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拆房子阻擾被拘留了多久2025,阻擾政府的非法強拆會定為妨礙公務罪嗎,阻擾政府的非法強拆可能會構成妨礙公務罪。一、關于妨礙公務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阻擾政府的非法強拆可能會構成妨礙公務罪。
一、關于妨礙公務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這意味著,如果個人使用暴力或威脅的方式阻礙政府工作人員進行非法強拆等公務行為,可能會觸犯妨礙公務罪。
二、關于非法強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如果政府在未遵循合法程序的情況下進行強拆,這樣的行為可能被視為非法。然而,即使政府的強拆行為存在爭議,個人也不能通過暴力或威脅的方式來阻撓。
三、可能的法律后果
在阻擾政府非法強拆的過程中,如果個人采取了暴力或威脅的方式阻礙政府工作人員執行公務,那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可能會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的處罰。
總的來說,雖然政府的非法強拆行為可能引發公眾的不滿和抗議,但個人在表達訴求時必須遵守法律法規,不能采取暴力或威脅的方式阻撓政府工作人員執行公務,否則可能會觸犯妨礙公務罪。
開發商、拆遷人未經正當法律程序拆除被拆遷人的房屋,侵害了被拆遷人的民事權利,拆遷人應承擔民事侵權責任。被拆遷人應當就人身、房屋等財產的損害賠償承擔舉證責任,如果成立,拆遷人則須承擔恢復原狀或折價賠償的責任,其他財產損失以及可能發生的精神損害也應予以賠償。
1、拆遷人采取停水、停氣等手段干擾居民正常生活,達到趕走被拆遷人的目的的,損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
2、在拆遷人毀損被拆遷人的財產,或造成被拆遷人身體的傷害的,損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的財產,應當返還財產或折價賠償;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一、什么是產品侵權賠償標準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的,侵害人應當賠償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侵害人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
二、侵權賠償的原則是什么
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侵權損害賠償的原則主要有全部賠償原則、限定賠償原則、懲罰性賠償原則和衡平原則四項原則。
1、全部賠償原則。即侵權行為人對因侵權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的大小,應以其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實際損失為依據,予以全部賠償。
(1)侵害國家、集體、公民個人財產造成損害的,既要賠償現實財產本身的損失,也要賠償可得利益損失。
(2)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3)侵害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2、限定賠償原則。主要適用于一些特殊侵權損害:
(1)國家損害賠償。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造成公民身體傷害的誤工損失,“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十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
(2)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鐵路運輸企業依照《鐵路旅客運輸損害賠償規定》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每名旅客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4萬元,自帶行李損失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800元。
3、懲罰性賠償原則。主要適用于侵犯知識產權和產品責任。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4、衡平原則。即在確定侵權損害賠償范圍時,應考慮諸如當事人的經濟狀態等因素,使賠償責任的確定更公正、公平。
是構成犯罪的。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并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可見如未履行法定征收程序給予強制執行的拆遷案件均應進入司法審查程序,如構成犯罪應予以刑事立案。
作為公民的居住用房或商業用房,不僅自身價值較高而且還承擔著多重社會屬性,居者有其屋是社會穩定的有利保障。根據《最高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三十三條
[故意毀壞財物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刑法》通說認為,成立妨害公務罪除了行為人實施妨害公務的行為外,還應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即職務行為的合法性為前提,只有這兩個要素齊具,才能構成妨害公務罪。由于肖某在本案中有以暴力阻礙強制拆除的行為,因此本案的焦點在于職務行為是否合法。
職務行為的合法要件,包括四個方面:主體適格、權限正當、內容合法、程序合法。從在案證據看,本案執法主體、權限、內容均不存在問題,故爭議在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執法程序是否合法。
所謂程序合法,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重要條件、方式和程序。實踐中,判斷程序是否合法可以從以下兩方面進行考察:
一是執法者有無按規定向被執行者表明自己的執法人員身份及執法目的;
二是執法者有無按照法律規定的步驟、方式、順序以及時限開展執法活動,有無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如果執法者違反的只是法律上的任意性規定,或僅為輕微瑕疵的,不應認定為程序違法。反之,如果違反的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如關于時間、方式等的規定,則構成程序違法,應認定為非法執行職務。當職務行為因程序違法時,執法行為不具有合法性,從而阻卻妨害公務罪的構成。
一、違法建筑超過兩年是否還能執行強拆
不論多長時間違章建筑都不能成為合法的,所以違章建筑物是可以隨時拆除的。《違章建筑處理辦法處理》第四條規定違章建筑查報人員遇有違反建筑法規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情事時,應立即報告主管建筑機關處理,并執行主管建筑機關指定辦理之事項主管建筑機關因查報、檢舉或其他情事知有違章建筑情事而在施工中者,應立即勒令停工。違章建筑查報及拆除人員,于執行職務時,應佩帶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識別證;拆除人員并應攜帶拆除文件。第五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筑機關,應于接到違章建筑查報人員報告之日起五日內實施勘查,認定必須拆除者,應即拆除之。認定尚未構成拆除要件者,通知違建人于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內,依建筑法第三十條之規定補行申請執照。違建人之申請執照不合規定或逾期未補辦申領執照手續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筑機關應拆除之。
同時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對違法行為兩年以上未發現處理的,不再追究。但是違章建筑(現在叫違法建筑)不在此列。違章建筑雖然建了兩年沒有發現,但因為違建的存在,違法行為處于持續狀態,因此,即便違章建筑超過2年,也會被強拆。
法律分析:非法強拆可能會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公民的居住用房或商業用房,不僅自身價值較高,而且通常還存放著被拆遷人的財物。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三十三條 故意損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立案追訴: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拆遷戶阻止拆遷行為是否合法,需要根據是否屬于取得法院強制執行手續,進行拆遷進行處理,如果沒有取得法院強制執行手續,相關慶祝拆除行為屬于違法,可以進行阻止,但如果屬于取得法院生效判決,阻止則屬于違法。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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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蘇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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