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補償款屬于遺產嗎2025,農村征地補償款屬于遺產嗎,農村征地補償款一般是不屬于遺產的。遺產一般認定為收入、受贈財產、文物、圖書資料、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性權利等被繼承人生前合法取得的財產,土地補償費是在土地征收過程中,需對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農村征地補償款一般是不屬于遺產的。遺產一般認定為收入、受贈財產、文物、圖書資料、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性權利等被繼承人生前合法取得的財產,土地補償費是在土地征收過程中,需對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予以補償的制度,且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內部進行分配,不屬于遺產范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
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
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法律分析:從征地補償款的性質上看,家庭聯產承包的土地征用補償款不屬于收益范疇,當然也就不屬于遺產范圍。法律規定:“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法律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承包合同辦理”。從上述規定可以得知,農民個人承包所得的承包收益(即從事農業生產的收入)屬于農民個人合法財產,在公民死亡時列入遺產范圍并發生繼承。而征地補償款是國家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時補償給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集體經濟組織又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分配給喪失承包地的承包農戶家庭,用于對失去土地農戶的預期損失補償及安置,以保障失地農戶將來的生產生活。因此,征地補償款從性質上看不屬于承包收益,不能列入遺產范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即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屬于農戶家庭。在承包期內,該戶內部分成員的死亡并不影響整個農戶的承包經營權,只要作為承包單位的戶存在,土地承包經營權就不發生繼承關系。戶中的某個成員死亡的,由其他家庭成員繼續承包耕作,征地補償款當然由其他成員依法享有。
征地補償款一般不可作為遺產處理。征地補償款是國家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時對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補償,由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給喪失承包地的承包農戶家庭,用于對失去土地農戶的預期損失補償及安置。征地補償款不屬于承包收益性質,不能列入遺產范圍之列。【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法律分析:農村遺產房拆遷補償標準如下: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按平方米單價計算。2、周轉補償費,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4、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計算公式為:房屋拆遷補償價=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一、農村土地征地補償款能否繼承1、農村土地征地補償款一般不能繼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所有權屬于村集體,不屬于公民的個人財產。承包戶只有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以家庭為單位承包,承包戶其中某一家庭成員死亡的,其承包地由其他成員繼續承包經營,并不能改變其承包合同,承包戶家庭成員全部死亡的,該土地承包經營權消滅。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二、農村土地征地補償款歸誰所有征地補償費用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農村土地征地補償款應當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負責管理,用于被征地單位的生產發展,安置被征地后的農民。轉包后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接包方按轉包時約定的條件對轉包方負責。
法律分析:農村征地補償款不屬于遺產。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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