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判斷征收補償方式2025,如何判斷征收的公益性和公正補償,征收的公益性和公正補償的判斷主要基于以下兩點:一、征收的公益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公共利益是
征收的公益性和公正補償的判斷主要基于以下兩點:
一、征收的公益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公共利益是征收行為合法性的前提。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中,對“公共利益”有明確的界定,包括以下情形:
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只有符合上述情形的征收,才能被認定為具有公益性。
二、公正補償
公正補償主要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補償標準的制定應綜合考慮多個因素,如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且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總的來說,判斷征收的公益性和公正補償需要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并結合具體征收情況進行綜合評估。
公益性征地補償標準是:按照“同地同價”的原則進行補償,也可參考當地公布的區片綜合地價進行補償。征地補償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對農民集體所有建設土地或棚戶區實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各地不能強行實施征地,對于群眾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須妥善予以解決。
一、征地補償費用項目有哪些?
1、土地補償費
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3、附著物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4、安置補助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
二、征地糾紛怎么處理?
1、針對集體土地的征地糾紛,如果被征收人對征地方案有意見,應當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在經過征地前的告知、聽證、征地公告發布及補償安置方案發布后公告期內及時提出意見,并要求舉行聽證,如果經過上述程序救濟之后,仍對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如果裁決后仍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2、針對國有土地的征地糾紛,首先征地機關在征求公眾意見的時候,被征收人就應當針對有異議的部分充分發表自己的意見,在征地機關作出征收決定發布公告期間,如果對征收決定有異議,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如果仍未能達成補償安置協議,發布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依據征收補償方案向被征收人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針對上述補償決定,被征收人仍有權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近年來,某些地方政府為保GDP高速增長,大力支持房地產行業,一旦房地產開發商相中某城市地段,地方政府往往會以社會公共利益為名,征收該地段的房屋等地上不動產,一則可改變城市面貌,改善居民生活環境,二則可收回土地使用權再高價出讓給房地產開發商,增加當地財政收入。但此過程必將伴隨著諸多被征收戶對于補償的不滿,勢必造成大量的訴訟或信訪等事件。因此如何認定征收過程中公共利益,進而平衡其與私權的關系是目前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
“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合法私人財產”在2004年寫入憲法,從國家根本大法的高度強調了對作為私權的公民財產權、公民人身權的法律保護,隨后帶動了一系列以保護私權為目的法律、法規的通過。可以說,中國法治的發展已經為個人私權的保護建立了一個比較嚴密的法律保障體系,與我們前述的各個歷史時期相比,極大的擴大了私權在法制體系上的空間。而公共利益掌握在公權力執行者手中是對私權進行限制的一把利劍,正確界定公共利益是把握公權限制私權的關鍵。我國《憲法》第10條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第13條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民法通則》第7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土地管理法》第2條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19條規定“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據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實際年限和開發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我國的法律、法規很多都做出了上述這樣的規定,從法律規定的形式上來看,只有公共利益是限制公民個人權利、或者是讓公民將自己的權利予以讓渡的原因。
然而,在現實生活中私權的生存空間卻并不樂觀,因為無論民法中對私權的規定多么詳盡完備,當面臨公權力時,私權總是那么得脆弱。《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頒布前,房地產開發商在政府的授意或默許下野蠻拆遷,該條例頒布后,政府走向前臺,以公共利益為名大肆征收房地產開發商欲開發地段的的房屋,被征收戶的合法私人財產權利遭到不應有的侵害,現階段如何切實保護公民合法的私人財產權利?公權力在何種情況和程序下,才有理由介入到私權當中?
《世界人權宣言》第29條第(2)款的規定描述了關于公權與私權的普遍的一般性的關系:“每個人的權利和自由的行使,只受法律確定的限制,這種限制的目的只是為了保證對其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應有的承認和尊重,以及滿足在一個民主社會中對道德、公共秩序和一般福利的正當要求。”該條規定明確了私權受限制的范圍——公共利益。政府行使公權力進行公共管理其所追求的最終的價值是為了保護個人的權利。每個人對生命、安全、自由,財產權、隱私權等自然權利都享有充分的自主和被尊重的權利,政府公權力擔負著通過法律和制度保護這些權利的職責。這些私權享有不言自明的和假定的不可侵犯性,只有在特定的情況下,并通過有限的手段,才能使個人權利服從于重要的社會利益,即公共利益。可是,公共利益并不具備超越個人權利的絕對優先性,公共利益雖然客觀存在,也是我們每個人所必需的,但是其在價值上并不天然的優先于個人權利,不能以促進公共利益為目的而無限制的侵犯私權利。所以,政府在決定是否犧牲個人權利來保障公共利益的實現時,首先必須要衡量兩者的大小,然后才能做出選擇,而不應該總是先入為主的認為公共利益一定高于個人權利且具有絕對的優先性。在這樣的視角下,重新審視我們提到的房屋征收中被征收戶的財產權,也都應是公共權力應該保障的公共利益的終極目的,而不必然是侵害的對象!況且,我國現行的法律還沒有對何為公共利益做出明確的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雖然不能從法律層面上界定公共利益,但第八條通過列舉的方式指出“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六個方面的公共利益,分別是(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是公共利益無論以何種形式表現,其最終的關懷也應該是保障公民個人的自由和權利,為社會中每一個不特定的個人都能享有的利益。若政府征收一塊地是為了建設公園、地鐵等市政設施,每個人都有享有該市政設施帶來的利益的可能性,此即公共利益;但是如果政府將這塊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給了房地產開發商,由開發商以盈利為目的開發寫字樓、商品房進行商業性的開發經營,此即非公共利益。但如何處理這一問題,我們認為應當從以下兩方面著手:
一要重視正當程序。為了防止公權力機構借口“公共利益”肆意侵入到私權的領域,唯一的途徑就是通過制定相關法律界定什么是公共利益,使政府在實施相應行政行為時,納入到程序化軌道上來衡量公共利益與個人權利的得失,這不僅符合法治的精神,也是確保個人權利生存空間不被破壞的最后一道防線。也只有經過正當的法律程序(如行政聽證制度),才可以達到擴大公眾參與的范圍,使公共利益的判定過程公開透明,使行政相對人在知情權被充分保障的情況下,做出民主的決策,減少誤解。公共利益不是自由裁量,也只有通過法律程序,才可以論證清楚為什么個人的自由、財產為了公共利益被限制,且這種限制與公共利益之間形成的是合理關系。行政相對人通過參與程序,與政府決策者一同論證清楚這種限制是不是為了實現這一公共利益所必需且唯一的選擇。才能理解“政府公權力侵犯了公民個人的某種權利,是為了服務于一項令人信服的公共利益”
二要完善救濟制度。法律除應當明確什么情況下公權力可以介入到私權領域,以及以何種理由介入到私權的領域外,還應當建立完備的私權被侵犯的救濟制度。對于政府因公共利益的需要進行的征收、征用,法律應該明確政府在征收、征用中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及個人權利被侵犯的救濟制度,只有對私權利的救濟手段做出了明確規定,才可避免私權受到侵犯的時候,法律規定不會變為一紙空文,才能夠使得私權利的保障落到實處。對于因商業利益的房地產開發,政府公權力應當作為公正的中立者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特別是對房地產商的商品房開發行為進行監督并給予有效規制,而不應是使公權力站在開發商的一端,使開發商與個人利益的天平更加失衡。
綜上,一方面,應依法界定“公共利益”并明確“公共利益”執行的程序和機制,以法律和制度來規范公權力的行使,加強對公權力運作的監督機制,完善對私權的救濟制度,防止公權力對私權的恣意侵犯;另一方面,法治的建設需要政府機關帶頭尊法守法,尊重和保護私權,才能實現社會公益與個人私權的相對平衡。
(作者單位: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益性征地補償標準是:按照“同地同價”的原則進行補償,也可參考當地公布的區片綜合地價進行補償。征地補償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對農民集體所有建設土地或棚戶區實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各地不能強行實施征地,對于群眾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須妥善予以解決。
一、征地補償新要求有哪些?
全面實行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制定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是完善征地補償機制、實現同地同價的重要舉措,也是提高征地補償標準、維護農民權益的必然要求,各類建設征收農村集體土地都必須嚴格執行。
對于新的建設項目,在用地預審時就要嚴格把關,確保項目按照公布實施的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核算征地補償費用,足額列入概算。建設用地位于同一年產值或區片綜合地價區域的,征地補償水平應基本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補償同地同價。
為防止拖欠征地補償款,確保補償費用及時足額到位,各地應探索和完善征地補償款預存制度。在市縣組織用地報批時,根據征地規模與補償標準,測算征地補償費用,由申請用地單位提前繳納預存征地補償款;對于城市建設用地和以出讓方式供地的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由當地政府預存征地補償款。
二、征收土地的具體程序有哪些?
1、首先由需要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將建設項目申請有關部門批準后,持批準文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后,由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擬訂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擬定方案,并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告知后,凡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擬征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征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2、確認征地調查結果: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共同確認。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合計按30倍計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統籌安排,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劃出一定比例給予補貼。經依法批準占用基本農田的,征地補償按當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補償標準執行。
3、組織征地聽證。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征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規定的程序和有關要求組織聽證。
4、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征用后,批準征地的人民政府的同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知申請征地的縣、市人民政府,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組內以書面形式公告。征用鄉(鎮)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進行公告。并由該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三、國家征地開發旅游如何補償
開發旅游資源對土地進行征收的,征地補償項目包括土地價值補償、地上隨著物和青苗補助等,其中土地價值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公益事業用地可以劃撥供地,劃撥用地單位需支付征地拆遷成本,包括征地補償費及地上建遷補償費。國家將土地征為國有后無償提供給用地單位使用,不收取任何增值收益。征地拆遷補償標準可按照“同地同價”原則或當地公布的區片綜合地價進行補償。
法律分析
公益事業用地是可以劃撥供地的。如果屬于劃撥供地的,用地單位需支付的費用為:征地補償費及地上建遷補償費后。前述費用為征地拆遷成本,所以,國家是將土地征為國有后無償提供給用地單位使用,不收取任何增值收益。
征地拆遷補償標準,一般按照“同地同價”的原則進行補償,也可參考當地公布的區片綜合地價進行補償。
拓展延伸
公益性征地補償標準是什么?
公益性征地補償標準是指國家對集體土地實行征收時,對于被征收土地的農民所給予的補償。這些補償標準旨在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國家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公益性征地補償標準應當根據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社會文化和歷史情況等因素進行制定。一般來說,補償標準應當高于周邊地區的平均水平,以確保農民得到充分補償。
公益性征地補償標準的制定需要經過嚴格的程序,包括聽取農民的意見、進行社會調查、制定補償方案等。同時,補償標準的制定也需要報經有權批準的人民政府審核批準,以確保其合法性和合理性。
公益性征地補償標準是一種重要的國家政策,旨在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國家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結語
公益事業用地是可以劃撥供地的,如果屬于劃撥供地的,用地單位需支付的費用為征地補償費及地上建遷補償費后。前述費用為征地拆遷成本,所以,國家是將土地征為國有后無償提供給用地單位使用,不收取任何增值收益。征地拆遷補償標準,一般按照同地同價的原則進行補償,也可參考當地公布的區片綜合地價進行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鄉規劃的實施 第三十八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項目的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和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中,擅自改變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組成部分的規劃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鄉規劃的實施 第三十七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經有關部門批準、核準、備案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范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門劃撥土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鄉規劃的實施 第四十一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規劃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建設,不得占用農用地;確需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后,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后,方可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法律分析:一般情況下,公益事業用地是可以劃撥供地的。如果屬于劃撥供地的,用地單位需支付的費用為:征地補償費及地上建遷補償費后。前述費用為征地拆遷成本,所以,國家是將土地征為國有后無償提供給用地單位使用,不收取任何增值收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怎么判斷征收補償方式是否正確
●怎么判斷征收補償方式是否合法
●如何判斷征收補償決定的違法點
●怎么判斷征收補償方式呢
●如何確定被征收房屋補償價格
●對征收補償方案如何審查
●征收補償的方式
●征收補償政策到哪看
●征收補償怎么算
●怎么知道土地征收補償款下來了
●如何判斷征收的公益性和公正補償?
●如何判斷征收的公益性和公正補償?
●公益性征收征用
●公益征收與行政征收
●公益征收的概念
●公益征收與行政征用的區別
●征收是否符合公共利益
●土地征收的公益性
●公益性征地需要被征者同意嗎?
●公益性征地需要被征者同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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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阮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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