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租代征的方式非法征地需要如何維權2025,以租代征怎么舉報,法律主觀:以租代征進行維權時首先被征收人應當收回以租代征的土地,有關征收人拒不歸還的,可以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對被征收人造成損失的,有關征收人依法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法律客觀:
以租代征進行維權時首先被征收人應當收回以租代征的土地,有關征收人拒不歸還的,可以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對被征收人造成損失的,有關征收人依法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土地管理法》第二條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第四十四條 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一、以租代征土地怎樣舉報1、以租代征土地的舉報方法如下:(1)若已經與政府部門簽訂了所謂的土地租賃合同,因該合同違背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合同。可以向人民起訴確認該土地租賃合同無效后,要求政府部門返還土地;(2)若被政府部門強行占地,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返還土地。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二、以租代征的形式有哪些以租代征的形式如下:1、用地單位或個人直接與村委會簽訂合同租用土地;2、地方政府直接租用農村集體土地;3、地方政府轉租農村集體土地;4、地方政府充當中間人、擔保人促成租用農村集體土地;5、村民自行出租所承包的承包地;6、村委會租用村民的承包地搞非農建設。
法律分析:以租代征的確是屬于違法行為,因為國家規定了每一塊土地的相關用已,租代征是將農用地擅自轉化為轉化為建設用地。這是嚴重違反國家的相關規定和生態安全建設的。也是對我國的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產生了非常嚴重的沖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條 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七條 承包方要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于非農業建設。
農民朋友們若遭受“以租代征”,可以參照下列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若已經與政府部門簽訂了所謂的土地租賃合同,也不要擔心,因該合同違背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合同。可以向人民起訴確認該土地租賃合同無效后,要求政府部門返還土地。若被政府部門強行占地,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返還土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故依此規定,政府部門“以租代征”強占土地,因侵害了農民的經營自主權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應屬行政案件受案范圍,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以租代征”占用土地行為屬于行政侵權行為。行政侵權是指我國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使國家行政職權過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違法行政行為和事實行為。以本案為例,谷金樓鄉人民政府作為行政機關,利用職權強行占用村民的承包地,致使村民無法在自家承包地上正常經營、收益,對村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造成實質性損害,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權益,故鄉政府的行為事實上是一種行政侵權行為。行政侵權行為也是一種行政行為,對于行政侵權,《國家賠償法》第二章“行政賠償”就是為此而設立的,行政侵權當屬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圍。故農民朋友遭遇“以租代征”行政侵權,切勿麻木不仁,應明智地、果斷地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一、“以租代征”違法用地的法律后果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條規定,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于進一步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國土資發〔2014〕127號)相關規定,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農業部門要依據職能加強日常執法巡查,對不符合規定要求開展設施建設和使用土地的,做到早發現、早制止、早報告、早查處。對于擅自或變相將設施農用地用于其他非農建設的,應依法依規嚴肅查處;擅自擴大附屬設施用地規模或通過分次申報用地變相擴大設施用地規模,擅自改變農業生產設施性質用于其他經營的,應及時制止、責令限期糾正,并依法依規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國土資源部關于堅決制止“以租代征”違法違規用地行為的緊急通知(國土資發[2005]166號文)第二條規定,依法嚴肅查處“以租代征“違法違規用地行為。對擅自通過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等方式將農民集體土地用于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應依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第八十一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非法批準“以租代征“用地項目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監察部國土資源部關于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行政處分暫行辦法》追究法律責任。涉及違法占用基本農田和耕地的,應依法從重處罰;涉嫌犯罪的,應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依法對“以租代征“違法違規用地行為處理后,確需補辦用地手續的建設項目,必須附具對違法違規案件和有關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及落實情況,征地補償費用、耕地開墾費按違法用地期間最高標準支付和繳納。有關地方要做好群眾工作,依法保護農民集體和農戶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
以租代征是不合法。以租代征的行為不符合土地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侵犯了農民的合法權益。根據法律規定,征收土地的,征收人應當對被征收人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一、林權證上的土地被征用,有補償嗎
有補償的。有政府頒發的林權證,那么說明林權證上確定的土地是你是有相應的使用權的。土地被征用后,土地的使用權人將會永遠喪失掉土地的使用權。根據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二、農村拆遷補償如何進行
農村拆遷補償安置,應當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進行。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
根據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征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征收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三、占用農民耕地賠償標準
國家占用農民耕地賠償標準,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可以咨詢當地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門。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四款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第四十四條
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法律分析:“以租代征”是指擅自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 所謂“以租代征”,即通過租用農民集體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擅自擴大建設用地規模。其實質是規避法定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批,在規劃計劃之外擴大建設用地規模,同時逃避了繳納有關稅費、履行耕地占補平衡法定義務。 其結果必然會嚴重沖擊用途管制等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影響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落實和耕地保護目標的實現。“以租代征”在各地已成為一種普遍的違法形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征收的原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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