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父承租公房拆遷補償標準2025,公房動遷款怎么分割,公房動遷款的分配方式由地方政府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并按照一定比例進行分配。具體比例可在地方政府的相關規定中查看。一般來說,公房動遷款的分配會考慮到被動遷戶的家庭人口數,可能會根據家庭
公房動遷款的分配方式由地方政府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并按照一定比例進行分配。具體比例可在地方政府的相關規定中查看。一般來說,公房動遷款的分配會考慮到被動遷戶的家庭人口數,可能會根據家庭人口的不同而給予不同的動遷款金額。
在申請和分配公房動遷款時,需要仔細閱讀當地的相關規定,并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操作。如果出現分配不公的情況,可以嘗試協商解決,或者向當地政府有關部門進行申訴。在申訴時,應提供充足的證據來證明分配不公的情況,并附上相關材料進行申報。
總的來說,公房動遷款的分配是一個涉及多方面因素的復雜過程,需要遵循地方政府的相關規定,并通過合理的程序和機制來確保分配的公平和公正。
另外,如果動遷的房子屬于遺產,那么分配方式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進行。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沒有遺囑的,則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即由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
對于公房動遷同住人的補償分配,一般來說,承租人和同住人會采取協商的方式,通常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則來分配補償款。但具體的分配方案可能會因具體情況而有所不同,比如年老體弱、缺乏經濟來源的同住人可能會酌情多分。
請注意,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并不能替代專業法律意見。在處理公房動遷款分配問題時,建議咨詢專業律師以獲取準確的法律建議。
法律分析:1、“同住人”有權分割
按上海高院的規定,同住人是指“在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在被拆遷居住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已實際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
也就是說,“同住人”必須同時滿足四個條件,即第一:“戶口”,第二:“一年以上”,第三:“本市無其他住房或居住困難”,第四:“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
因結婚而居住即未到一年,也是同住人,也就是說在這種情況下,上面所說的四個條件放寬到三條,即“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戶口”和“居住未到一年”,而不管是不是在“本市無其他住房或居住困難”了。只不過如果在拆遷中取得拆遷補償款就沒有權利在其他地方取得第二次拆遷補償款。
(2)在本市無常住戶口,至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滿五年,也視為同住人。
根據這條,沒有上海常住戶口的也可以被視為同住人,這是非常重要的一個突破。標準是三條“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因結婚而居住”和“居住滿五年”。這樣,許多嫁到上海來的外地人也可以理直氣壯地爭取自己的權利了。
(3)在被拆遷公有居住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難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處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
雖在房屋內有戶口但沒有在里面居住,形式上有點象“空掛戶口”,但和空掛戶口不一樣的是因為“家庭矛盾”或“居住困難”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的”,而且在其他地方沒有“取得福利性房屋”。當然,如果涉及訴訟的話,是否因“家庭矛盾”而在外借的舉證會有一定難度。
(4)房屋拆遷時,因在服兵役、讀大學、服刑等原因,戶籍被遷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處也沒有福利性房屋的。
盡管因這些原因雖然戶口被遷出,但由于沒有取得其他福利性房屋,因此在原公房內的權利還是應當保護。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1、“同住人”有權分割
按上海高院的規定,同住人是指“在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在被拆遷居住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已實際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
也就是說,“同住人”必須同時滿足四個條件,即第一:“戶口”,第二:“一年以上”,第三:“本市無其他住房或居住困難”,第四:“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
因結婚而居住即未到一年,也是同住人,也就是說在這種情況下,上面所說的四個條件放寬到三條,即“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戶口”和“居住未到一年”,而不管是不是在“本市無其他住房或居住困難”了。只不過如果在拆遷中取得拆遷補償款就沒有權利在其他地方取得第二次拆遷補償款。
(2)在本市無常住戶口,至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滿五年,也視為同住人。
根據這條,沒有上海常住戶口的也可以被視為同住人,這是非常重要的一個突破。標準是三條“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因結婚而居住”和“居住滿五年”。這樣,許多嫁到上海來的外地人也可以理直氣壯地爭取自己的權利了。
(3)在被拆遷公有居住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難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處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
雖在房屋內有戶口但沒有在里面居住,形式上有點象“空掛戶口”,但和空掛戶口不一樣的是因為“家庭矛盾”或“居住困難”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的”,而且在其他地方沒有“取得福利性房屋”。當然,如果涉及訴訟的話,是否因“家庭矛盾”而在外借的舉證會有一定難度。
(4)房屋拆遷時,因在服兵役、讀大學、服刑等原因,戶籍被遷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處也沒有福利性房屋的。
盡管因這些原因雖然戶口被遷出,但由于沒有取得其他福利性房屋,因此在原公房內的權利還是應當保護。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公房,一般指的是特定時期經單位、街道等部門單獨調配的公有住房(集體宿舍除外),承租人及共同居住人對于房屋只享有使用的權利。公房征收,首先遵循一證一戶為原則,即以公房租賃憑證認定一戶,而非看戶口簿和在冊人員結構。例如一本租賃憑證下分三本戶口簿的,征收時按一戶計算補償、獎勵、補貼。其次,在公房征收過程中的貨幣補償款即動遷款,一般在承租人與同住人間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則進行分配,對于個別名目的獎勵、補貼等費用針對于實際在征收時實際同住人以及因征收行為需要搬離原被征收房屋的人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第四十八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并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法律分析:領取拆遷補償款后,家庭成員間可以協議約定拆遷補償比例,如果協議不成,應根據三項原則進行分配。家庭內部對安置補償有約定的,只要該約定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一般應予以遵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三條: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本法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公房也稱公有住房,國有住宅。它是指由國家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投資興建、銷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產權(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歸國家所有。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可售公有住房,一類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上述兩類房均為使用權房。
1、公房動遷款分割中當事人如何追加?
答:在涉及公有房屋拆遷貨幣補償款的糾紛中,一個或數個居住人(以下簡稱同住人)有權分得拆遷補償款的其他人起訴的,法院應當通知其他同住人作為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參加訴訟。被通知以原告地位參加訴訟的同住人,不愿意參加訴訟又未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法院仍應將其列為共同原告。被通知以被告地位參加訴訟的同住人,其在訴訟中的相關事宜,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處理。
2、公房動遷款分割中同住人如何認定?
答:本處指的同住人,是指在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在被拆遷居住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已實際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
他處雖有住房但居住困難的情況,是指在他處房屋內人均居住面積不足法定最低標準的情況。這里所指的他處房屋的性質,僅限于福利性質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房屋、計劃經濟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資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單位的補貼所購買的商品房,公房被拆遷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資的產權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購買的產權房等。
以下人員可被視為同住人:
(一)有權對公有居住房屋拆遷貨幣補償款主張權利的,一般是指被訴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和本解答第三條所指的同住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也視為同住人:
具有該市常住戶口,至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滿一年,也視為同住人。但其在該處取得拆遷已補償款后,一般無權再主張本市其他公房拆遷補償款的份額;
一般情況下,在本市無常住戶口,至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的居住滿五年的,也視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遷補償款;
在按拆遷公有居住房屋處有該市常住戶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難等原因在外借房屋住,他處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房屋拆遷的,因在服兵役、讀大學、服刑等原因,戶籍被遷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處也沒有福利性房屋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不能被視為同住人,無權分得公有居住房屋拆遷貨幣補償款:
將本來享有的他處公有住房權利(住房困難的情況除外)予以處分,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
獲得單位購房補貼款后已有能力購房而不購房,仍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已在該市他處公有房屋拆遷中取得貨幣補償款。
3、在公房內居住的未成年人是否能主張拆遷款分割?
答:對在公房內居住的未成年人實際承擔監護義務的人,可以就該房屋的拆遷補償款適當多分。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許他人未成年子女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內居住的,一般可認定為屬于幫助性質,并不當然等于同意該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權利份額。因此,在這種情況下,該未成年人無權主張分割房屋拆遷補償款,除非其能夠證明其居住權并非基于他人的幫助而取得。當事人對該未成年人入住的相關問題另有約定的,依約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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