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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強拆后,為了獲取合理的賠償,首先需要對被強拆的房屋進行評估。評估主要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進行,并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評估機構的選定與獨立性:
評估機構應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若協商不成,則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評估機構在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時必須保持獨立、客觀、公正,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預。
評估的內容與標準:
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評估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評估應考慮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結構、新舊程度、建筑面積以及占地面積、土地使用權等因素。
室內裝飾裝修價值、設備搬遷費用以及停產停業損失等補償,可以由征收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托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評估的流程與異議處理:
評估流程一般包括評估機構選定、現場勘查測量、初步估價報告公示、復核申請等步驟。
被征收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規定時間內向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或另行委托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在房屋被強拆后的評估中,重點在于確保評估的公正性和合理性。這既涉及到評估機構的專業性和獨立性,也與被征收人的積極配合和參與密切相關。通過科學合理的評估,可以為后續的賠償或補償提供準確、有力的依據。
請注意,以上信息僅供參考,如有需要,請咨詢專業律師。
強拆后的房屋,是按照機構的估值來認定的。在房屋征收的行政賠償案件中,依照現行法律規定確定行政賠償項目和數額時的基本原則是,賠償數額至少應不低于賠償請求人依照補償安置方案可以獲得的全部征收補償權益,不能讓賠償請求人獲得的賠償數額低于依法征收可能獲得的補償數額。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九條房屋征收評估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對被征收房屋情況進行調查,明確評估對象。評估對象應當全面、客觀,不得遺漏、虛構。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受托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供征收范圍內房屋情況,包括已經登記的房屋情況和未經登記建筑的認定、處理結果情況。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對于已經登記的房屋,其性質、用途和建筑面積,一般以房屋權屬證書和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為準;房屋權屬證書與房屋登記簿的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對于未經登記的建筑,應當按照市、縣級人民政府的認定、處理結果進行評估。強拆的流程是什么1、拆遷人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申請;2、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簽署意見報市政府法制辦作出限期拆遷決定書;3、送達決定書;4、拆遷人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5、召開聯席會制訂執行措施并作好被拆遷人最后一次說服工作;6、張貼強拆公告;7、實施強制拆遷。
一、拆遷房屋評估怎么評估房子1、拆遷房屋評估評估房子的方法具體如下:(1)采取市場比較法;(2)采取計算成本法;(3)采取計算收益法;(4)采取假設開發法;(5)采取基準地價修正法。2、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八條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目的應當表述為“為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確定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提供依據,評估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評估目的應當表述為“為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計算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提供依據,評估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第九條房屋征收評估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對被征收房屋情況進行調查,明確評估對象。評估對象應當全面、客觀,不得遺漏、虛構。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受托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供征收范圍內房屋情況,包括已經登記的房屋情況和未經登記建筑的認定、處理結果情況。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對于已經登記的房屋,其性質、用途和建筑面積,一般以房屋權屬證書和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為準;房屋權屬證書與房屋登記簿的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對于未經登記的建筑,應當按照市、縣級人民政府的認定、處理結果進行評估。二、房屋拆遷需要哪些手續房屋拆遷需要的手續具體如下:1、房屋拆遷首先相關拆遷文件要齊全;2、房屋拆遷需要有《拆遷許可證》,拆遷公告;3、房屋拆遷的拆遷人委托評估發送評估報告及通知。
一般采用市場比較法,未來收益法,以及基準地價法 進行房屋拆遷的評估。 還有成本材料法等,但是因社會變遷以及實踐需要一般不會采用。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九條房屋征收評估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對被征收房屋情況進行調查,明確評估對象。評估對象應當全面、客觀,不得遺漏、虛構。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受托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供征收范圍內房屋情況,包括已經登記的房屋情況和未經登記建筑的認定、處理結果情況。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對于已經登記的房屋,其性質、用途和建筑面積,一般以房屋權屬證書和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為準;房屋權屬證書與房屋登記簿的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對于未經登記的建筑,應當按照市、縣級人民政府的認定、處理結果進行評估。
房屋被強拆后的評估程序是按照機構的估值來認定的,在房屋征收的行政賠償案件中,依照現行法律規定確定行政賠償項目和數額時的基本原則是,賠償數額至少應不低于賠償請求人依照補償安置方案可以獲得的全部征收補償權益,不能讓賠償請求人獲得的賠償數額低于依法征收可能獲得的補償數額。
此時,對強拆過程中“直接損失”的理解,不僅包括賠償請求人因違法拆除行為造成的直接財產損失,還應包括其作為被征收人所可能享有的全部房屋征收安置補償權益,如產權調換安置房、過渡費、搬家費、獎勵費以及對動產造成的直接損失等。
一、遭遇違法強拆后賠償的項目包括哪些?
1、房屋本身的賠償價值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
2、搬遷獎、搬遷費、臨時安置費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應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第二十二條規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涉及到國有土地上的房屋補償,按照上述規定,依法應當給予被征收人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3、房屋內物品的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四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的損失因客觀原因無法鑒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的主張和在案證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生活經驗、生活常識等,酌情確定賠償數額。
4、被征收人主張的其他損失(如利息)
市、縣級人民政府違法強制拆除案涉房屋后,理應及時履行賠償義務,盡快支付違法損害賠償金,以使賠償金的孳息盡早歸于受害人,盡可能減少受害人的損失。
法律分析: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一條 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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