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引進房屋拆遷補償2025,人才引進掛靠可以分得拆遷房子嗎,人才引進掛靠是否可以分得拆遷房子,取決于具體的拆遷政策和掛靠情況。首先,拆遷補償的分配通常依據當地的拆遷政策而定。如果拆遷補償是以戶口為補償單位,那么戶口遷出后一般是不能獲得拆遷
人才引進掛靠是否可以分得拆遷房子,取決于具體的拆遷政策和掛靠情況。
首先,拆遷補償的分配通常依據當地的拆遷政策而定。如果拆遷補償是以戶口為補償單位,那么戶口遷出后一般是不能獲得拆遷安置房的。這意味著,如果人才引進掛靠僅僅是戶口掛靠,并未在掛靠地實際居住或形成實質性的生活聯系,那么可能不符合分得拆遷房的條件。
其次,即使戶口已遷入掛靠地,也需要進一步考察掛靠的性質和拆遷政策的具體規定。例如,有些地區可能對空掛戶(即只有戶口落入住址,實際并不居住的情況)有特別的規定,這些空掛戶在征地拆遷時可能無法獲得補償。因此,如果人才引進掛靠被認定為空掛戶,那么同樣可能無法分得拆遷房。
綜上所述,要確定人才引進掛靠是否能分得拆遷房,需要仔細研究當地的拆遷政策和相關規定。如果政策規定以戶口為補償單位且掛靠被視為實際居住,那么可能有機會分得拆遷房;但如果政策對空掛戶有特別限制或掛靠僅為戶口性質,那么可能無法獲得拆遷補償。因此,具體情況還需根據當地政策和實際情況來判斷。
法律分析:原則上來說非親屬戶口掛靠,是不可以的。戶口投靠直系親屬遷移的,在符合遷入地準入政策、并且當地的集體及戶主同意接收的前提下,只能在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之間相互遷移;當事人可以帶上本人的戶口本、身份證等,具體咨詢戶口遷入地的轄區派出所工作人員,以對方的答復為準。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
原則上來說非親屬戶口掛靠,是不可以的。戶口投靠直系親屬遷移的,在符合遷入地準入政策、并且當地的集體及戶主同意接收的前提下,只能在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之間相互遷移;當事人可以帶上本人的戶口本、身份證等,具體咨詢戶口遷入地的轄區派出所工作人員,以對方的答復為準。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主觀:空掛戶能享受戶口所在地的拆遷安置,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法律客觀:《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原則上來說非親屬戶口掛靠,是不可以的。戶口投靠直系親屬遷移的,在符合遷入地準入政策、并且當地的集體及戶主同意接收的前提下,只能在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之間相互遷移;當事人可以帶上本人的戶口本、身份證等,具體咨詢戶口遷入地的轄區派出所工作人員,以對方的答復為準。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
原則上來說非親屬戶口掛靠,是不可以的。戶口投靠直系親屬遷移的,在符合遷入地準入政策、并且當地的集體及戶主同意接收的前提下,只能在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之間相互遷移;當事人可以帶上本人的戶口本、身份證等,具體咨詢戶口遷入地的轄區派出所工作人員,以對方的答復為準。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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