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會有權征收村民土地嗎不2025,村委會有權征收村民承包土地嗎,村委會沒有權力征收村民承包的土地。征收土地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并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合理補償及妥善安
村委會沒有權力征收村民承包的土地。征收土地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并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合理補償及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村委會作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并不具備征收土地的法定權限。
以下是具體的法律依據和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征收土地必須經過國務院批準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因此,村委會無權自行決定征收土地。
村委會在土地征收過程中的角色主要是協助政府開展土地征收工作,如宣傳征地政策、協助政府進行土地丈量和登記等,但不能代替政府行使征收土地的權力。
如果村委會或村干部強行征收村民承包的土地,屬于違法行為。村民可以依法向有關部門舉報或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村委會沒有權力征收村民承包的土地。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非法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土地。村民在遇到非法征地行為時,應當積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分析:沒有。依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國家在公共利益需要的情況下,是可以對土地進行征收的,征收土地時需要對被征收人進行經濟補償。對農村土地進行征收時,村委會是沒有權利對土地進行征收的,只有國家有權利對土地進行征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法律分析: 村委會有權收回開荒地,有權將其發包給其他村民,但也需要給開荒村民相應的補貼。自村民己開的荒地,其所有權屬于村集體,其在開荒的時候沒有經過村委同意,沒有和村委簽訂承包合同,就沒有土地經營使用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農村土地承包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三十八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閑置土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十六條 經承包方書面同意,并向本集體經濟組織備案,受讓方可以再流轉土地經營權。
村委會是沒有權征用土地的,所以村委會征用村民承包的土地是不合法的。村委會應該與村民協商,將土地出租給村委會,而不是征用。無論是土地管理地、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都沒有規定村委會有征收、征用土地的權利,所以村委會征用村民承包的土地是不合法的,村民可以拒絕村委會征用土地。
一、農村婦女離婚后,能帶走承包地嗎
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也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村委會強行收回村民承包的土地容易引發糾紛。從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來看,只有在特定情況下,村委會才有權收回村民承包的土地,這些特定情況大體有以下幾種。
第一,村民連續兩年棄耕拋荒的。土地管理法第38條明確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
第二,承包方舉家遷入設區的市并轉為非農業戶口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7條第3款規定“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即,當承包方舉家遷入設區的市并轉為非農業戶口時,村委會有權收回承包地。作出這樣一條法律規定,主要是考慮到城市已經基本建立了社會保障制度,進入城市可以享有相應的社會保障。承包方若繼續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就會兩頭獲利,而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就會有一部分新增人口無地可種,又不能享受社會保障,結果就會造成嚴重的不公平。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法律要求承包方應當交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這里需要注意的兩個問題:一是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并且轉為非農業戶口,這兩個條件同時具備的,才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發包方才可以收回承包方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二是應當交回的承包地只限于耕地和草地,不包括林地。
第三,已婚婦女在婆家和娘家都取得承包地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1條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換言之,當婦女結婚后在婆家娘家兩地都取得了承包地的,不論是娘家村委會還是婆家村委會都有權收回承包地,承包方也有義務退回一份承包地,但可以自己選擇退回哪份承包地。
第四,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法律允許承包方在承包期內自愿交回承包地,但要履行法定程序和相關手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9條規定:
“承包期內,承包方可以自愿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應當提前半年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內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內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法律之所以要求承包方提出書面申請,實際上是為了防止村委會“強好民意”違法強行收地。
第五,承包戶是“絕戶”的。這是一種比較特殊的情況。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5條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因此,當承包經營戶中的成員因為遷出、死亡等原因導致戶中沒有成員時,實際上就是“絕戶”,此情況下村委會有權將承包地收回,然后另行發包。除了法律規定的以上情形外,村委會基于其他因素收地的行為都是沒有法律依據的違法行為,村民可以依法申請仲裁和提起訴訟,要求停止侵權,返還土地。
二、土地承包合同生效的要件都有哪些
1、簽訂土地承包合同的主體身份合法。發包方是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范圍相一致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委會或者村民小組。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而對不適宜家庭承包的“四荒”等土地上設立的承包權,其主體可以是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個人、組織或者家庭。
2、土地承包合同的內容合法。土地承包合同的內容受到法律規定的嚴格約束,當事人之間不能約定承包期限超過法定期限,承包方必須維持承包土地的農業用途,未經依法批準不得將承包地用于非農業建設,不能給土地帶來永久性傷害。
3、簽訂土地承包合同的程序合法。將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有以下步驟:
(1)選舉產生承包工作小組;
(2)承包工作小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擬訂并公布承包方案;
(3)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討論通過承包方案;
(4)公開組織實施承包方案;
(5)簽訂土地承包合同。
三、土地承包權流轉糾紛的原因是什么
土地承包權流轉糾紛的原因是:
1.因流轉內容不合法引發的糾紛,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前提是不能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
2.村委會隨意調整土地產生的糾紛,部分農村地區,村委會隨意調整土地現象比較嚴重。
3.村委會對土地承包合同疏于管理引起的糾紛,村委會將屬于本村的流動地對外發包給村集體以外的個人或組織。
4.農地非農化過程中政府與農戶間的糾紛。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一)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員及補貼標準;(二)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業的興辦和籌資籌勞方案及建設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經營方案;(五)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貸、租賃或者其他方式處分村集體財產;(九)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村民會議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前款規定的事項。法律對討論決定村集體經濟組織財產和成員權益的事項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村委會是沒有權征用土地的,所以村委會征用村民承包的土地是不合法的。村委會應該與村民協商,將土地出租給村委會,而不是征用。
一、相關法律規定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二十四條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一)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員及補貼標準;
(二)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業的興辦和籌資籌勞方案及建設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經營方案;
(五)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貸、租賃或者其他方式處分村集體財產;
(九)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村民會議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前款規定的事項。法律對討論決定村集體經濟組織財產和成員權益的事項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征收:
(一)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區綜合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優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規定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建設活動,還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第(五)項規定的成片開發并應當符合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
《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發包。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的,不得改變村內各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權。
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由使用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發包。
鄉村政府沒有直接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承包給個人的權利。村委會在沒有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通過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擅自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無效。鄉村政府可以對土地承包進行監督和指導。農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條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二)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三)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第七條 (一)農村土地承包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的利益關系;(二)農村土地承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保護土地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未經依法批準不得將承包地用于非農建設;(三)國家鼓勵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增加對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農業生產能力。第十條 (一)國家保護集體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保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二)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償地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三)國務院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依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負責全國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依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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