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fā)商的拆遷補償標準2025,民法典開發(fā)商征用土地的標準有哪些,開發(fā)商征用土地的標準主要包括補償標準和程序標準兩個方面。一、補償標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開發(fā)
開發(fā)商征用土地的標準主要包括補償標準和程序標準兩個方面。
一、補償標準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開發(fā)商在征用土地時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者的合法權益。補償費用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
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數(shù)計算,具體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包括青苗補償和其他附著物的補償。青苗補償根據(jù)農作物生長情況而定,其他附著物如房屋、設施等則根據(jù)實際情況進行補償。
二、程序標準
在征用土地過程中,開發(fā)商需遵循法律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這包括但不限于:
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各項補償費用,確保被征地者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yǎng)老等社會保障體系。
總的來說,開發(fā)商在征用土地時必須遵循相關法律法規(guī),確保補償公平合理且程序合法合規(guī),以保障被征地者的合法權益。
一、民法典開發(fā)商征地補償標準是什么
根據(jù)《民法典》規(guī)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具體的規(guī)定在土地管理法中有明確規(guī)定。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qū)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qū)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qū)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shù)确绞浇o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yǎng)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yǎng)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制定。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qū)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qū)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qū)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shù)确绞浇o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yǎng)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yǎng)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七條【征收、征用】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二、征收、征用的區(qū)別和共同點是什么
征收和征用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憲法為了正確處理私有財產保護和公共利益需要、公民權利和國家權力之間的關系,而確立的我國征收、征用制度。
征收是指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把私人所有的財產強制地征歸國有;征用是指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強制性地使用公民的私有財產。征收和征用的主要區(qū)別在于:征收是所有權的改變,征用只是使用權的改變。征收是國家從被征收人手中取得了所有權,發(fā)生了所有權的轉移;征用則是在緊急情況下對私有財產的強制性使用,在緊急情況結束后,要把被征用的財產歸還給權利人。
征收和征用也有共同之處,就是必須遵循三個原則。
一是公共利益需要的原則。公共利益是指社會整體利益和全體社會成員的共同利益,在實踐中要嚴格區(qū)別是社會公共利益需要還是商業(yè)利益或某部門、某集體、某單位利益需要。
二是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原則。征收、征用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民的私有財產權。要正確處理好公共利益需要同私有財產保護的關系,征收、征用必須依照法律規(guī)定進行,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原則、條件和程序辦理。
三是依法給予補償?shù)脑瓌t。根據(jù)憲法規(guī)定,征收、征用都要給予補償。補償?shù)臉藴?,需要在相關法律中做出明確的規(guī)定。征收對象一般是不動產,而且是所有權的改變,要給予金錢補償或相應的財產以及其他形式的補償。征用的對象一般是物,使用結束后要物歸原主,對物的價值減少的部分要給予補償。補償要及時,不能因補償?shù)难诱`給被征收、征用人造成損失。可見,確立征收、征用制度,既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又是對私有財產在特殊情況下的一種保護。憲法確立征收、征用制度,為完善相關法律提供了憲法依據(jù)。
一、民法典開發(fā)商征地需要哪些手續(xù)
第一步:發(fā)布擬征地公告
由市縣級國土部門在擬被征地村集體范圍內發(fā)布擬征地公告。
第二步:征詢擬被征地人意見
由市縣級國土部門會同擬被征地所在的鄉(xiāng)鎮(zhèn)政府,就擬征地公告的內容征詢擬被征地村民的意見。
第三步:對土地及地上附著物調查登記
由市縣級國土部門同擬被征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對擬被征土地的信息進行調查,并由國土部門進行調查登記。
第四步:擬訂“一書四方案”并上報審批
由市縣級國土部門按照審批機關對報批材料的要求擬訂“一書四方案”,并將材料一并向有審批權的機關進行報批。
第五步:發(fā)布征地公告
征用土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省政府或國務院征地批準文書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在被征地所在的村集體范圍內對征地批文的內容進行公告。
第六步:發(fā)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縣市級國土部門根據(jù)省政府或國務院所批準的征地方案,在征地公告發(fā)布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第七步:上報審批補償安置方案
縣市級國土部門應當將草擬的補償安置方案和聽證會上各方發(fā)表的意見,逐一上報給本級人民政府進行審批。
第八步:土地補償?shù)怯?/p>
被征地人應當在征用土地公告規(guī)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明到公告規(guī)定的地點辦理征地補償?shù)怯浭掷m(xù)。
第九步:落實補償安置后交付土地
政府機關按照規(guī)定落實征地補償安置后,被征收人則應當將土地按期交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條【征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
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征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征收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
二、相關法律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條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一)永久基本農田;
(二)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征收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征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jīng)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xù),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jīng)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準權限內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xù),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準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法律分析:征收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依法強制取得原屬于私人或集體所有的財產上的所有權或者其他權利的行為。征收得法律效果是私人或集體財產所有權得改變;因為所有權已經(jīng)移轉,因此不存在返還財產的問題,應當依照法定標準對征收人進行補償。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征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征收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
法律分析:一、本征地補償標準包含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項之和,為當?shù)剞r用地區(qū)片綜合地價,其中土地補償費占40%,安置補助費占60%。因非農建設需要收回農林牧漁場等國有土地的,參照本標準執(zhí)行。
二、原以縣市區(qū)為單位劃分并公布、報省自然資源廳備案的征地補償區(qū)片,維持不變。
三、征收永久基本農田的,按本標準的2倍執(zhí)行收水田(屬永久基本農田的除外)的,按本標準的1.2倍執(zhí)行收園地、林地的,按照相應的地類系數(shù)執(zhí)行收其他農用地的,按本標準執(zhí)行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標準的0.6倍執(zhí)行。征地補償標準是指在市鎮(zhèn)行政區(qū)的土地根據(jù)政府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用地范圍內,依據(jù)土地類型、土地年產值、土地區(qū)位登記、農用地等級、人均耕地數(shù)量、土地供求關系、當?shù)亟?jīng)濟發(fā)展水平和城鎮(zhèn)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據(jù)片區(qū)劃分用于征地補償綜合計算的標準。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法律主觀:民法典關于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規(guī)定有: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權年限為70年,工業(yè)用地、公益事業(yè)性、其他用地土地使用權年限為50年,娛樂用地土地使用權年限為40年。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 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qū)的土地,除由法律規(guī)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轉讓。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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