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法院調解后要簽字嗎2025,拆遷安置行政訴訟可以調解法院會蓋章嗎,拆遷安置行政訴訟中,涉及行政賠償、補償的部分是可以進行調解的。調解成功后,法院會出具調解書并蓋章。詳細來說:調解的適用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條,人民法
拆遷安置行政訴訟中,涉及行政賠償、補償的部分是可以進行調解的。調解成功后,法院會出具調解書并蓋章。
詳細來說:
調解的適用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通常不適用調解。然而,在涉及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中,是可以進行調解的。拆遷安置行政訴訟若涉及賠償或補償問題,因此類案件可以調解。
調解的原則:調解應當遵循自愿、合法原則,確保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在拆遷安置行政訴訟的調解過程中,必須確保所有調解內容和結果均符合國家法律法規,且雙方自愿接受。
調解書的出具與蓋章:調解成功后,法院會制作行政賠償調解書。該調解書會詳細寫明賠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并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此調解書在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綜上所述,在拆遷安置行政訴訟中,若案件涉及行政賠償或補償,是可以進行調解的。調解成功后,法院會出具調解書并蓋章,以確保調解結果的法律效力。
拆遷安置協議行政訴訟的流程如下所示:
(一)起訴狀,這要包含原被告的基本信息、行政訴訟的事實和理由以及訴訟的請求,更為重要的是要提供相關的證據材料;
(二)到法院立案,并繳納相應的訴訟費用;
(三)將繳費票據與材料交給法院立案庭,等通知。
(四)法院立案后排期開庭,并將訴狀副本、證據及其他材料送達給被告,送達被告后,會通知開庭時間,或郵寄開庭傳票;
(五)如果調解不成則開庭,開庭時還無法調解的,就會判決,最終發《行政判決書》。
一、如何確定行政訴訟被告
行政訴訟被告的確定:
1、復議機關改變了原具體行政行為,復議機關就是被告;
2、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間內不作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原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3、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間內不作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復議機關不作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復議機關為被告。
二、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哪些行政訴訟?
根據2015年5月1日開始施行的新《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決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決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法律分析:司法局是不可以調解的。司法局是政府的司法行政機關,一般不辦理任何案件,是政府宣傳管理的專業職能部門。司法局的主要職能是管理、組織、指導、研究各項工作,負責對外的宣傳和交流、本市的國家司法考試工作以及承辦是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是行政行為,如果對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由異議,其訴訟種類屬于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 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 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 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 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 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 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 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 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 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 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 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 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法律分析:拆遷糾紛可以申請法院調解。關鍵在于糾紛的具體內容。對拆遷補償合同提起訴訟的,未簽訂安置補償合同的,僅憑拆遷通知書提起訴訟行政。行政行為與民事訴訟是指訴訟主體不同,請求權的范圍不同不同的。例如間接損失可以在民事訴訟中索賠,而直接損失只能在行政訴訟中索賠。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依法審理和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以及由此產生的訴訟關系。行政行為是指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國家機關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行政訴訟是一種有效的訴訟方式。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為實現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標,在法定職責范圍內,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協商訂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內容的協議,屬于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定的行政協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下列行政協議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許經營協議;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補償協議;
(三)其他行政協議。
法律分析:拆遷安置訴訟能調解。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當事人就拆遷安置問題產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進行調解,法院調解時要遵循遵循自愿、合法原則。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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