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被征收幾年,卻沒有收到征地款,該向那個部門投訴2025,國家征地幾年不用,百姓可以收回嗎,國家征收土地二年不用可以收回,即期滿二年未動工開發(fā)的,可以由土地管理部門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收回土地使用權,需要注意的是,百姓不可以申請收回。
國家征收土地二年不用可以收回,即期滿二年未動工開發(fā)的,可以由土地管理部門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收回土地使用權,需要注意的是,百姓不可以申請收回。暫停辦理征地相關手續(xù)的,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八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xù)的非農業(yè)建設占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
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規(guī)定繳納閑置費;
連續(xù)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
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范圍內,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fā)的閑置土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1,土地屬于國家或者集體所有。國家征用的土地,公民是無權收回的。
2,對于承包集體的土地,承包人連續(xù)二年棄耕拋荒的,原發(fā)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fā)包的耕地。
3,對于出讓的土地,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fā)期限開發(fā)的,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fā)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fā)的,可以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閑置費,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滿二年未動工開發(fā)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4,相關規(guī)定:
(1)《土地管理法》規(guī)定:第三十七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xù)的非農業(yè)建設占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規(guī)定繳納閑置費;連續(xù)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范圍內,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fā)的閑置土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xù)二年棄耕拋荒的,原發(fā)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fā)包的耕地。
(2)《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fā)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fā)期限開發(fā)土地。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fā)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fā)的,可以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二年未動工開發(fā)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fā)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fā)遲延的除外。
法律分析:
可以
1、土地屬于國家或者集體所有。國家征用的土地,公民是無權收回的。
2、對于承包集體的土地,承包人連續(xù)二年棄耕拋荒的,原發(fā)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fā)包的耕地。
3、對于出讓的土地,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fā)期限開發(fā)的,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fā)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fā)的,可以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閑置費,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滿二年未動工開發(fā)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九條 城市市區(qū)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qū)的土地,除由法律規(guī)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第十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xiāng)(鎮(zhèn))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xiāng)(鎮(zhèn))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法律分析:如果土地被征收后十年無開發(fā),其土地將歸國家所有。永久征用了的土地其所有權屬于國家所有。如果原使用權單位暫行不用或者放棄了使用權,但所有權不變,屬于國家全民所有,不再屬于原集體。土地征收后閑置了的,應當由原土地使用者收回,并進行耕種或者開發(fā)利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xù)的非農業(yè)建設占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規(guī)定繳納閑置費;連續(xù)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范圍內,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fā)的閑置土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最多兩年。征收土地后,如果一年以是未動工的,繳納閑置費;連續(xù)二年未使用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已經辦理審批手續(xù)的非農業(yè)建設占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規(guī)定繳納閑置費;連續(xù)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一、土地證和房產證的區(qū)別:1、土地證:是指對個人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俗稱。《房地產管理法》規(guī)定,所購商品房應具備“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沒有它,將很難從根本上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多數購房者從不關心,也未領到過。其實土地證和房產證一樣重要。2、房產證:是指房產證購房者通過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權,可依法對所購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的證件。即《房屋所有權證》,是國家依法保護房屋所有權的合法憑證。3、擁有房產證的購房者擁有該房子的使用、交易、占有的權利,意思這房子就是你的財產。而土地是不能私自擁有的。只擁有土地使用證的房屋,是不能在市場上進行交易的。二、土地出讓和劃撥有什么區(qū)別:1、性質不同:劃撥土地是在交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無償取得的,一般不設定土地使用權的期限。出讓土地是國家以土地使用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與土地使用者,并需要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取得方式不同:土地劃撥是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出讓是商品房建設用地原則上應該以招標、拍賣、掛牌的有償方式取得,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3、權利義務不同:劃撥的土地不得進行轉讓、出租和抵押;出讓的土地使用權人具有法定規(guī)范內的處置權,可進行轉讓、出租和抵押。土地出讓和土地劃撥之間的權利義務不同。4、期限不同:依照規(guī)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出讓土地的年限一般分40年、50年、70年。5、房屋類型不同:劃撥土地一般為公益事業(yè)用地或回遷房、經適房等建設用地;而出讓土地上多建有商品房。土地出讓和土地劃撥在房屋類型上是存在著一些區(qū)別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八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xù)的非農業(yè)建設占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規(guī)定繳納閑置費;連續(xù)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土地被政府征用后多年未用,個人沒有權利收回。土地征用簡稱“征地”。國家因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強制收取集體或個人所有的土地并依法給予一定補償的行為。在一定意義上講,征用就是強制購買。中國征用土地的涵義是國家為了進行經濟、文化、國防建設以及興辦社會公共事業(yè),依法強制、有償征用集體所有的土地。特征如下:1、征用土地的主體必須是國家,實際行使征用土地權的是各級土地管理機關和人民政府;2、征用土地是國家行政行為;3、征用土地是國家建設的需要;4、征用土地必須以土地補償為必備條件;5、征用土地的標的只能是集體所有的土地。征用土地必須按照經濟規(guī)律辦事,必須貫徹節(jié)約用地的原則,必須嚴守征地審批權限,必須給予被征地農民以法定的經濟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一)永久基本農田;(二)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征收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征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xù),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準權限內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xù),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準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第四十九條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jiān)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土地被征收拿不到征收款
●土地征收一直沒給錢
●土地被征收沒有收到補償款
●土地被征收不給錢找哪個部門
●土地被征收不給錢怎么辦下
●土地征收沒有補償怎么辦
●土地征收沒有拿到補償款視頻
●國家土地征收款未到怎么辦
●土地被征用沒拿到錢怎么辦
●土地征收不給補償怎么辦
●國家征地幾年不用,百姓可以收回嗎為什么
●國家征地幾年不用,百姓可以收回嗎為什么
●國家征地多少年不用就歸還百姓
●征地幾年沒用農民可以收回嗎
●征地多少年不用收回
●國家征地幾年不開發(fā)有啥說法
●國家征地幾年不用可以自己種地
●政府征地幾年不用
●政府征地多年不用是否返還
●征地超過幾年未用歸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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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李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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