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司法解釋2025,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補償條例司法解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司法解釋主要涉及征收決定、補償方案以及具體補償內容等方面。以下是對相關法規的詳細解讀:一、征收決定與補償方案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司法解釋主要涉及征收決定、補償方案以及具體補償內容等方面。以下是對相關法規的詳細解讀:
一、征收決定與補償方案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條,房屋征收部門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并報市、縣級人民政府。隨后,政府應組織相關部門對方案進行論證并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需及時公布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若因舊城區改建需征收房屋,且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規定,政府應組織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二、補償內容
依據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給予被征收人以下補償: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以及因征收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此外,政府還應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為被征收人提供補助和獎勵。
對于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補償,應不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該價值由具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若對評估結果有異議,可申請復核評估或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綜上所述,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司法解釋涵蓋了征收決定、補償方案的制定與公布,以及具體的補償內容,包括房屋價值、搬遷與臨時安置、停產停業損失等方面的補償。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征收過程的公正性、透明性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司法解釋:司法解釋的內容包括:征地部門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是除了要提供《條例》上規定的材料,還需要提供社會風險穩定的評估報告等一些其它的司法解釋。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征收補償決定案件,由房屋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決定管轄法院。
第二條
申請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除提供《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強制執行申請書及附具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征收補償決定及相關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二)征收補償決定送達憑證、催告情況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三)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材料;
(四)申請強制執行的房屋狀況;
(五)被執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址及與強制執行相關的財產狀況等具體情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法律分析:《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是為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由國務院于2011年1月21日發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 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第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一、國家征收房屋補償標準是什么1、國家征收房屋補償標準如下:(1)房屋補償費,該費用以原有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2)周轉補償費,該費用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搬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3)獎勵性補償費,該項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2、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二、征收房屋的程序是什么征收房屋的程序如下:1、進行項目征收立項,并做好項目前期調查摸底;2、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并報縣區政府;3、對擬征收房屋進行調查登記并公布調查情況;4、有關部門對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5、政府部門組織補償方案論證并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一、土地征用補償款的規定有哪些1、土地征用補償款的規定如下:(1)征地有破壞青苗以及樹木的應該對其預計收入進行補償;(2)征地補償款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土地附著物的收入;(3)土地補償款歸村集體所有,附著物的收入歸個人所有。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二、土地征用的原則是什么1、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原則;2、保證國家建設用地的原則;3、妥善安置被征地單位和農民的原則;4、誰使用土地誰補償的原則。
法律分析: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征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征收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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