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2025,撤銷拆遷補償協議是行政訴訟還是民事訴訟,法律主觀:就行政機關撤銷 拆遷補償協議 的決定提出的訴訟是屬于行政訴訟的。如果當事人對拆遷補償協議有異議的,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訴訟 ,請求法院撤銷
就行政機關撤銷 拆遷補償協議 的決定提出的訴訟是屬于行政訴訟的。如果當事人對拆遷補償協議有異議的,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訴訟 ,請求法院撤銷該拆遷補償協議,并責令行政機關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法律分析:撤銷拆遷補償協議是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法律分析:征地拆遷糾紛屬于何種糾紛,要看具體情況而言。當事人因不服征地拆遷補償而與行政機關之間的糾紛屬于行政糾紛。因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個人與個人,或者個人與其他單位之間的糾紛,屬于民事糾紛,屬于民事訴訟受案范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被征收人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拆遷補償協議,屬于拆遷補償協議被征收人和行政機關簽訂的,所以屬于行政訴訟案件。
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等。
一、行政賠償訴訟適用什么原則
1、一般性原則
一般性原則是指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在開展行政訴訟、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中都必須遵守的共同性行為準則。
(1)審判獨立原則;
(2)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
(3)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則;
(4)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兩審終審原則;
(5)人民檢察院有權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原則。
2、特有原則
特有原則是行政訴訟特有的不同于民事訴訟、刑事訴訟的特殊原則。
(1)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有審查權原則(即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則);
(2)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原則;
(3)訴訟不停止行政執行原則;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原則;
司法變更權有限原則。
二、行政訴訟流程
在人民法院受理了當事人的起訴之后,就要開始對引起糾紛的行政案件進行審理。首先進行的,是對該案件進行一審。行政案件的第一審程序是指一審法院對行政案件進行審理應適用的程序,包括審理前的準備、開庭審理、合議庭評議和判決等階段。
法庭審理過程一般按下列順序進行: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陳述行政爭議;舉證、質證;辯論;當事人最后陳述等。
法律分析:
撤銷拆遷補償協議是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法律分析:拆遷安置補償案件不屬于民事訴訟。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是平等的。在拆遷安置補償中,一方的主體為政府,一方的主體為公民。所以拆遷安置補償案件為行政訴訟案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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