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如何知道房屋征收決定2025,知道或應當知道征收決定的情形,在涉及征收決定的情形中,“知道或應當知道”的認定通常與權利人是否了解或根據客觀情況應當了解相關征收決定有關。一、關于“知道”的認定“知道”指的是權利人實際上已經了解到征收決
在涉及征收決定的情形中,“知道或應當知道”的認定通常與權利人是否了解或根據客觀情況應當了解相關征收決定有關。
一、關于“知道”的認定
“知道”指的是權利人實際上已經了解到征收決定的事實。例如,當權利人收到正式的征收通知書、公告或者其他官方文件,明確告知其有關征收的具體內容和要求時,即可認定為“知道”。
二、關于“應當知道”的認定
“應當知道”則是一種法律上的推定,它并不要求權利人實際上已經知曉征收決定,而是從客觀上判斷權利人是否存在知道的條件和可能性。具體而言,“應當知道”可能包括以下情形:
征收決定已通過合理方式公告或通知,且公告或通知的方式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使得權利人有可能知曉。例如,政府在公共區域張貼征收公告,或者通過媒體、政府網站等渠道發布征收信息。
根據一般的社會常識和生活經驗,權利人在正常情況下應當能夠察覺到征收決定的實施。例如,如果征收涉及到權利人的財產或土地,且周圍地區已經開始了征收工作,那么即使權利人沒有直接收到通知,也可能被推定為“應當知道”。
權利人在征收過程中有參與或接觸的機會。例如,如果政府就征收事宜召開了公開聽證會或者咨詢會,而權利人有機會參加這些會議并了解征收計劃,那么也可能被認定為“應當知道”。
綜上所述,“知道或應當知道”征收決定的情形是一個復雜而具體的問題,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綜合判斷。在涉及征收決定的法律糾紛中,對于“知道或應當知道”的認定往往會成為爭議焦點之一,因此需要謹慎對待并結合具體證據進行分析。
然而,請注意,以上分析并不構成專業法律意見。在實際法律事務中,建議咨詢專業律師以獲取針對具體情況的準確法律指導。
法律分析:征收決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需要考慮以下幾個方面: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是否給予合理補償等。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二條:“國家對征收的房屋、土地和其他財產給予補償,并提供必要的安置。”
2.《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征收應當依法程序實施,符合公共利益,保護合法權益。”
3.《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三條:“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認為損害自己的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條:“土地使用權征收應當按照土地征收管理的有關規定,經過合法程序,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并給予合理補償。”
綜上所述,對于征收決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需要從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是否給予合理補償等多個方面進行判斷,并可以依據《行政訴訟法》等法律進行維權。
被征收人一般通過政府在征收范圍內發布的公告,知悉房屋征收決定。
政府在張貼公告時,為了確保被征收人能夠知悉征收決定,都會將公告張貼在征收范圍內交通發達的地方,或者其他顯著的位置。同時,一般情況下政府征收部門會通知村委、街道或者居委會等基層組織,要求其協助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傳達政府征收決定。隨著互聯網和通訊技術的發展,現在越來越多的政府也會通過新媒體、手機短信等方式通知被征收人。
房屋征收決定的訴訟期限有多久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一般情況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對征收決定不服,可以自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內向上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房屋征收決定的訴訟期限是多久?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一般情況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對征收決定不服,可以自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內向上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房屋征收決定由誰做出?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房屋承租人和其他使用人是否屬于被征收人
實際上,并不是家中的每一個人都是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僅僅指的是單位、個人的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權人。房屋的所有權人,也即我們平時所說的房主,是房屋征收的被征收人。只有房主才有資格與房屋征收人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當然房主也可以授權其他人代自己簽訂補償協議。
那么,房屋承租人和其他使用人,例如房主的兄弟姐妹或其他親戚,是否屬于被征收人呢?
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被征收人僅僅指的是房主,并不包括房屋的承租人或其他的房屋使用人。在房屋征收拆遷實踐中,如簽訂補償協議,或是催促搬家等,房屋征收人找的都是房主。但房主在獲得安置或補償后,房主也應對其他房屋使用人進行補償或安置。
房屋被征收有哪些補償?
國有土地上的房子被征收的補償標準是: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
法律分析:房屋征收決定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根據法律規定,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包括:1、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房屋征收是指由房屋征收部門通常是政府城建部門在摸底立項的基礎上對居民百姓居住房屋的土地使用權的有償回收。具體流程包括: 1、進行項目征收立項,并做好項目和前期調查摸底 ;2、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并報縣區政府 ;3、對擬征收房屋進行調查登記并公布調查情況 ;4、有關部門對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5、政府部門組織補償方案論證并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6、縣 區政府公布征求意見情況、聽證會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聽證會情況修改情況,并對征收補償方案重新修訂公布,同時做好社會穩定風險評估;7、縣區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經縣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8、公布房屋征收決定,做好房屋征收決定宣傳解釋工作;9、由被征收人選擇征收評估機構 ;10、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在規定期限內達不成協議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并依法送達被征收人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告;11、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12、對于在法定期限內不執行補償決定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的,有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1)國防和外交的需要;(2)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3)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4)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5)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改建的需要;(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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