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拆勝訴責任是怎么追究的呢2025,違法強拆勝訴后怎么追責,法律主觀:根據征收的相關法律法規,征收房屋是需要依據補償方案給被征收人相應補償的,強拆也許要符合相應的程序規定,有違法強拆的行為, 直接責任人 是要負責的。法律客觀:《國有土地上房
根據征收的相關法律法規,征收房屋是需要依據補償方案給被征收人相應補償的,強拆也許要符合相應的程序規定,有違法強拆的行為, 直接責任人 是要負責的。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征收的相關法律法規,征收房屋是需要依據補償方案給被征收人相應補償的,強拆也許要符合相應的程序規定,有違法強拆的行為,直接責任人是要負責的。
一、強拆后能否獲得安置拆遷補償
強拆后可以獲得安置拆遷補償。強拆房屋會侵害房屋所有人的財產權和居住權,如果房屋有承租人的話,也會損害承租人相應的權利。所以實施強拆,必須要向法院提出請求,由法院裁定準予強制執行,才可進行強拆。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有關部門實施房屋征收時,應當先進行補償,所以即使房屋被強拆,房屋所有人還是能獲得安置拆遷補償。
二、房子強拆合法嗎
強拆分為強制拆除違法建筑和政府對被征收的房屋的強制拆除。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對強拆有明確規定,符合條件和程序的,強拆不違法。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三、強拆國家賠償是怎么賠償
違法強拆會得到的賠償包括因違法強拆行為遭受的實際損失,如房屋內財產等損失。除了應賠償損失以外,對于通過合法拆遷能夠獲得補償,也應當給予補償。主要包括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國家賠償法》第四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三)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律師分析:
直接追究相關當事人的責任,向相關當事人提出賠償或要求其承擔責任。在國有土地房屋征收過程的兩個環節中明確規定了當事人可以提起行政復議作為救濟途徑:
一是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
二是對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補償決定不服的。被征收人對市、縣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三十一條 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非法強拆幾倍賠償1、非法強拆是五倍賠償。房屋被非法強拆后賠償的范圍具體如下:(1)因房屋違法拆除租房居住造成的租金損失;(2)搬遷、臨時安置補償的損失;(3)房屋價值的損失;房屋裝修的損失;房屋強拆被埋物品的損失等。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三)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二、非法強拆的法律后果是什么非法強拆的法律后果是:進行非法強拆應當按照被侵害財產的標的物價值以及附著在該標的物上的其他價值損失進行民事賠償或行政賠償,非法強拆造成被拆遷人人身損害、財產損害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的,依法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確定強拆違法之后維權方式如下:
(一)在面臨非法侵害威脅時,正式書面向當地公安機關提出保護請求,并保留送達回執。
(二)在遭受侵害時立即報警求助。
(三)在被侵害之后要求立案偵查,追究侵權人的刑事責任。
(四)在適當時機向法院提出行政不作為的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五)訴訟不是目的是手段,通過訴訟的方式推動糾紛的解決,取得合理的補償。
一、違法建筑被強拆恢復原狀是合法的嗎
如果沒有申請行政復議的話,違法建筑被強拆恢復原狀是合法。根據《土地管理法》的有規定
(一)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繳納復墾費,專項用于土地復墾,可以處以罰款。
(三)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四)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如果沒有申請行政復議的話,違法建筑被強拆恢復原狀是合法。一般如果有未經過允許私自建設的違法建筑,會被要求進行整改或者拆除,如果通知整改還不進行修正的話,則會向法院申請強制進行拆除。同時如果不能恢復原貌的話,則會收取相應的罰款。
在我們遇到違法強拆的時候,首先如果是確定強拆違法追責的方法有可以先到公安局進行報案,同時可以保留一些現場證據,如房屋的內部結構和外部結構受損程度,以及相關主體在進行房屋拆遷時的相關錄音和錄像。侵權人可以用保留的證據要求對相關侵權人進行懲罰。
二、拆遷產生糾紛應當怎樣解決
拆遷補償糾紛可以按以下方式解決:
(一)征地糾紛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行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方法。
(二)征地糾紛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訴,有人民法院進行審理并作出判決、裁定的司法程序。即通常我們所說的民告官,這是解決行政爭議的重要制度。
(三)征地糾紛中的民事訴訟在征地糾紛中,大多數進行的訴訟屬于行政訴訟,民事訴訟時為數不多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程序都要走行政訴訟,有時候也可以走民事訴訟的程序,如對于非法占地的行為,從民事角度考慮我們可以起訴民事侵權,要求停止侵害、賠償損失、恢復原狀。對于已經簽訂征地補償協議,如果該協議簽訂過程中存在脅迫等手段,則從民事訴訟的角度起訴撤銷該協議。
(四)征地補償協調裁決征地補償裁決也可以稱之為征地補償協調與裁決,是指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這是國家為減少、解決征地糾紛而推行的制度。機制可以分為兩個部分,一是協調,而是裁決,協調是裁決的前置,未經協調的不能進入裁決。
被強拆之后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賠償數額以損失為基礎。
法律依據:《國家賠償法》
第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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