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貿拆遷補償標準2025,補償貿易合同,補償貿易合同 本合同由 公司,主營業所在中國 (以下稱甲方),與 公司,主營業所在美國 (以下稱乙方)于 年
補償貿易合同
本合同由 公司,主營業所在中國 (以下稱甲方),與 公司,主營業所在美國 (以下稱乙方)于 年 月 日在中國XX簽署
茲證明
鑒于乙方擁有現用于制造鋼絲繩的機器設備,并愿意將機器設備賣給甲方
鑒于乙方同意購買甲方用已方提供的機器設備生的產鋼絲繩,以補償其機器設備的價
鑒于甲方向意向乙方出售鋼絲繩,以償還乙方的機器設備價款;
因此,考慮到本協議所述的前提和約定,甲、乙雙方物此立約:
1.購買協議
甲方同意從乙方按一下列條款購買下述商品:
1.1商品、規格及其生產能力:
商品:
規格:
生產能力:
1.2 數量:
1.3 價格:
XX港FOB價:
單價:
總價:
1.4 支付:
機器設備價款以甲方的產品--鋼絲繩償還,全部價款在邊疆三年內平均三次付清,自XX日開始支付。
1.5 裝運:
裝運期: 裝運港:
目的港: 裝運嘜頭:
1.6 保險:
由甲方保險。
1.7 檢驗:
1.8 保證:
乙方保證其機器設備從未用這,性能先進,質量好,并保證該機器能生產XX規格鋼絲繩,產量每小時 米。
2.銷售協議
甲方以鋼絲黽償還購買乙方機器設備的價款。
2.1 商品及規格:
商品:
規格:
2.2 數量:
鍘絲繩每年XX米。
2.3 價格:
鋼絲繩的價格按交貨時國際市場CIF價確定
2.4 裝運:
每年兩次裝運,一次在六月,另一次在十二月,每次貨價為 。
裝運港:
目的港:
法語運嘜頭:
2.5包裝:
木卷軸裝。
2.6支付:
憑以甲方為受益人的保兌的,不可撤銷的即期信用證,允許轉船。信用證必須于裝運日期前15天到達甲方,有效期不少于90天。
信用證要與本合同完全一致,否則,乙對遲裝負責;而且,甲方有機就其中的損失向乙方提出索賠。修改信用證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2.7保驗:
甲方保險,投保水漬險和戰爭險,投保金額為發票金額加10%
2.8 檢驗:
甲方出具的品技檢驗證書為最后依據。若貨到后乙方發現質量與上述規定不符,乙方在貨到目的港后45天內通知甲方,雙方協商解決有爭義的問題。
3.不可抗力
若因不可抗力事故,甲方或乙方對未交或遲交本合同項下的部分或全部貨物不負責任。
4.仲裁
有關或執行本合同的一切爭議應該友好協商解決。若達不成協議,有關爭議案則提交XX仲裁。仲裁決定為終局的,并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5.適用法律
本合同的簽訂,解釋和履行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準。
6.正本條款
本合同以英文書寫,正本兩份,每方各持一份。
7.有效期
甲方: 乙方:
法律分析:補償貿易是指一方在信貸的基礎上,從國外另一方買進機器、設備、技術、原材料或勞務,約定在一定期限內,用其生產的產品、其他商品或勞務,分期清償貸款的一種貿易方式。其主要特點是:(1)貿易與信貸結合,一方購入設備等商品是在對方提供信貸的基礎上,或由銀行介入提供信貸。(2)貿易與生產相聯系。設備進口與產品出口相聯系,出口機器設備方同時承諾回購對方的產品,大多數情況下,交換的商品是利用其設備制造出來的產品。(3)貿易雙方是買賣關系,設備的進口方不僅承擔支付的義務,而且承擔付息的責任,對設備擁有完全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五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法律分析:補償貿易又稱產品返銷,指交易的一方在對方提供信用的基礎上,進口設備技術,然后以該設備技術所生產的產品,分期抵付進口設備技術的價款及利息。 早期的補償貿易主要用于興建大型工業企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第九條 從事貨物進出口或者技術進出口的對外貿易經營者,應當向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機構辦理備案登記;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規定不需要備案登記的除外。備案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規定。
對外貿易經營者未按照規定辦理備案登記的,海關不予辦理進出口貨物的報關驗放手續。
第十條 從事國際服務貿易,應當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從事對外勞務合作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一條 國家可以對部分貨物的進出口實行國營貿易管理。實行國營貿易管理貨物的進出口業務只能由經授權的企業經營;但是,國家允許部分數量的國營貿易管理貨物的進出口業務由非授權企業經營的除外。
實行國營貿易管理的貨物和經授權經營企業的目錄,由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確定、調整并公布。
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擅自進出口實行國營貿易管理的貨物的,海關不予放行。
法律分析:指一方從國外另一方引進機器設備、技術或勞務,其應支付的價款不是以現金支付,而是在雙方約定的期限內,用商品或勞務作價分期償還。 這種貿易方式通常是以向銀行貸款方式進行的,國外方以貸款形式向國內方提供設備、技術或勞務,國內方則以產品或勞務分期償還貸款。
法律依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二十二條 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補償貿易合的項目,設備或技術的規格、數量、價格和提供的方式、期限、補償產品的規格、數量、計價辦法,提供的方式、期限、補償貿易中的信貸與擔保、運輸與保險,雙方責任條款和爭議的解決等。數額大、內容復雜的補償貿易合同可有多個合同,即規定雙方當事人基本權利義務與一般事項的總協議書和設備買賣合同、產品返銷合同、貸款協議、培訓協議等。
補償貿易合同的履行地的確定: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一、股東權益糾紛的管轄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托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
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3.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4.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5.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6.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書面合同中的協議,是指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或者訴訟前達成的選擇管轄的協議。
7.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確定管轄。
8.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9.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制造地、產品銷售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10.鐵路運輸合同糾紛及與鐵路運輸有關的侵權糾紛,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二、關于合同履行地的規定
合同履行地,指合同規定的履行義務的地點,主要是指合同標的物的交付地。合同履行地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對履行地約定不明確的合同,應當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條第3項確定履行地,即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民事訴訟法實施以來,最高人民法院曾多次對如何確定履行地作出司法解釋或批復,歸納如下:
1、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購銷合同。
(1)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約定的貨物到達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調試地等,均不應視為合同履行地。
(2)、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方式或雙方一致認可的其他方式變更約定的,以變更后的約定確定合同履行地。
(3)、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地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
3、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4、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5、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6、借款合同,指向銀行借款,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7、證券回購合同。凡在交易場所內進行的證券回購業務,交易場所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在交易場所之外進行的證券回購業務,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8、名稱與內容不一致的合同。合同的權利義務內容與名稱不一致的,應當以該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內容確定合同性質,從而確定合同地履行地;合同的權利義務內容與名稱不一致的,而根據該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內容難以區分合同性質的,以及合同的名稱與該合同約定的部分權利義務內容相符的,則以合同的名稱確定合同的履行地。
1、直接產品補償。也稱產品返銷或回購。引進方利用引進的技術、設備、原材料所生產的產品,返銷給供方,以分期償還供方全部價款。采用這種方式,引進的技術和設備與償付產品有直接、緊密的聯系。我國目前采用直接產品補償為主。
2、間接產品補償。也稱產品反購或互購(etPtchase)。引進方不是用引進的技術和設備直接生產的產品償還供方的價款,而是用雙方同意的其他商品償還。采用間接產品補償通常是由于引入的技術和設備所生產的產品難以償還技術、設備的價款,或者這些技術和設備不生產直接產品,如交通設施、旅游設施、發電站等,這些項目不可能生產產品來償還引入技術和設備的價款,只能用其他商品補償。
3、貨幣收入補償。引進的技術和設備投產后所獲得貨幣收入,用來抵償這些技術設備的價款,這種償還方式適合于兩種情況,一種是用引進的技術和設備所生產的產品,在國際市場上有較強的競爭力,銷售渠道暢通,市場預測看好,則可采用貨幣收入償付。另一種是引入的技術和設備不能直接生產有形產品,但經濟效益明顯,如電訊技術設備、發電站等項目。
4、混合補償,引進技術和設備的價款,可以一部分以直接產品償付,一部分用間接產品償付,另一部分以貨幣收入償付,也可以用勞務償付。只要同時包含其中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形式則稱為混合補償。
一、國際貿易中合同有效成立的條件是什么
1、國際貿易合同的成立,必須符合法律規范,方為有效,即合同必須具備某些法律條件,主要包括:合同當事人具有行為能力。當事人之間必須達成協議,這種協議按照自愿和真實的原則通過發盤與接受而達成。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
【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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