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拆是否構成犯罪2025,強拆是否構成犯罪,拆遷公司實施強拆可能構成犯罪,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強拆應當程序合法,在區、縣房地局作出裁決并向人民法院申請審批后方可實施強拆。房屋被強拆后,返還財產和恢復原狀都因房屋滅失而成為不可能,拆遷公司應當
拆遷公司實施強拆可能構成犯罪,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強拆應當程序合法,在區、縣房地局作出裁決并向人民法院申請審批后方可實施強拆。房屋被強拆后,返還財產和恢復原狀都因房屋滅失而成為不可能,拆遷公司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賠償經濟損失。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十六條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犯罪分子,同時被判處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承擔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違章建筑可以強拆,但是也要遵循一定的規定,具體規定如下:
根據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相關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在城市、鎮規劃區進行工程建設,須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未取得建設規劃許可證,依法應受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責成相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的決定。
即使強制拆除違法建筑,政府也要嚴格遵循《行政強制法》的程序性規定,拆除之前應當先通知相對人自行拆除,在當地張貼公告且不得在夜間拆除。
一、房屋強拆的法定程序是什么?
(一)先補償、后拆遷
房屋強拆程序的實施,除應當遵循“無補償則無征收”的原則外,還應當遵循“先補償、后拆遷”的原則,否則,被拆遷人有權拒絕搬遷,行政機關也不能強制執行。換言之,在征收補償工作完成前,仍應保障權利人對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占有權益,權利人未獲得安置補償前,不能實施強制拆除。之所以明確“先補償、后拆遷”原則,根本目的在于保障被拆遷人在房屋被征收拆除后、獲得安置補償前的基本生活或生產經營條件。行政機關在強拆過程中沒有遵循上述程序,其強拆行為應當被確認違法。
(二)強制執行應遵守法定程序
被拆遷人已經依法得到安置補償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安置補償時,行政機關若要實現強制搬遷和拆除,也必須按照法定程序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只有被拆遷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規定期限內又不搬遷的情況下,才能進入強制執行環節,由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機關在強拆過程中沒有申請法院執行,而是直接自行拆除,抑或沒有給被拆遷人留出復議或訴訟的期限,其強拆行為應當被確認違法。
(三)強拆方式方法應當合法合理適當
行政機關對被征收房屋實施強制執行時,應當注意方式、方法,嚴格按照征收補償工作確定的拆遷范圍實施強拆,不能隨意擴大執行范圍,超范圍拆除;不能規避征收程序,借拆違、危房名義實施強拆;不能實施野蠻強拆,損毀室內財產,侵害被拆遷人的人身財產權。行政機關在強拆過程中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其強拆行為應當被確認違法。
(四)未登記建筑的拆除
房屋征收部門在征收過程中應當對未經權屬登記的房屋提請有關部門進行認定和處理,結果公示后有異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進行復核、處理。如果最終結果是違章建筑,應當通過拆違程序依法拆除;如果最終結果是合法建筑,應在完成安置補償之后依法拆除。
(五)房屋組成部分的拆除
強拆行為不限于房屋主體結構的拆除,還包括門窗、墻面等房屋組成部分的拆除以及室內財產處置。在被征收房屋未依法補償完畢的情況下,行政機關不能以拆除門窗、破壞墻體等方式逼迫搬遷。當事人對此可以提起確認強拆行為違法之訴。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拆遷人違法強拆不一定構成犯罪,若是被強拆房屋的市場價值比較大,那么違法強拆者有可能會涉嫌犯故意毀壞財物罪。作為公民的居住用房或商業用房,不僅自身價值較高而且還承擔著多重社會屬性,居者有其屋是社會穩定的有利保障。
相關法律規定:
1、《最高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2)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3)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2、《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犯罪對象可以是各種形式的公私財物,包括生產資料、生活資料;動產、不動產等等。但是,如果行為人所故意毀壞的是《刑法》另有規定的某些特定財物,危害其他客體要件的,應按《刑法》有關規定處理。例如,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備、易燃易爆設備、廣播電視、電信設施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按《刑法》分則第2章有關罪名論處。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毀滅,是指用焚燒、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喪失其價值或使用價值;損壞,是指使物品部分喪失其價值或使用價值。毀壞公私財物的方法,有多種多樣。但是,如果行為人使用放火、決水、投毒、爆炸等危險方法破壞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以《刑法》分則第2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有關犯罪論處。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行為,必須達到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才構成犯罪。所謂情節嚴重,是指毀壞重要物品損失嚴重的,毀壞手段特別惡劣的;毀壞急需物品引起嚴重后果的;動機卑鄙企圖嫁禍于人的,等等。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情節較輕的,是一般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應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3條規定,處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單處或者并處二百元以下罰款。同時按該條例第8條規定,責令行為人賠償損失。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犯罪目的不是非法獲取財物而是將財物毀壞。這是侵犯財產罪中毀財型犯罪與其他貪利型犯罪的根本區別。犯罪動機各種各樣,一般是出于個人報復或妒嫉等心理。除《刑法》特別規定的失火、過失決水、過失爆炸以及過失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備、易燃易爆設備、廣播電視、電信設施等犯罪需按有關條文追究刑事責任外,過失毀壞公私財物的,不構成犯罪,屬于民事賠償問題。
拆遷公司強拆可能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強拆應當程序合法,在區、縣房地局作出裁決并向人民法院申請審批后方可實施強拆。房屋被強拆后,返還財產和恢復原狀都因房屋滅失而成為不可能,拆遷公司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賠償經濟損失。
一、房屋強拆后賠償是怎樣的
房屋被強拆后,當事人可以申請賠償。包括被征收人所可能享有的全部房屋征收安置補償權益,如房屋價值的補償、產權調換安置房、過渡費、搬家費、獎勵費以及對動產造成的直接損失等,另外還包括因強拆造成屋內物品損失的賠償等。具體賠償數額標準要根據當地生活水平及實際損失確定,我國法律規定,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二、強制拆遷的程序是什么
房屋強制拆遷申請→審查→組織聽證→報批→證據保全→法院作出決定→實施(1)行政強遷,經區、縣房地局申請,由區、縣人民政府責成區、縣房地局和公安機關等有關機關部門實施的強遷;根據拆遷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2)司法強遷,由區、縣房地局向人民法院申請,由人民法院實施的強遷。實施強遷的同時,拆遷人對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的補償安置同時實施。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十六條
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犯罪分子,同時被判處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承擔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第二百七十五條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分析:拆遷公司強拆可能構成犯罪,涉嫌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是指故意毀滅或損壞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行為,是刑法中侵犯財產罪的一種。毀壞的財物價值在5000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毀壞的財物價值在50000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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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拆屬于違法行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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