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流轉糾紛要如何處理2025,宅基地歷史遺留問題產權糾紛怎么處理,宅基地糾紛解決辦法有哪些?宅基地買賣糾紛雙方首先可以協商解決問題,協商不成,到當地鄉鎮政府等受理機關提出處理申請,若鄉鎮不受理,當事人雙方可直接到縣政府或國土局申請等等。
宅基地糾紛解決辦法有哪些?宅基地買賣糾紛雙方首先可以協商解決問題,協商不成,到當地鄉鎮政府等受理機關提出處理申請,若鄉鎮不受理,當事人雙方可直接到縣政府或國土局申請等等。
宅基地買賣糾紛在民事糾紛中比較常見。宅基地買賣糾紛該如何解決?
1、農戶之間發生宅基地權屬爭議,當事人雙方應尊重歷史,相互謙讓,協商解決問題。雙方協商成功,最好簽訂協議。雙方達成的協議,不得違反有關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集體的利益和其他村民的合法權益。
2、協商不成的,當事人任何一方或雙方可到當地鄉(鎮)政府或土地管理所等受理機關提出處理申請。
申請處理時,應以書面形式寫明:申請人、對方當事人的名稱、地址;申請處理的事項、具體要求和理由,并附爭議地塊示意圖;有關證據及其來源,證人的姓名、工作單位或地址。受理機關接到處理申請后,應在1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決定受理的,應當在10日內將申請書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
對方當事人應在接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提交答辯文書和有關證據;逾期不提交答辯文書的,不影響作出處理決定。受理機關決定不受理的,應當在決定后10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3、如果鄉鎮不受理,當事人雙方可直接向縣政府或國土局申請,若符合受理條件,可指定受理或直接受理。受理機關對受理的宅基地權屬爭議,可先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應當作出處理決定。
4、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處理機關申請復議,也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后30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上一級處理機關接到復議申請后,應在3個月內作出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決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宅基地權屬爭議處理期間,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宅基地現狀和破壞其房屋。
實踐中,因宅基地使用權而發生的糾紛在民事糾紛中比較常見。對宅基地使用權糾紛應按下列原則妥善處理:
宅基地使用權糾紛處理原則一
依法保護國家、集體的宅基地所有權。我國土地分別屬于國家和集體所有。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土地改革前的舊契約不能作為土地權屬的依據。處理宅基地(土地)糾紛,應切實保護國家和集體的土地所有權。屬于國家或集體所有的宅基地,集體組織或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
宅基地使用權糾紛處理原則二
依法保護公民、法人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犯。農村居民建住房,應當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使用耕地的,由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未經批準的,不予保護。法人、公民合法繼承的宅基地使用權除經統一規劃或個別調整外,長期不變。另外,宅基地使用權包括合法取得和合法使用兩個方面。對非法擴大、搶占宅基地甚至耕地的行為應依法宣布其無效,并可給予法律制裁。在使用宅基地過程中,妨礙公共利益,侵害他人房屋、通行、排水、通風、采光等相鄰權的,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宅基地使用權糾紛處理原則三
宅基地使用權隨房屋轉移的原則。農村房屋發生買賣、繼承、贈與等法律事由的,其所占宅基地的使用權隨房屋所有權而轉移。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公民在城鎮依法買賣房屋時,該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權應隨房屋所有權一起轉歸新房主使用。”關于辦理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權轉移手續問題,實踐中應注意掌握一個時間界限,即在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發布之前,農村房屋買賣中宅基地使用權均隨房轉移,無須辦理批準手續;但自該《條例》之后,宅基地使用權須經過申請批準后方可隨房轉移。未經審查批準,宅基地使用權不能隨房轉移給買方,房屋買賣亦無效,但買主可將房屋拆走。村民遷居或者拆除房屋后騰出的宅基地,由集體收回使用,另作統一安排。但在農村合法繼承的房屋,其宅基地使用權可以隨房屋所有權而轉移。
宅基地使用權糾紛處理原則四
尊重歷史、面對現實,有利于生產、生活的原則。我國對土地、山林大體上進行了四次確權,即土改、合作化、1962年“四固定”、1982年《憲法》頒布前后土地權屬的重新登記。在處理土地、山林糾紛時,一般應以“四固定”確定的權屬為準,任何以其他理由而否認“四固定”時的確權均不予以支持;如果“四固定”時未確權的,發生糾紛應參照合作化或者是土改時確定的產權處理。在解放后,已通過雙方協商并達成合法協議或經上級處理決定或經人民法院裁決了宅基地的權屬,具有法律效力。經過統一規定的宅基地,如果對宅基地的使用權發生糾紛,一般應以規劃確定的使用權為準。未經規劃的宅基地,對地界有爭議的,可以參照土改時的確權情況處理。土改確權是對房屋宅基地的確權,但自1962年《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公布后,土改時確認的農村個人宅基地所有權即喪失法律效力,但宅基地的使用權仍歸原所有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的規定,如果原來四至明確的,應以四至為準;四至不明確的,應參照長期以來的實際使用情況,本著有利于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理地解決。
宅基地使用權糾紛處理原則五
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原則。土地的使用和經營管理情況直接影響到生產和經濟發展。及時、正確地處理好宅基地糾紛,能夠促進經濟的發展。發生宅基地糾紛時,首先應做好思想工作,并采取及時、慎重的措施,防止矛盾激化,依法合理地妥善予以解決,維護社會的安定團結。
農村宅基地歷史遺留問題處理辦法是指對于既沒有產權證書、又無法取得證明的農村宅基地,通過規定的程序,予以確認并頒發產權證書。中國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集體所有制土地上劃撥給農戶自建住房的土地。由于歷史原因和管理不當等因素,很多農村宅基地缺乏產權證書,而無證房屋難以辦理貸款、出售、繼承等事項,對農民的生活產生了諸多不便。為了解決這個問題,2019年,國務院印發了《農村宅基地歷史遺留問題處理辦法》,規定了農村宅基地產權確認的程序和標準,并為確認后的宅基地頒發了相應的不動產權證。根據該辦法,前提條件是必須有實際用地權,并在宅基地所在地的村委會公示期內持有相關的證明材料。接下來,需要遞交相關申請材料,進行公示和聽證,并由當地政府組織審核,最終在宅基地上頒發不動產權證。農村宅基地的所有權歸誰?農村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集體經濟組織,而宅基地使用權和收益權則屬于個人或家庭。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由村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經濟組織,具有獨立的土地承包、管理、收益、分配權利。因此,農村宅基地的歸屬也就由農民集體經濟組織來管理。農村宅基地歷史遺留問題處理辦法的出臺,為農民的合法住房權益提供了保障,并帶動了土地資產的流動化、商品化,促進了鄉村經濟的發展。但同時,也需要注意處理好集體和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切實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痉梢罁浚骸吨腥A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其他權益,有權制定宅基地使用和管理辦法,并對宅基地實行管理。
法律分析:宅基地歷史遺留問題允許只登記宅基地使用權,屬于“歷史建成”的宅基地,允許只登記宅基地使用權。需同時辦理房屋登記的,經住建部門備案的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對房屋質量做出安全鑒定后,可向鎮(街道)國土城建和水務局申請補辦宅基地地上房屋規劃施工驗收備案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對于歷史遺留土地糾紛問題,村民委員會應該充分發揮作用進行調解。一、農村土地糾紛的現狀1、征地補償糾紛。農戶土地被征收過程中因補償標準、被征用土地的實有面積、土地上種植物的價值評估、補償費用的發放標準不一致,或兌現補償不及時等引發的爭議。從已發生糾紛的情況來看,此類糾紛是當前土地糾紛中涉及農戶多、政策性強、調解難度大的糾紛。2、土地承包糾紛。主要是關于集體所有的耕地承包問題,在承包合同的簽訂、履行過程中可能發生糾紛,對集體成員以外的人發包和關于承包的條件因人而異等問題也可能發生糾紛。3、土地邊界糾紛。當事雙方因為所使用土地的邊界發生的爭議,多發生在直接相鄰的兩方或者多方土地之間,也可能是發生在不直接相鄰的雙方或者多方之間,或者由于邊界模糊,使得雙方難以分辨引發爭議。此類糾紛最多最普遍,多發生在收種季節。除了一些多年無法確權的糾紛,一般處置難度不大。4、宅基地糾紛。因農村宅基地管理比較混亂,違規建房、私搭亂建情況比較突出,容易引發矛盾,再有相鄰宅基地之間的邊界問題也是宅基地糾紛的發生的重要原因。5、家庭土地糾紛。隨著時間的推移,農村家庭因死亡、搬遷、子女升學、嫁娶、生子等人口變動原因出現變化,或是由來已久的農村“分家”習慣,導致分地不公等情況,致使當前不少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產生糾紛。二、農村土地糾紛多發的原因1、基層干部法律觀念淡薄。一些村委會等基層干部法律意識差,對土地的管理沒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操作,有的擅自作主買賣集體所有的土地;有的未經多數農民同意就擅自組織土地流轉,損害農民利益;有的在村民申請宅基地時,以口頭的方式就將集體所有的土地許可給一些人使用,致使一些人本該合法擁有一份宅基地,卻沒有辦理合法的使用手續,一直處于非法占用土地狀態。2、農民契約意識不強。3、立法方面存在不足。4、土地征用透明度不高。基礎設施建設需要占用大量的土地,但土地是不可再生的資源,農村的土地日漸減少,農民人均占有耕地量逐漸減少,對于多年來一直靠耕種土地的農民來說,土地就是生活保障,是取得收入的重要來源,對土地十分珍惜。但在征用土地時,有關部門沒有向農民宣傳好相關的法律法規,沒有將各項補償標準及時、全面地向被征用土地的農民公開,甚至沒有將土地的各項補償及時、足額的發放到農民的手中。從而引起占地糾紛、補償糾紛,增加了農村的不安定因素。三、農村土地糾紛處置對策1、處理土地糾紛過程中,要及時冷靜。在農村發生的土地糾紛,大部分是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在接到關于土地糾紛的報警后,我們應盡快趕往現場處置。到達糾紛現場后,民警盡量讓土地糾紛雙方當事人保持克制,防止事態擴大,同時認真聽取當事人發表意見,并注意用詞用語,勿將矛盾引到自己身上。在詳細了解糾紛的內在原因和當事人糾紛以外的原因后,可以積極調動村干部、當地有威望的人或與矛盾雙方關系好的人等各種因素,以合情合理、大致均衡、顧及雙方面子為目標才解決糾紛,平息矛盾。遇到可能發生惡性、群體性的土地糾紛事件,要第一時間上報主管領導請求支援。2、處理土地糾紛過程中,要部門聯動。遇到派出所一個部門難以解決的土地糾紛時,就需要我們在穩控局面的前提下,及時向鄉鎮黨委、政府匯報,在其統一領導下,組織綜治辦、派出所、土管所、司法所、村委會等相關人員,各部門互相配合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村規民約進行聯合調解,使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化解土地糾紛。3、處理土地糾紛過程中,要慎用處罰。在農村地區發生土地矛盾糾紛雙方多數是親戚或是鄰居,如果只是簡單依照相關法律條文,對雙方做出處罰,并不利于將雙方的根本矛盾解決,因此在處理因土地矛盾糾紛導致的治安案件,應結合實際情況,建議雙方在公安機關和村委會的主持下以調解來做出處理,將會對整個事件和村民和諧相處有著積極的作用。對不能達成調解協議或不愿調解的,依法采用處罰措施,并告知當事人依法解決土地糾紛。4、處理土地糾紛過程中,要超前預防。根據現有警情分析,現在處理的矛盾往往是前期矛盾的后遺癥。有的是由于國家政策的變化造成的;有的是歷史遺留問題未徹底解決而導致矛盾后移;有的甚至完全是人為因素造成。對于現在面對這些土地矛盾糾紛,在處理時需要有不給后人留下后遺癥的責任意識。在處理過程中,要注意:強化流轉手續辦理的主體規范、程序規范,實體規范,強化土地使用的日常監管只有這樣,才能從根本上改變土地糾紛的高發的現狀。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法律分析:發生宅基地糾紛,先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四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市轄區內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統一登記。
農村宅基地確權登記量大面廣,歷史遺留問題多。要因時制宜,尊重歷史,在堅持一戶一宅、拆舊建新、法定面積的前提下,妥善處理宅基地管理中存在的歷史遺留問題,切實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分不同時段區別對待。
(一)1982年2月13日《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前,農民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擴建或翻建的,由本村集體經濟組織出具證明,聯村干部實地踏勘、簽署意見,經所在鎮鄉(街道)審核后,按現有實際使用面積確定宅基地使用權。
(二)1982年2月13日《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起至1987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前,農民建房未經批準或超過批準面積占用宅基地的,若已按《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管理制止亂占耕地的通知》(中發〔1988〕7號)以及當時已由鎮鄉以上人民政府按有關規定處理的(以正式票據為準),按現有實際使用面積確定宅基地使用權。若至今未處理的,由本村集體經濟組織簽署意見,所在鎮鄉(街道)審核后,參照當時的處理政策進行處理,按現有實際使用面積確定宅基地使用權。
(三)1987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起至1998年12月31日前,農民建房未經批準或超過批準面積占用宅基地,但所占宅基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鎮規劃,經本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并公示無異議的,經所在鎮鄉(街道)審核,根據《東陽市人民政府關于處理違法用地行為的若干規定》(2000年8月21日東陽市十一屆政府第十九次市長辦公會議原則同意)進行處理(處罰)后,按現有實際使用的房屋建筑占地面積確定宅基地使用權。
(四)199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前,農民建房未經批準或超過批準面積占用宅基地,但建房者符合建房條件,且所占宅基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鎮規劃的,經本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并公示無異議的,經所在鎮鄉(街道)審核,根據《東陽市違法用地專項整治工作實施細則(試行)》(東政辦發〔2012〕170號)、《東陽市違法用地專項整治工作實施細則的補充規定》(東政辦發〔2012〕242號)中規定標準進行處理(處罰)后,對限額面積內的未批部分按土地利用現狀補辦用地審批手續,并按批準面積確定宅基地使用權。
(五)2010年1月1日起至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規范農村宅基地管理切實破解農村建房難的意見》(浙政辦發201446號)下發之日前,農民建房未經批準或超過批準面積占用宅基地,但屬村民唯一住宅,且所占宅基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鎮規劃、可以確定宅基地的,經本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并公示無異議的,經所在鎮鄉(街道)審核,參照《東陽市違法用地專項整治工作實施細則(試行)》(東政辦發〔2012〕170號)、《東陽市違法用地專項整治工作實施細則的補充規定》(東政辦發〔2012〕242號)中規定標準進行處理(處罰)后,對限額內的未批部分按違法占用前的地類補辦用地審批手續,按批準面積確定宅基地使用權。
(六)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規范農村宅基地管理切實破解農村建房難的意見》(浙政辦發〔2014〕46號)下發后的農民違法占地建房,一律按現行政策處理。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宅基地流轉糾紛要如何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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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流轉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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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歷史遺留問題 是不是所有的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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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宅基地歷史遺留問題工作領導小組
●宅基地遺留問題如何解決?
●有歷史遺留的問題的宅基地不能認定為違建
文章來源參考:【頭條】2025宅基地流轉糾紛要如何處理才能解決,宅基地流轉政策是什么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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