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志斗拆遷補償標準2025,民法典中有關經濟補償金的法規,關于民法典中有關經濟補償金的法規,實際上經濟補償金的相關規定主要集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而非民法典。以下是具體的法規內容及其解讀: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
關于民法典中有關經濟補償金的法規,實際上經濟補償金的相關規定主要集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而非民法典。以下是具體的法規內容及其解讀: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
根據該條款,經濟補償的計算方式主要是基于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具體來說: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這意味著,如果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滿一年,那么其應獲得的經濟補償金就相當于其一個月的工資。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也就是說,即使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未滿一年,但只要超過六個月,其經濟補償金仍按照一年的標準來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對于那些在本單位工作時間不滿六個月的勞動者,他們應獲得的經濟補償金是其半個月的工資。
此外,該條款還對高工資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做出了特別規定,即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那么其經濟補償金的標準將按照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來支付,且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和第八十七條的規定
這兩個條款主要涉及到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情況。具體來說:
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那么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如果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那么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這個賠償金的標準是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
綜上所述,經濟補償金的相關規定主要集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且具體的計算方式和支付條件都已明確規定。
法律主觀:民法典關于補償安置主要的法律規定有:房屋拆遷應對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支付征收補償費,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支付周轉補償費,以當地拆遷政策確定獎勵性補償費。
法律客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法律分析:經濟補償金的法律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屬于《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情形之一,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其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對經濟補償金作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規定了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同時,還對經濟補償金的計算進行了規定。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商一致 解除勞動合同的;(二)勞動者因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而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都四十條所規定的無過失性辭退的情形的;(四)用人單位進行經濟性裁員;(五)因勞動合同期滿而終止勞動合同的,但此處有一種例外情況,就是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了合同中約定的條件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但勞動者不同意續簽的,用人單位無需向老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六)因用人單位破產、解散等原因導致勞動合同終止的。_ 經濟補償金以勞動者在被單位的工作年限為基數,勞動者工作每滿一年用人單位支付一個月工資。工作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法律主觀:《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解除勞動合同 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法律分析: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主動提出方;
2、勞動者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具體包括:
(1)為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3、用人單位無過失性辭退的情形: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具體包括: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5、勞動合同終止的,具體包括:
(1)勞動合同期滿后,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
(2)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3)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6、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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