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款多長時間能到位2025,征收土地款多長時間能到位,法律主觀:征收土地需公告至少三十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將征收事宜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予以
征收土地需公告至少三十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將征收事宜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予以公告。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征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在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征地補償款發放時間是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在簽訂征收補償協議或房屋拆遷合同后發放并在征收之前補償到位,征地補償款應按照先補償、后征收的原則一次性支付到位。征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征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土地被征收了會有賠償嗎?1、土地被征收了會有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2、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 征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征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法律分析: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征地補償款發放時間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征地款一般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可以拿到。依據相關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一、征地款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征地補償相關規定有:
1.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2.對征地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市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市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二、定向征地款補償流程是什么
劃撥土地拆遷補償的流程一般有以下幾個階段:1、發布征地公告。由市、縣國土資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組范圍內發布一定的征地公告。2、確認征地調查結果。當地國土資源部門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勘測單位對擬征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共同確認后進行確認。3、組織征地聽證。當地國土資源部門告知被征地的農村經濟組織和農民,組織進行聽證。4、擬定一書四方案組卷上報審批。一書四方案即建設項目用地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并組卷向有批準權的機關報批。5、征收土地公告。公告內容包含征地補償安置人員等等。6、征地補償登記。被征地的所有權人有權進行登記。7、有關部門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公告,之后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聽取意見、聽證。8、落實征地補償、安置資金。9、依法交出土地。
征地款一般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可以拿到。依據相關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一、征地補償法規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第四十八條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并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第四十九條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五條征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用土地方案的實施。征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第二十六條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二、征收安置協議可以反悔嗎
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后,不能隨意后悔。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三、拆遷補償款發放流程
拆遷補償款發放的流程是:
1、公告: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征收土地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公告,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鄉(鎮)、村予以公告;
2、登記: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在公告規定期限內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3、公告、征地補償方案: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4、爭議的處理: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爭議不影響征地方案的實施;
5、補償費用的支付: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所有者所有。安置補助費專款專用,根據需要安置人員的安置情況支付;
6、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7、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
征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征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法律分析:征地補償款發放時間是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在簽訂征收補償協議或房屋拆遷合同后發放并在征收之前補償到位,征地補償款應按照先補償、后征收的原則一次性支付到位。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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