公司算什么行業
●拆遷公司是干嘛的
●拆遷公司什么意思
文章來源參考:【頭條】2025房屋征收與補償辦公室是什么性質,征地拆遷辦公室職責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滕諾詩
內容審核:吳海麗律師
電話:400-1598098 郵箱:[email protected]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亮馬橋路甲40號二十一世紀大廈3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