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產權置換房屋的保全2025,保全物置換是否應經保全申請人同意,保全物置換是否應經保全申請人同意?
法律分析:法院根據原告申請對被告名下股權進行保全后,被告向法院申請以其名下房產進行查封置換,如申請人不同意的,法院應當在充分查明案涉置換房產現狀的基礎上確認其實際價值及變現難易程度,決定是否允許。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六十七條 財產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擔保財產且有利于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變更保全標的物為被保全人提供的擔保財產。
第一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十日內審查。裁定正確的,駁回當事人的申請;裁定不當的,變更或者撤銷原裁定。
《新民訴法解釋》第167條的內容是我國對于“保全財產置換制度”首次規定,其明確了適用保全財產置換的兩大條件:一是,提供的擔保置換財產與原保全財產等值;二是,有利于執行。
一、財產保全流程是什么
(一)財產保全流程是:1、申請財產保全,由利害關系人在起訴之前向受訴法院提出申請;2、申請人提供明確線索;提供財產線索與執行不同,人民法院不會在財產保全階段為當事人查找債務人的財產,必須由申請人自己提供明確的財產線索。3、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請求駁回;4、裁定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不得上訴,可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對裁定的執行;5、解除財產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書執行時止。如果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應及時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如財產保全的原因和條件發生變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擔保的;訴前保全的申請人在30日內未提起訴訟的等;6、賠償如果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有錯誤,被申請人因財產被保全而遭受損失的,申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二)
二、房產過戶的時候當事人怎么申請財產保全?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保全人與被保全人的身份、送達地址、聯系方式(二)請求事項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三)請求保全數額或者爭議標的;(四)明確的被保全財產信息或者具體的被保全財產線索;(五)為財產保全提供擔保的財產信息或資信證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擔保的理由;(六)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法律文書生效后,進入執行程序前,債權人申請財產保全的,應當寫明生效法律文書的制作機關、文號和主要內容,并附生效法律文書副本。
三、民事訴訟保全規定的適用條件是怎樣的
民事訴訟保全規定的適用條件是:1、需要對爭議的財產采取訴訟中財產保全的案件必須是給付之訴;2、將來的生效判決因為主觀或者客觀的因素導致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3、訴訟中財產保全發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決前;4、訴訟中財產保全一般應當由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5、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當事人提供擔保。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六十七條財產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擔保財產且有利于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變更保全標的物為被保全人提供的擔保財產。
1、需要對爭議的財產采取訴訟中財產保全的案件必須是給付之訴,即該案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2、將來的生效判決因為主觀或者客觀的因素導致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主觀因素有,當事人有轉移、毀損、隱匿財物的行為或者可能采取這種行為;客觀因素主要是訴訟標的物是容易變質、腐爛的物品,如果不及時采取保全措施將會造成更大損失。
3、訴訟中財產保全發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決前。在一審或二審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審結,就可以申請財產保全。如果法院的判決已經生效,當事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但是不得申請財產保全。
4、訴訟中財產保全一般應當由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但是,人民法院一般很少以職權裁定財產保全,因為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依職權采取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錯誤的,應當由人民法院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當事人提供擔保。
一、保全擔保物可以更換嗎
1、民事訴訟中進行財產保全的擔保物是可以更換的,但是進行更換是需要向保全法院提交申請并且獲得同意的。
2、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三條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法律分析:
訴訟中財產保全一般應當由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但是,人民法院一般很少以職權裁定財產保全,因為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依職權采取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錯誤的,應當由人民法院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法律分析:
法院根據原告申請對被告名下股權進行保全后,被告向法院申請以其名下房產進行查封置換,如申請人不同意的,法院應當在充分查明案涉置換房產現狀的基礎上確認其實際價值及變現難易程度,決定是否允許。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六十七條 財產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擔保財產且有利于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變更保全標的物為被保全人提供的擔保財產。
第一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十日內審查。裁定正確的,駁回當事人的申請;裁定不當的,變更或者撤銷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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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參考:【頭條】2025拆遷補償產權置換房屋的保全費怎么算,拆遷產權置換的最基本原則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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