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企業拆遷房屋補償營業執照2025,2023 包頭刑事律師 “翻供”后,司法機關會如何采信口供,2023 包頭刑事律師 “翻供”后,司法機關會如何采信口供?
被公安誘供檢察院可以翻供。只要是被誘供,在法院庭審時,可以當庭翻供的,只要沒有犯罪。之前的口供是無效的。如果是經法院審理,確認采用非法方法收集口供情形的,則可以推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六條 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
法律分析:
犯罪嫌疑人推翻之前的部分或者全部有罪的供述叫做翻供,推翻之前部分或者全部的無罪或者罪輕的辯解也叫翻供。 翻供的法律后果是:
一、翻供如果說的是真的事實就不會被處罰,如果是因為受了別人的賄賂翻供將會被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罰。
二、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是否翻供由其自己決定,不存在好壞的說法。刑事訴訟的原則就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如果犯罪嫌疑人無罪的話,在偵查階段的有罪供述,顯然對其不利,翻供的話對其是有利的表現。如果犯罪嫌疑人有罪,而翻供,偵查機關有其他的證據證明犯罪事實發生,反而對其不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依靠群眾,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對于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許有任何特權。
第四十八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檢察院起訴依據口供為主,公安局口供不作為證據。口供要求只有被告人供述才能認定有罪,禁止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偵查由市級檢察院立案,基層檢察院發現線索需報市級決定。最高檢、省級檢可自行立案或交由指定檢察院偵查。
法律分析
如果在公安局和在檢察院的口供不一樣,一般來說檢察院會根據自己錄的口供來進行起訴,公安機關的口供就不再作為證據提交。如果檢察院把兩份口供都提交,就會造成翻供。提起公訴的機關往往是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只是作為偵查機關,因此一般都會按照檢察院錄的口供進行起訴。
口供的要求是什么
口供的要求包括:
1、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2、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獲取供述。對于采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證據使用。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偵查的案件,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基層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線索的,應當報設區的市級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偵查。
設區的市級人民檢察院根據案件情況也可以將案件交由基層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或者要求基層人民檢察院協助偵查。對于刑事執行派出檢察院轄區內與刑事執行活動有關的犯罪線索,可以交由刑事執行派出檢察院立案偵查。
最高人民檢察院、省級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線索的,可以自行立案偵查,也可以將犯罪線索交由指定的省級人民檢察院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拓展延伸
翻供現象引發的法律爭議:對刑事案件的證據可信度問題
翻供現象在刑事案件中引發了廣泛的法律爭議,主要關注的是對于案件證據的可信度問題。當公安局和檢察院在不同時間對同一刑事案件的口供存在不一致時,這種翻供現象引發了人們對證據真實性和可靠性的質疑。法律界普遍認為,翻供現象可能是因為證人的記憶模糊或者受到外部干擾等原因所致。然而,這種不一致的口供給法官、陪審團和辯護律師帶來了困擾,使得他們在判斷案件真相和作出公正裁決時面臨挑戰。因此,解決翻供現象對于確保刑事案件的公正審判至關重要,需要采取合適的調查和取證措施,以提高證據的可信度和可靠性,維護司法公正和社會穩定。
結語
在刑事案件中,口供作為一種重要的證據形式,其要求包括被告人供述的真實性和自愿性,嚴禁刑訊逼供和非法手段獲取供述。然而,口供的翻供現象給案件的審理帶來了困擾,需要采取合適的調查和取證措施,提高證據的可信度和可靠性,確保刑事案件的公正審判,維護司法公正和社會穩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二章 偵查 第二節 訊問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一十八條 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以后,偵查人員對其進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二章 偵查 第二節 訊問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二十一條 訊問聾、啞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參加,并且將這種情況記明筆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二章 偵查 第二節 訊問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二十條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后向他提出問題。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寬處理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律師教唆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如果情節嚴重的,是有可能構成刑事犯罪的,按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四條辯護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作偽證以及進行其他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辯護人涉嫌犯罪的,應當由辦理辯護人所承辦案件的偵查機關以外的偵查機關辦理。辯護人是律師的,應當及時通知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或者所屬的律師協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六條【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證人證言或者其他證據失實,不是有意偽造的,不屬于偽造證據。
一、犯罪嫌疑人什么時候能會見律師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6條、第36條規定,律師在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及其親友委托以后,律師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律師刑事辯護業務的基本工作,甚至是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律師的主要工作。但是有的律師會見時卻出現了這樣那樣的問題,有的律師會見變成了流于形式的履行公事。律師會見不單單是好讓客戶看到你在工作的公式化的客套,成功的會見會對律師澄清案件疑點,發現新的辯護要點,大有裨益。
二、犯罪嫌疑人什么概念
又稱嫌犯,罪嫌。指犯罪偵查機關的偵查對象或者被偵查線索初步確定的懷疑對象。犯罪嫌疑人必須是特定的人,對尚未找到的和身份未確定的犯罪實施者不能稱為犯罪嫌疑人。在刑偵實踐中,犯罪嫌疑人可能被不在場證據和其他科學證據排除嫌疑。刑事偵查終結后受到刑事指控的犯罪嫌疑人稱為刑事被告人。
被公安誘供檢察院可以翻供。只要是被誘供,在法院庭審時,可以當庭翻供的,只要沒有犯罪。之前的口供是無效的。如果是經法院審理,確認采用非法方法收集口供情形的,則可以推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六條 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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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庭翻供律師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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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指使犯罪嫌疑人翻供
●犯罪嫌疑人翻供對律師的影響
●律師讓嫌疑人翻供
文章來源參考:【頭條】2025包頭企業拆遷房屋補償營業執照辦理流程,拆遷區營業執照辦理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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