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處于什么階段2025,房屋征收程序是什么,隨著社會的發展,全國各地進行大規模的新建設,房屋征收是工作的重點,那么大家知道房屋征收的具體程序是怎么樣的嗎?今天,就為大家整理了房屋征收程序,供大家參考閱讀。 一、申請征收房屋程
隨著社會的發展,全國各地進行大規模的新建設,房屋征收是工作的重點,那么大家知道房屋征收的具體程序是怎么樣的嗎?今天,就為大家整理了房屋征收程序,供大家參考閱讀。
一、申請征收房屋程序
(一)公共利益項目建設單位向房屋征收部門提出房屋征收申請在提出房屋征收申請時,應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1.建設項目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證明文件(發展改革部門核發);
2.建設項目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證明文件(國土資源部門核發);
3.符合城鄉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的證明文件(城鄉規劃部門核發);
4.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項目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證明文件(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發展改革部門核發);
5.房屋征收補償資金證明文件(財政部門或金融儲蓄機構出具)。
(二)對建設單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
房屋征收部門在接到房屋征收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征收房屋事項的審查工作。
二、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程序
(三)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
房屋征收部門審查通過房屋征收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起草并送達相關單位暫停辦理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相關手續通知書。
(四)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
房屋征收部門與委托的征收實施單位在2個工作日內簽訂委托協議書。
(五)征收補償費足額到位
1.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7個工作日內對被征收房屋進行調查,編制房屋征收補償費用概算;
2.房屋征收部門在2個工作日內對概算進行審核;
3.建設單位根據房屋征收部門要求,在5個工作日內將全部補償費用匯入專戶存儲。
(六)對房屋調查登記并依法處理未經登記的建筑物
1.房屋征收部門組織房屋登記機構、國土資源部門、城鄉規劃部門及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基層組織等單位,對征收范圍內房屋及土地使用權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調查登記;
2.城鄉規劃部門依法對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并在2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情況書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門;
3.房屋征收部門在2個工作日內在房屋征收范圍內發布被征收房屋的調查結果。
(七)上報征收補償方案
1.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5個工作日內擬定征收補償方案;
2.房屋征收部門在2個工作日內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審核及修改;3.房屋征收部門在2個工作日內向政府報送征收補償方案。
(八)組織對征收補償方案論證
市、縣(區)人民政府組織房屋征收、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發展改革、財政、信訪、政府法制等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充分論證和修改。
(九)公布征收補償方案
1.房屋征收部門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布征收補償方案,并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的期限不少于30日;
2.房屋征收部門做好意見的收集和整理工作;
3.征求意見期滿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房屋征收部門向政府提交征求意見和補償方案修改情況的報告。
(十)公布征求意見和補償方案修改情況
房屋征收部門以政府名義在2個工作日內公布征求意見情況和征收補償方案修改情況。
(十一)依法召開聽證會
1.舊城區改建項目半數以上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條例》規定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召開聽證會;
2.房屋征收部門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征收補償方案。
(十二)實施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1.房屋征收部門按照政府要求,依據《許昌市關于對涉及群眾利益的重大決策事項進行信訪評估的實施辦法》(許辦〔2007〕35號)等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在2個工作日內向市、縣、區政府提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意見;
2.涉及房屋征收戶數在100戶以下的(含100戶),由市、縣(區)長審批;戶數在100戶以上的,經市、縣(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三、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程序(十三)發布房屋征收公告
房屋征收部門在市、縣(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征收房屋范圍內發布房屋征收公告,并在新聞媒體發布公告。
(十四)做好宣傳解釋
房屋征收部門及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向被征收人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四、房屋征收補償程序
(十五)選擇房地產評估機構(7個工作日)
1.房屋征收部門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示具有三級以上房地產評估資質的估價機構,并發布選擇評估機構公告;
2.被征收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協商確定估價機構;
3.協商不成的,由多數被征收人決定估價機構,也可以采取投票、抽簽、搖號等隨機方式,確定估價機構。
(十六)對被征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10個工作日)
1.估價機構選派3名以上房地產估價師進行實地查勘;
2.依法確定被征收房屋的價值,出具房地產評估報告。
(十七)申請復核評估及鑒定
1.房屋征收部門和被征收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在接到估價報告之日起5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2.估價機構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并出具復核報告;
3.當事人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復核報告之日起5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提出鑒定申請;
4.當事人從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專家名單庫中選取3人以上單數專家,組成鑒定小組,對估價報告進行鑒定。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出具書面鑒定意見。
(十八)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
1.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與被征收人核算征收房屋補償費等;
2.協商搬遷期限、過渡期限等具體補償與安置事項;
3.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簽訂書面的房屋征收補償協議。
(十九)先補償后搬遷
1.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按照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的約定,完成對被征收人的補償事項;
2.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約定的期限內,完成搬遷事項,并及時向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交付被征收房屋。
(二十)對建筑物實施拆除
1.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委托具有建筑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或爆破與拆除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的單位,依照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規定,對建筑物實施拆除;
2.施工單位采取圍擋作業等安全措施,對建筑物進行拆除,并在約定的期限內完成對建筑物拆除任務。
五、達不成補償協議糾紛的處理程序
(一)作出補償決定
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征收補償協議或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
1.房屋征收部門報請市、縣(區)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
2.經政府法制部門把關后,市、縣(區)人民政府研究作出補償決定。
(二)發布補償決定公告
房屋征收部門及時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告補償決定。(三)申請強制執行
1.非訴訟案件強制執行。被征收人在接到補償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接到補償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不提起訴訟,又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不搬遷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自被執行人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180日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1)房屋征收部門代政府起草《強制執行申請書》;(2)經政府法制部門把關后報政府審批;(3)市、縣(區)人民政府向人民法院提交強制執行申請書,并提交征收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實行產權調換的,提供安置房屋和周轉房的位置、面積等資料。
六、達成補償協議后糾紛的處理程序
(一)房屋征收部門或被征收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依法申請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對補償協議糾紛案件的判決書生效后,被征收人拒絕履行的,市、縣(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七、房屋征收信息公開程序
(一)建立房屋征收補償專項檔案
1.房屋征收項目完成后15日內,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向房屋征收部門移交補償協議等相關文件、資料
2.房屋征收部門歸集征收補償協議等文件、資料,按規范化標準建立健全檔案資料。
(二)向被征收人公布分戶補償信息
房屋征收部門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分戶補償信息。
(三)審計機關公布審計結果
法律分析:1.進行項目征收立項,并做好項目前期調查摸底
2.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并報縣區政府
3.對擬征收房屋進行調查登記并公布調查情況
4.有關部門對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5.政府部門組織補償方案論證并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舊城改造項目組織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聽證會)
6.縣 區政府公布征求意見情況、聽證會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聽證會情況修改情況,并對征收補償方案重新修訂公布,同時做好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7.縣區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經縣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8.公布房屋征收決定,做好房屋征收決定宣傳解釋工作。
9.由被征收人選擇征收評估機構
10.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在規定期限內達不成協議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并依法送達被征收人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告
11.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12.對于在法定期限內不執行補償決定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的,有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一、房屋征收程序有:1.由當地征收行政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當地政府,并進行公告和征集意見;2.將征集意見和修改情況進行公布;然后人民政府進行風險評估,足額??畹轿?;3.作出征收決定并公布,公布期間過后未有人提起行政訴訟以及行政復議,則開始征收。二、房屋拆遷補償的具體計算標準如下:1.房屋補償費,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2.周轉補償費,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3.獎勵性補償費,按本地的實際情況確定。三、搬遷補償款的發放流程如下:1.被拆遷在與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協議時,就應將補償金額、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等作明確約定,屆時拆遷人應當在該協議約定的付款期限內;2.將拆遷補償款存入指定銀行,并將銀行開具的補償款存款單據交付給被拆遷人。3.農村土地征收啟動到發放補償款的全流程:征地告知書-征地公告-補償登記-擬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補償安置方案-聽證-審批通過補償安置方案-支付補償款。4.城市房屋拆遷啟動到發放補償款的全流程:征收調查登記-房屋征收決定-征收補償方案(公布)-房屋征收公告--簽訂補償協議-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支付-搬遷。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法律分析: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是行政機關。房屋征收部門,是指由市、縣級確定,依法組織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機構。房屋征收部門有權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具體的征收補償工作,對其監督,并為其承擔法律后果。房屋征收部門一定是房管局,委托的征收部門是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但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房屋征收程序有哪些
法律分析:
房屋征收程序有:首先由當地征收行政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當地政府,并進行公告和征集意見;其次將征集意見和修改情況進行公布;然后人民政府進行風險評估,足額??畹轿唬蛔詈笞鞒稣魇諞Q定并公布,公布期間過后未有人提起行政訴訟以及行政復議,則開始征收。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條
規定: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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