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已征收還會復耕嗎2025,土地征收后荒廢好幾年我們可以要求復耕嗎,土地征收后荒廢好幾年,農民不可以要求復耕。具體原因分析如下:一、土地所有權變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農村土地被國家征收后,土地所有權已經變為國家所有
土地征收后荒廢好幾年,農民不可以要求復耕。
具體原因分析如下:
一、土地所有權變更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農村土地被國家征收后,土地所有權已經變為國家所有,不再屬于集體所有。原來的土地承包人對于原來承包的土地不再享有任何權利,即權利已經歸屬于國家。因此,農民在土地被征收后,無權要求復耕,除非與土地管理局進行協商,采用租賃的形式方可以使用。
二、土地閑置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如果連續二年未使用,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然而,這一條款并不適用于已經被征收且所有權變更為國家的土地。對于此類土地,農民不再享有復耕的權利。
綜上所述,土地征收后荒廢好幾年,農民不能要求復耕,因為土地的所有權已經發生變更,且相關法律規定了土地閑置的處理方式。如果農民希望繼續使用該土地,應與土地管理部門協商并尋求合法的使用途徑。
農村戶口沒有地的原因多不勝數,可以說千奇百怪。但主要表現有兩方面:全國第一次分田到戶是在1980年,第二次土地調整是在1990年,暫時還沒有進行第三次調整,第三次的土地調整是定于2040年,在1990年以后出生和外地遷入戶口的,沒有土地份額。有些地方完成土地承包調整工作可能會延遲幾年的時間,比如某地在1995至1996年基本上完成了農村土地二輪承包工作,那么1996年后的就沒有土地份額了。其次,戶口的遷入遷出造成的影響,比如因嫁娶、求學、外出、死亡等因素都會出現沒有宅基地和土地的問題。土地家庭承包經營的基本政策是: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土地承包期內,不因家庭成員中的某個人死亡而收回該人口的承包地,也不因家庭新增成員而增加承包地,出嫁女在新居住地沒有取得承包地的,原承包地保留。怎樣能得到耕地如果你是農村戶口,又沒有土地,但符合這三個條件,你就可以去申請土地:
(1)集體經濟組織依法預留的機動地
(2)通過依法開墾等方式增加的土地
(3)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還有一個方式就是通過土地流轉的辦法取得農業生產用地。其實,即使你是農村戶口,但并沒有規定就一定要有土地,如果你所在的村里已經沒有多余的土地了,那自然也就無法分給你的。只有等到村里重新調整承包地時,可以要求分得承包地。在這個時候你可以看看是否能申請宅基地。如何申請宅基地宅基地是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過房屋或者決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過房屋但已無上蓋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準備建房用的規劃地三種類型。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如果你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就去試試申請農村宅基地:
(1)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
(2)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3)因發生或者防御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搬遷的農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應當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由村民委員會公布并提交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經討論同意并公布后,逐級報鄉(鎮)土地管理機構、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和縣(市)人民政府審批。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村民委員會應當公布批準使用的宅基地。
征收土地如果連續兩年沒有進行使用的可以進行恢復耕地;征地土地最重要的就是可以利用土地的開發來為城市創造利益,如果沒有進行使用,那么被征地者是可以進行耕地,這也是我國法律的允許的。
征收耕地和平時土地補償有什么區別
(一)耕地征收補償標準
1、全國并沒有一個統一的耕地征收補償標準,各地都是按照自身的情況制定具體的細則規定,如果想要知道當地的征地補償標準是多少,可以去當地政府網站搜索相關補償文件來查看補償價格。
2、征收耕地的補償主要包括土地補償、安置補助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等,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該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安置補助費=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3、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費等費用直接支付給農民個人,具體的補償標準要根據各地的情況而定,可以隨時關注當地政府發布的政策動態。
(二)林地征收的補償標準
林地征收補償費用包括以下3個方面:
1、土地補償費
2、安置補助費
3、林木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
征收耕地可以得到哪些補償
1、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連云港農耕地征收賠償標準?
農村土地這樣補償:
1、農村土地被征收后的補償費用由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農村村民住宅、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構成;
2、具體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綜合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等元素慮決定;
3、尊重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多種補償等方式。
在民法規定的耕地期限內耕地承包期為幾年
依法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的農村土地,包括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其中既包括農民集體所有的農業用地,也包括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業用地。根據法律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承包期限屆滿,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規定繼續承包。
農村耕地征收補償標準是多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
土地被政府征用后多年未用,個人沒有權利收回。土地征用簡稱“征地”。國家因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強制收取集體或個人所有的土地并依法給予一定補償的行為。在一定意義上講,征用就是強制購買。中國征用土地的涵義是國家為了進行經濟、文化、國防建設以及興辦社會公共事業,依法強制、有償征用集體所有的土地。特征如下:1、征用土地的主體必須是國家,實際行使征用土地權的是各級土地管理機關和人民政府;2、征用土地是國家行政行為;3、征用土地是國家建設的需要;4、征用土地必須以土地補償為必備條件;5、征用土地的標的只能是集體所有的土地。征用土地必須按照經濟規律辦事,必須貫徹節約用地的原則,必須嚴守征地審批權限,必須給予被征地農民以法定的經濟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一)永久基本農田;(二)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征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準權限內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準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第四十九條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法律主觀:1、農村土地被國家征收后, 土地所有權 已經變為國家所有了,不在屬于集體所有。原來的土地承包人對于原來承包土地不在享有任何權利,即權利已經歸屬于國家了。 2、你無權進行復耕,除非你與土地管理局進行協商,采用租賃的形式方可以使用。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條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規定的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后依照前款規定相應延長。
土地恢復原狀的法律規定:當事人履行“責令退還土地”處罰時,應當消除違法占用土地的狀態,恢復權利人使用土地的條件;國土部門應在當事人執行到位后提請權利人出具接收土地的書面證明材料,方可結案。當事人雖未自行履行“責令退還土地”,但財政或國資部門已出具接收地上罰沒物相關材料的,可認為“責令退還土地”已執行到位,并可結案。恢復耕地的政策:嚴格耕地保護政策,堅決制止耕地拋荒。對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和個人棄耕拋荒的,由各級人民政府按該基本農田棄耕前三年平均產值一至二倍收取荒蕪費;連續兩年棄耕拋荒的,同原發包單位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重新發包。恢復耕地的意義有哪些?1.耕地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面對中國耕地嚴重不足的嚴峻形勢,采取各種措施,預防和消除危害耕地及環境的因素。2.穩定和擴大耕地面積,維持和提高耕地的物質生產能力,預防和治理耕地的環境污染,是保證土地得以永續和合理使用,穩定農業基礎地位和促進國民經濟發展的重大問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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