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建強拆能行政處罰嗎2025,違建強拆是行政處罰還是行政強制措施,違建強拆既不屬于行政處罰,也不完全等同于行政強制措施,而是屬于行政強制執行。以下是對此問題的詳細分析:一、違建強拆不屬于行政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
違建強拆既不屬于行政處罰,也不完全等同于行政強制措施,而是屬于行政強制執行。以下是對此問題的詳細分析:
一、違建強拆不屬于行政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是對違法當事人采取懲罰性制裁措施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具有懲罰性。其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然而,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并未被明確列為行政處罰的種類。因此,從法律定義上來看,違建強拆不屬于行政處罰。
二、違建強拆屬于行政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條明確規定了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在違建強拆的情境中,行政機關在當事人不履行自行拆除違法建筑物的義務時,依法進行強制拆除,符合行政強制執行的定義。
三、行政強制措施與行政強制執行的區別
行政強制措施是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與行政強制執行相比,行政強制措施更側重于“暫時性”和“控制性”,而行政強制執行則側重于對不履行義務的強制履行。
綜上所述,違建強拆應歸類為行政強制執行,而非行政處罰或行政強制措施。
法律分析:強制拆除違法建筑,不屬于行政處罰是行政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對于違建房屋應該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執行強拆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9修正) 》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9修正) 》第六十五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法律分析:如果按法律規定的程序強拆的,就合法,強拆程序不合法的,就是違法。其法定程序為:1、查明事實階段。2、處理和處罰階段。3、補辦手續階段。4、簽定安置補償協議階段。5、行政裁決階段。6、強制執行階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二)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三)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四)通知當事人到場;(五)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六)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七)制作現場筆錄;(八)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注明;(九)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
第四十四條 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屬于。行政強制執行措施,又可以稱為執行性強制措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條第二款之規定,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九條之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有以下五條: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三)扣押財物; (四)凍結存款、匯款; (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在實踐中,行政強制措施手段多種多樣,可以分為限制人身自由,處置財物,進入住宅、場所3類。
法律依據 《行政強制法》第二條
違章建筑可以強。具體如下:1、沒有辦理土地使用證和報建手續的情況下擅自建設房子的,屬于違章建筑,在當地相關部門多次下達拆除通知而未自行拆除的,由當地行政執法部門進行強制拆除;2、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也就是說只有經過復議和訴訟之后,被強拆人敗訴才會面臨強拆。3、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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