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拆遷行為違法嗎2025,強拆行政行為確認違法是否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強拆行政行為確認違法后,可以申請國家賠償。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四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如果有侵犯財產權的行為,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強拆行政行為確認違法后,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四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如果有侵犯財產權的行為,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這其中包括了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情形,因此,強拆行政行為確認違法后,被拆遷人有權申請國家賠償。
二、申請國家賠償的程序通常包括: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申請,或者在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中一并提出賠償請求。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決定是否賠償。如果對于不賠償決定不滿,受害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三、在申請國家賠償時,被拆遷人需要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強拆行政行為的違法性以及因此造成的財產損失。這些證據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拆遷通知書、強拆現場的照片或視頻、財產損失清單及價值證明等。
綜上所述,強拆行政行為確認違法后,被拆遷人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相關規定,申請國家賠償。
強拆行政行為確認違法的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法》第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四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五條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一、強拆違章建筑的規定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六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并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八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違章強拆行政行為違法,受害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人身權或財產權的情況下,受害人有權獲得賠償。然而,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況也存在。強拆違章建筑的規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規定,對未經批準建設、未按批準內容建設或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行為進行罰款和強制拆除等措施。
法律分析
一、違章強拆行政行為違法已被確認是否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強拆行政行為確認違法的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法》第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四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五條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強拆違章建筑的規定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六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并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八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結語
根據以上規定,對于確認違法的違章強拆行政行為,受害人有權申請國家賠償。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條和第四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侵犯人身權和財產權方面的違法行為,受害人有權獲取賠償。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根據第五條的規定,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況也存在,比如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或者由個人自身行為導致的損害等。對于強拆違章建筑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相關規定,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或者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行為,都可能面臨責令拆除和罰款等處罰措施。在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情況下,地方政府有權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2012修正):第二章 行政賠償 第三節 賠償程序 第九條 賠償義務機關有本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賠償。
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2012修正):第二章 行政賠償 第三節 賠償程序 第十三條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并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協商。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賠償的,應當制作賠償決定書,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賠償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并說明不予賠償的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2012修正):第二章 行政賠償 第一節 賠償范圍 第五條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行政違法拆遷的應當賠償。請求國家賠償的,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申請,或者在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中一并提出賠償請求。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在兩個月內決定是否賠償,對于不賠償決定,受害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四條
第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三)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法律分析: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行政違法拆遷的應當賠償而非補償。請求國家賠償的,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申請,或者在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中一并提出賠償請求。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在兩個月內決定是否賠償,對于不賠償決定,受害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三)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違法強拆的主體是行政機關的,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法》
第四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一、行政機關強拆違法建筑的流程有哪些?
(一)調查取證
1、對群眾舉報、日常巡查發現、領導批辦、媒體曝光的違法建筑,必須要有影像資料以及與違建當事人的談話詢問筆錄,當事人不配合的要取證人證言等證據。整個調查取證工作,城鎮規劃區的由縣(區)規劃部門承擔,鄉村規劃區的由鄉鎮政府承擔,鄉鎮政府不能獨立完成的,區規劃部門派員參與指導調查。
2、調查違建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家庭人口狀況(每個成員的基本情況)、主要經濟來源,除修建的違法建筑外,是否還有房屋,住房面積多大、違法建筑的用途(出租、自用、自住)等。
3、現場勘驗記錄。違法建筑座落位置、面積、結構、修建時間。
4、調取城鎮建設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規劃區到房管部門查詢該建筑的登記材料。
(二)認定違法建筑
規劃部門調查取證工作完成后,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涉案房屋作出是否屬于違法建筑的認定。
(三)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
1、依照《城鄉規劃法》相關規定,對違法建筑進行調查取證,不違反城鄉規劃但沒有辦理規劃建設審批的建筑,屬于程序性違法建筑,可以要求限期改正及罰款,補辦相關行政許可手續;違反城鄉規劃的建筑,屬于實體性違法建筑,作出《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決定書》,行政相對人逾期未自行拆除違法建筑的,組織實施拆除行為。
2、擬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的,應當作出《告知書》,告知當事人相關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所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
3、當事人如果在《告知書》規定的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的,拆違實施部門應當聽取其意見,并做好記錄。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及其證據,拆違實施部門應當在二十日內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成立的,拆違實施部門應當予以采納;規劃部門不予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通知當事人。
4、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或者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不成立的,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作出責令限期拆除的書面決定。
(四)下達執法文書
1、縣(區)規劃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告知書》、《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等執法文書送達當事人。
2、到場下達執法文書的人員,必須兩名以上持有行政執法證件的人員。
3、對當事人不配合、不簽收的,一是到場工作人員要在回執簽字,并注明當事人拒簽字樣;二是將執法文書張貼于違建當事人的門上或所修建的違法建筑物明顯位置,并通過影像資料鎖定證據;三是邀請當地村組負責人到場見證送達情況。
(五)強制拆除的審批
縣(區)規劃部門收集資料,按照案卷卷宗制作的相關要求,制作報批卷宗,然后按程序報批。由政府法制部門審查后以縣(區)政府的名義責令城鄉規劃局或城市管理局組織強行拆除。
鄉鎮人民政府查處的違法建筑由鄉鎮人民政府依據《城鄉規劃法》第65條的規定,自行決定組織強拆。
(六)制作拆除方案
市或者縣(區)級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除違法建筑的,應當在強制拆除的七日前發布通告。
(七)實施拆除
縣(區)政府責令城管執法部門實施強制拆除的,城管執法部門作為牽頭單位組織實施,涉及到的部門予以配合。
●強制拆遷行為違法嗎怎么處理
●強制拆遷行為違法嗎判幾年
●強制拆遷違法嗎?
●強制拆遷行為違法嗎現在
●強制拆遷違反什么法律
●強制拆遷有法律依據嗎
●強制拆遷屬于什么行為
●強制拆遷的后果
●強制拆遷侵犯了什么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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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拆行政行為確認違法是否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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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拆確認違法并賠償
●強拆行為被確認違法
●強拆算行政處罰嗎
●強拆是行政處罰還是行政強制措施
●強拆是行政行為嗎
●強拆行為違反法定程序
●強拆屬于行政強制措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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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參考:【頭條】2025強制拆遷行為違法嗎判幾年,強制拆遷有法律依據嗎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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