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拆遷程序規定是什么文件2025,城市房屋行政強制拆遷的程序是什么,城市房屋行政強制拆遷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步驟:一、調查和評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會進行暫停公示,并要求在拆遷范圍內暫停戶口遷移、房屋改建、加建、擴建的工程。拆遷公司會進行人
城市房屋行政強制拆遷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步驟:
一、調查和評估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會進行暫停公示,并要求在拆遷范圍內暫停戶口遷移、房屋改建、加建、擴建的工程。
拆遷公司會進行人口、戶口調查,評估公司則進行評估的現場勘查,按照評估規則進行拍照和記錄。
二、制定拆遷實施方案
拆遷人需要通過評估機構的初步外業調查和內業計算,了解拆遷范圍內的補償費用,并編制拆遷投資預算方案。同時,制定拆遷補償方案,明確是貨幣補償還是實物補償,以及補償資金的籌措方式等。
三、申請拆遷許可證
拆遷人拿著一系列前期入戶調查的材料,包括拆遷實施方案、規劃文件等,去相關部門申請《拆遷許可證》。
四、發布拆遷公告
在獲得拆遷許可后,會發布拆遷公告,聲明拆遷行為即將開始。同時,會將《拆遷許可證》公開張貼,以說明拆遷行為的合法性和時間安排。
五、行政強制拆除
如果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或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進行強制拆除。
在強制拆除前,會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
強制拆遷時,會組織街道辦事處等部門到現場作為強制拆遷證明人,并由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其房屋內物品進行證據保全。
物品清點登記后,應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接收。強制執行騰出的房屋,由裁決機關接收。
總的來說,城市房屋行政強制拆遷的程序需要遵循一系列嚴格的步驟和法律規定,以確保拆遷過程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法律分析:行政強制拆遷的程序是房屋征收主管部門作出要求房屋所有人拆遷的決定,當事人不履行的,由該機關發布予以強制拆除的公告,當事人仍未拆的,由行政機關自行拆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四十二條 實施行政強制執行,行政機關可以在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與當事人達成執行協議。執行協議可以約定分階段履行;當事人采取補救措施的,可以減免加處的罰款或者滯納金。 執行協議應當履行。當事人不履行執行協議的,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強制執行。
第四十四條 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行政強制拆除程序是行政機關作出行政決定;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提前15日通知被拆遷人;拆遷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內仍未自動搬遷的,執行人員強制搬遷。
一、集體土地司法強拆程序
集體土地司法強拆程序主要有:
1、在政府作出責成決定后,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提前15日通知被拆遷人,并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盡量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搬遷。
2、被拆遷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內仍未自動搬遷的,人員才能正式實施強制搬遷。
3、強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被拆遷單位負責人到現場作為強制拆遷證明人,并由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其房屋內物品進行證據保全。實施強制拆遷時,被執行人應當到場,如果其拒不到場,也不影響執行機關的執行。
4、強制拆遷房屋證據保全時,公證機關應通知被拆遷人到場。如其拒不到場,公證員應在筆錄中記明。公證員應當組織對所有物品逐一核對、清點、登記,分類造冊。并記錄上述活動的時間、地點,交兩名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在場人員核對后,由公證員和在場人員在記錄上簽名。被拆遷人拒絕簽名的,公證員應在記錄中記明。
5、物品清點登記后,應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于被拆遷人的,拆遷人應將物品存放在合適的倉庫中,同時,拆遷人應制作通知書,通知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領取物品。逾期不領的,拆遷人應辦理提存。
6、強制執行騰出的房屋,由裁決機關接收。
二、有戶口沒房子拆遷如何補償
有戶口沒有房子拆遷時沒有補償。
拆遷補償按照土地性質和房屋的使用用途兩種情況來分類。房屋拆遷的補償對象是房屋的所有權人,不是戶口。只要是有合法房屋位于拆遷范圍內,就可以拿到補償。
被拆遷人存在選擇的權利,可以從自身的實際情況出發,合理地選擇貨幣補償或者房屋產權置換。權威律師王有銀認為這樣的制度安排,既兼顧了財產保護與社會穩定,更有利于實現多元價值目標的平衡。因此除了法定的特殊情形之外,任何人無權指定被拆遷人只能接受其中一種安置方式。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三、拆遷中遇到糾紛如何處理
1、可行政裁決:經當事人申請,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的內容應當包括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2、依法起訴:若拆遷當事人對裁決不服,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60日內向作出裁決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3、強制拆遷:如果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拒絕執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裁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內未搬遷的,可以依法實施強制拆遷,由房屋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執行,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
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第十二條
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
(一)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二)劃撥存款、匯款;
(三)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四)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1.行政機關首先應當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2.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3.行政機關強制拆除房屋的,應當向人民政府提交申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四十四條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法律分析:行政強制拆除程序是:行政機關會先進行催告;經催告后,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強制拆除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強制執行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并載明當事人姓名或名稱、地址、理由和依據等內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七條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強制執行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并載明下列事項:(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二)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三)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五)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間,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財物跡象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立即強制執行決定。
法律分析:只有在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而且該裁決已經生效,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已作出行政強制拆遷決定書的前提之下,才真正適用于城市房屋行政強制拆遷。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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