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房屋征收不征地合法嗎2025,只征收農用地不征收房屋可行嗎為什么,只征收農用地不征收房屋在一般情況下是不可行的。這是因為政府部門在征收土地時,無法將地上的建筑物單獨挪出。換句話說,當土地被征收時,其上的房屋通常也需要一并被征收。根據
只征收農用地不征收房屋在一般情況下是不可行的。這是因為政府部門在征收土地時,無法將地上的建筑物單獨挪出。換句話說,當土地被征收時,其上的房屋通常也需要一并被征收。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征收土地和房屋需要給予被征收人公平、合理的補償,這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因此,如果只征收農用地而不征收房屋,可能會導致補償問題變得復雜和難以處理。
從實際操作的角度來看,如果只征收農用地,而房屋仍然保留在原地,這可能會對土地的再利用和開發造成障礙。例如,如果新的土地使用者需要在該地塊上進行建設,而原有的房屋仍然存在,那么這將會對新的建設活動產生影響。
綜上所述,只征收農用地不征收房屋在大多數情況下是不可行的,因為這可能會引發一系列的法律和實際操作問題。在征收過程中,應遵循相關法律法規,確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
法律主觀:農村政府不可以強制征用農民土地。農村政府沒有征用農民土地的權利,只有經過根據法律規定獲得上級政府批準后,才能征用農民土地。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一)永久基本農田;(二)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法律客觀:《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一)永久基本農田;(二)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征收土地農民不同意征收一般是可以的。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以及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并給予被征地農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其他權利人補償安置的行為。政府必須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取得農民的同意后,才能提出土地征收申請。土地征收不合法的情況下,村民有權拒絕土地征收,例如土地征收沒有獲得審批、土地征收沒有給予經濟補償、超過征收批文征收土地等的情形。法律規定,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按照國務院規定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或者其授權的機關批準。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法律分析:征地和拆遷兩者的法律程序不同,征地和拆遷所遵守的是不同的法律,征地一般都是國家征地,一般不需要土地上面的建筑物和作物等等,因此很多地方只征地不拆遷,加之現在很多地方征地拆遷會遇到很多麻煩,因此很多地方都選擇只征地不拆遷。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法律分析:農民不同意征地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關于土地補償標準有國家規定的具體補償內容,對該內容不滿意的有權就自己受到的補償方式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行政強制法》第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強制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人民法院在強制執行中有違法行為或者擴大強制執行范圍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法律主觀:1、農村土地被國家征收后, 土地所有權 已經變為國家所有了,不在屬于集體所有。原來的土地承包人對于原來承包土地不在享有任何權利,即權利已經歸屬于國家了。 2、你無權進行復耕,除非你與土地管理局進行協商,采用租賃的形式方可以使用。
法律客觀:《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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