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用與征收有什么區別2025,土地征收和征遷的區別是什么,土地征收和征遷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它們之間存在明顯的區別。一、土地征收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并依法給予被征
土地征收和征遷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它們之間存在明顯的區別。
一、土地征收
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并依法給予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征收的主體是國家,且征收的目的是為了實現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征收土地需依法進行,并應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
二、征遷
征遷,通常指的是征用和拆遷,主要涉及對土地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拆遷。征遷往往是由開發商或相關單位出于商業目的或非公共利益進行的。在征遷過程中,需要與被拆遷方協商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并按照協議進行補償和安置。拆遷的流程包括頒發拆遷許可證、發布拆遷公告、協商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以及執行補償協議等步驟。
綜上所述,土地征收和征遷的主要區別在于征收是針對土地的所有權進行轉移,而征遷則主要涉及土地上建筑物等的拆遷和補償。此外,兩者在主體、目的、決定方以及補償順序等方面也存在差異。
法律分析:一是適用的法律程序不同。國家建設征收土地適用《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規中關于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規定;城市房屋拆遷適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
二是適用范圍不同。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適用范圍是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城市房屋拆遷的適用范圍是城市規劃區內的國有土地。
三是行為所指向的標的不同。國家建設征收土地指向的標的是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城市房屋拆遷指向的標的是房屋。
四是法律后果不同。國家建設征收土地導致的法律后果是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消滅;城市房屋拆遷導致的法律后果是被拆遷房屋所有權的消滅以及房屋產權的等價調整或者價值的交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一)永久基本農田;
(二)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征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準權限內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準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法律分析:征地和拆遷的區別是:征地是對土地的征收,拆遷是對土地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拆遷。征地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進行的拆遷,補償原則是合理、適當;拆遷多是出于商業目的或非公共利益而進行的拆遷,補償原則應是充分、合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征用和征收的區別有以下幾個方面:1、在法律效果方面,征收得法律效果是私人或集體財產所有權的改變;征用的法律效果是私人或集體財產使用權的改變;2、在補償方面,在征用的情況下,因為所有權沒有轉移,如果物品沒有毀損滅失,則返還原物即可;若毀損滅失,則應當予以補償;在征收的情況下,因為所有權已經移轉,因此不存在返還財產的問題,應當依照法定標準對征收人進行補償;3、在適用條件方面,征用一般是在臨時性、突發性的緊急狀態中適用,如搶險、救災、戰爭等;征用不一定失在緊急狀態下采用,只要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定程序進行即可;4、在適用對象方面,征收的適用對象限于不動產;征用的對象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第二百四十三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征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征收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
房屋征收和拆遷有以下區別:1、主體不同:征收屬于政府行為,在房屋年限到了之后,將原來的地方收回去,做其他用途。拆遷是在年限沒有到的情況下,或者年限已到達的情況下,政府需要將這塊地進行開發,最初的房屋必須要進行遷移;2、目的不同:國家對房屋進行征收是為了公共的利益,而拆遷為是為了市場利益,是很多開發商為了建房或盈利的;3、條件不同:征收的時候需要聽取且大家都有參與權,而拆遷是強制性的,政府會發放一些拆遷許可證;4、法律規定不同:征收補償一般都是由法院來決定的,它具有一定的合法性據,取消了政府強行拆遷的權利,拆遷都是個別政府為了完成任務與開發商結合在一起,在一定期限內強制性拆遷,開發商會給予一定的費用。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房屋征收與房屋拆遷不是一回事。房屋征收是一種行政法律關系,特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改變土地、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所有權,是具有強制性的國家行為;房屋拆遷是一種民事法律關系,特指建設單位根據建設規劃要求和政府批地文件,在取得拆遷許可證的情況下依法拆除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房屋和附屬物的行為。【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征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征收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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