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儲備土地應怎樣補償2025,征收儲備土地應如何補償,征收儲備土地的補償應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進行。具體補償方式和標準如下:一、補償程序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
征收儲備土地的補償應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進行。具體補償方式和標準如下:
一、補償程序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包括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內容。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
二、補償標準
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三、補償款的支付
土地征收補償款可以通過一次性支付或者分期支付的方式進行。被征收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和方式領取補償款。
總的來說,征收儲備土地的補償應確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補償標準應公平合理,支付方式應明確并按約定執行。如有任何疑問或糾紛,建議咨詢專業律師以維護自身權益。
一、征收儲備土地應如何補償
1、征收儲備土地補償如下:
(1)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造成的經濟損失支付補償;
(2)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補償;
(3)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向該所在人支付補償;
(4)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富余勞動力支付補償。
2、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二、農村自留地被征用是否有補償
1、農村自流地被征用的補償需要分情況看,自留地合并為承包地的征地補償款主要分為三種,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助費,安置補償費、青苗補助費直接給到被征地的農民;自留地與承包地相互區分,土地補償費歸村集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助費歸被征地農民所有。
2、農村自留地雖然在某種程度上來說,等同于農村承包地,但是,國家并沒有給農戶發放專門的自留地使用權證書,因此,關于自留地被征收,能夠拿到多少補償,需要分情況來看;
(1)第一種情況:自留地合并為承包地
(2)征地補償款主要分為三種,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助費;
(3)安置補償費、青苗補助費直接給到被征地的農民;土地補償費不低于80%的部分屬于被征地農民,剩余部分由村集體召開村民會議,決定如何分配。
(4)第二種情況:自留地與承包地相互區分
(5)土地補償費:歸村集體所有;
政府儲備用地征地流程是:發布擬征地通告,征詢意見組織聽證;地籍調查和地上附著物登記確認,擬定“一書四方案”上報審批;征地補償登記,擬定補償安置方案;根據群眾意見修改相關方案,進行公告;落實征地補償與安置資金,交付土地。【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由土地儲備機構與土地使用權人根據土地評估結果協商,經同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確認,或地方法規規定的其他機構確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一)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
(四)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五)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法律分析:土地補償費=被征地畝數×年產值×補償倍數。安置補助費=需要安置的人數×年產值×補償倍數需要安置的人數=被征地數÷征地前人均分配耕地數。計算公式:青苗補償費=年產值÷耕種季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法律主觀:政府收儲土地補償標準: 1、土地補償費,一般按照土地被征收前的年產值計算; 2、安置補助費,按照因征收土地引起的搬遷、安置的具體情況計算; 3、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按實際情況計算。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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