崗位安置協(xié)議書怎么寫2025,勞動合同沒寫崗位可以隨便調動崗位嗎,法律主觀:實踐中,不少勞動者存在理解誤區(qū),認為其工作崗位一概不能調整。事實上,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對調崗進行了相應的約定,或是在勞動合同中未約定工作崗位或約定不明
實踐中,不少勞動者存在理解誤區(qū),認為其工作崗位一概不能調整。事實上,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對調崗進行了相應的約定,或是在勞動合同中未約定工作崗位或約定不明的情況下,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需要可對勞動者進行崗位調整,但調崗行為本身需具有合理性,且不得隨意降低勞動者的工資標準。在勞動合同中只約定崗位而未約定如何調崗的情形下,用人單位亦可在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所列情形下對勞動者進行崗位調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yè)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guī)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分析:“無條件服從調崗”的勞動合同約定排除了勞動者的協(xié)商權,與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相抵觸,即使簽訂也屬于無效。用人單位調崗屬于變更勞動合同,必須和勞動者協(xié)商,必須經過勞動者同意,否則就屬于違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zhí)一份。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guī)定,對于調崗不簽變更合同是違法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合同期內有兩種情況用人單位可以變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精神,符合以下情況,用人單位可以變更勞動者工作崗位:一、是在協(xié)商一致的前提下。如勞動合同簽訂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企業(yè)生產經營狀況發(fā)生嚴重困難,不得不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經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若不能達成協(xié)議,則可按法定程序解除勞動合同;二、是企業(yè)在經過培訓后,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則企業(yè)有權作出調整工作崗位的決定,行使自主權。變更勞動合同需要注意以下問題: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可能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要求,辦理勞動合同變更手續(xù)。提出變更要求的一方應及時告知對方變更勞動合同的理由、內容、條件等;另一方應及時作出答復,否則將承擔一定的法律后果。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仍然需要由勞動合同職工當事人簽字、用人單位蓋章且簽字,方能生效。勞動合同變更書應由勞動合同雙方各執(zhí)一份,同時,對于勞動合同經過鑒證的,勞動合同變更書也應當履行相關手續(xù)。三、對于特定的情況,不用辦理勞動合同變更手續(xù)的,只需向勞動者說明情況即可。如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發(fā)生變更的,則不需要辦理變更手續(xù),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應當繼續(xù)履行原合同的內容。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zhí)一份。
法律分析:勞動合同沒有寫明崗位是不合法的,用人單位要調崗的,勞動者可以拒絕,調崗屬于變更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用人單位必須先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用人單位是基于迫使勞動者離職而調整崗位,勞動者是可以拒絕的。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服從安排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就屬于違法解除;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法律分析:雙方勞動合同中對于工作崗位的約定,若崗位約定明確,公司無權單方面調員工的崗位,公司調動員工的崗位,應有合法理由,要跟員工協(xié)商達到一致,否則員工可以不去新崗位,員工可以以公司不提供工作條件為由提出離職,若離職,有權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每工作一年補償你一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理由是單位隨意更改你的勞動合同主要條款。即第17條第四款。單位屬于非法變更勞動合同,你可以不接受單位的調動,立即申請勞動仲裁。如果單位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有充分依據,你不接受。可以要求單位按照第40條第三款的約定解除勞動關系,并支付經濟補償金。否則單位屬于非法變更勞動合同條款,視為單位違法,可以要求單位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那么,哪些情況下,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xié)議的。
以上就是關于勞動合同上沒有注明工作崗位,公司強制調動工作崗位是否合法的相關內容,你清楚了嗎?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yè)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guī)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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