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與房屋分配的區別2025,拆遷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區別,拆遷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一、對基礎原因的要求不同按份共有不要求共有人之間具有特定的身份關系,而是基于各共有人的共同意志而發生,如共同購買、共同繼承等
拆遷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一、對基礎原因的要求不同
按份共有不要求共有人之間具有特定的身份關系,而是基于各共有人的共同意志而發生,如共同購買、共同繼承等。而共同共有則是基于共有人之間的特定身份關系而產生,如夫妻關系、家庭關系等。
二、權利義務的享有或承擔方式不同
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按照其份額對共有物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份額不同,權利和義務也各不相同。而在共同共有中,各共有人對共有物平等地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分份額。
三、對共有物的處分問題上的區別
按份共有人有權處分其享有的共有物的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共同共有人則不得擅自處分共有物,必須取得全體共同共有人的同意。這是因為共同共有更強調共有人之間的團結和一致,保護整體利益。
四、關于共有物的分割的區別
在按份共有中,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除非共有人之間有特別約定。而在共同共有中,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才可以請求分割。這意味著共同共有更注重維持共有關系的穩定性。
五、轉讓份額的區別
按份共有人可以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動產或不動產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權利下享有優先購買權。然而,在共同共有中,并沒有明確的優先購買權規定,因為共同共有本身就不強調份額的劃分。
綜上所述,拆遷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在基礎原因、權利義務享有或承擔方式、對共有物的處分、共有物的分割以及轉讓份額等方面均存在顯著差異。這些區別使得兩者在實際應用和法律效果上有所不同,因此,在處理相關問題時需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區分和對待。
按份共有的房屋遇到拆遷的,由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也就是共有人協商拆遷補償問題,協商一致的簽訂補償協議,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征收部門作出征收補償決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一、按份共有財產怎么分割
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并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進行分割。難以分割或分割對實物造成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折價或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即共有物的分割可以以下幾種方式:
(一)實物分割
如果共有物為可分物,分割后無損于財產的價值,這時可以按各共有人的份額對實物進行分割,使各共有人分得其應有部分。
(二)變價分割
共有物如為不可分物,即不能進行實物分割。如果實物分割會減損財產的價值,如一幅古畫、一頭牛,或者雖然共有物為可分物,但共有人都不愿取得共有物,可以把共有物予以出賣,各共有人依各自的份額取得共有物的價款。
(三)作價補償
可以把共有物作價,除自己應得部分外,按份額補償其他共有人。
按份共有的房屋拆遷后,怎樣分配拆遷補償?
法律主觀:一、分別進行 拆遷補償 。確定各共有人的共有份額后,對要求房屋產權調換的共有人以其新享有的份額為準實行產權調換;對要求貨幣補償的共有人以其所享有的份額為準實行貨幣補償。但要求產權調換房屋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權優先購買要求貨幣補償的共有人所享有的份額。即要求產權調換的部分共有人可以要求對共有的全部房屋產權調換。同時對要求貨幣補償的部分共有人以相當于房屋 拆遷 貨幣補償的價格進行補償,取得全部被拆遷房屋的產權。 二、確定各共有人共有份額。共有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財產分享權利,分擔義務;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對于按份共有,各共有人的份額已經確定。對于共同共有,共有關系未終止前,不能進行按份的分割。在共有關系終止后,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應當根據等分原則處理,推定平均分割其份額。在實踐中, 房屋拆遷補償 時共有人要求不一致時可推定共有關系終止,但要求一致的部分共有人之間仍可成立共有關系。 在這里需要注意的問題是,對于共有房屋,部分共有人主張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張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證明財產是按份共有的,應當認定為共同共有,推定平均分割份額。 《國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 房屋所有權 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法律客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共同共有房屋拆遷后補償款的分配:一般來講是共同共有人平等分配,房屋的共同共有人對于房屋享有平等的權利,而對于房屋拆遷款的補償也應當享有平等的權利,故應當平等分配。
一、共同共有加名字離婚房產如何分配
共同共有加名字離婚房產分割:
1、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具體情況和照顧婦女和子女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2、夫妻共有的財產原則上應平等分割,具體處理可根據生產、實際生活需要和財產來源而有所不同;
3、夫妻共有的不宜分割使用的房屋,應當按照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婦女或者無過錯方的原則歸一方所有。分配房屋的一方應當對另一方給予相應的補償,補償房屋價值的一半。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婦女。
二、夫妻共同房產一方可以擅自賣掉嗎
夫妻其中一方不可以擅自將共同擁有的房子出賣。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同等地承擔義務;
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共同共有人不得未經全體共有人同意劃分共有財產中屬于自己的份額。
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私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應認定該處分無效。
三、共有產權人入住同意書
共有房屋一般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兩種種類。“按份共有”是指房屋共有人按照各自的房屋份額對共有的房屋分享權利和承擔義務;“共同共有”是指房屋共有人對共有房屋分享權利和承擔義務。房屋共有權保障共有人的權利。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一、按份共有房產拆遷補償怎么分配
關于按份共有房產拆遷補償的分配,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21條規定,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各共有人在內容一致的情況下按其協議對共有房屋的補償安置進行處理。應根據不同情況采取不同的處理辦法:
1、確定各共有人共有份額。共有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財產分享權利,分擔義務;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對于按份共有,各共有人的份額已經確定。對于共同共有,共有關系未終止前,不能進行按份的分割。在共有關系終止后,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應當根據等分原則處理,推定平均分割其份額。在實踐中,房屋拆遷補償中共有人要求不一致時可推定共有關系終止,但要求一致的部分共有人之間仍可成立共有關系。
在這里需要注意的問題是,對于共有房屋,部分共有人主張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張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證明財產是按份共有的,應當認定為共同共有,推定平均分割份額。
2、分別進行拆遷補償。確定各共有人的共有份額后,對要求房屋產權調換的共有人以其新享有的份額為準實行產權調換;對要求貨幣補償的共有人以其所享有的份額為準實行貨幣補償。但要求產權調換房屋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權優先購買要求貨幣補償的共有人所享有的份額。即要求產權調換的部分共有人可以要求對共有的全部房屋產權調換。同時對要求貨幣補償的部分共有人以相當于房屋拆遷貨幣補償的價格進行補償,取得全部被拆遷房屋的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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