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拆遷聽證程序是怎樣的2025,進行行政強制拆遷聽證程序一般會有哪些,在進行行政強制拆除聽證程序會時會包括拆遷人提出申請然后將當事人以及其他相關人員聚集進行聽證會,那么在聽證程序結束后,房屋的拆遷管理部門會將聽證會的具體情況匯報至當地
在進行行政強制拆除聽證程序會時會包括拆遷人提出申請然后將當事人以及其他相關人員聚集進行聽證會,那么在聽證程序結束后,房屋的拆遷管理部門會將聽證會的具體情況匯報至當地的政府進行備案,然后按照聽證會的結果進行相關的拆遷程序。
一、進行行政強制拆遷聽證程序一般會有哪些?
1、拆遷人申請行政強制拆遷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查符合條件的,受理申請,并組織拆遷當事人及相關人員進行聽證結束后,向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強制拆遷;
2、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組織房屋強制拆遷聽證會,在聽證會前7日就聽證的時間、地點、方式等向社會公告,同時向聽證相關人員送達《房屋強制拆遷聽證會通知書》;
3、房屋強制拆遷聽證參加人員包括拆遷當事人、原房屋拆遷裁決經辦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也可邀請有關管理部門和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代表等參加;
4、強制拆遷聽證會程序:
(1)、聽證記錄員宣布聽證紀律;
(2)、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事由,詢問、核實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告知聽證參加人在聽證中的權利,宣布聽證開始;
(3)、原房屋拆遷裁決經辦人員陳述實施房屋行政強制拆遷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4)、當事人雙方進行申辯;
(5)、聽證主持人就有關問題進行詢問、調查;
(6)、當事人作最后陳述;
(7)、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5、房屋拆遷筆錄由拆遷當事人、原房屋拆遷裁決經辦人員當場進行核對,核對無誤的簽名認可。拆遷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由聽證主持人在筆錄中記名;
6、主持人在聽證會結束后,填寫《房屋行政強制拆遷聽證意見書》;
7、聽證結束后,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將房屋強制拆遷聽證會情況報同級人民政府法制辦備案。
二、強遷有兩種方式:
1、行政強遷,經區、縣房地局申請,由區、縣人民政府責成區、縣房地局和公安機關等有關機關部門實施的強遷,根據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現已取消。
2、司法強遷,由區、縣房地局向人民法院申請,由人民法院實施的強遷。
目前行政強拆已經被立法禁止,唯一合法的拆遷方式只有司法強拆,未經法院行政裁決做出的拆遷均為非法拆遷。因此,被拆遷人切不可相信拆遷辦或者政府部門拆遷就合法的言論,在遭遇除司法強拆之外的其他非法強拆時,建議被拆遷人及時報警,并聘請專業拆遷維權律師代理訴訟。
因為公民的法律意識不夠充分,所以會有越來越多的公民會違反規定來進行違章建筑,那么違章建筑也是嚴重危害到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所以司法機關也是會按照規定來拆除違章建筑,那么在拆除違章建筑前也是需要舉行聽證會,然后根據聽證會的結論來執行工作。
申請行政強制拆遷前應當進行聽證。當事人要求聽證應在作出行政強制拆遷決定的三日內提出,行政機關組織聽證七日前通知時間地點,召開聯席會制訂執行措施作好被拆遷人最后一次說服工作后實施強制拆遷。【法律依據】《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第四條主管部門組織聽證,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則,充分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保證其陳述意見、質證和申辯的權利。依職權組織的聽證,除涉及國家秘密外,以聽證會形式公開舉行,并接受社會監督;依當事人的申請組織的聽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法律分析:強制拆遷聽證程序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在三日內提出;行政機關七日前通知時間地點;聽證由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公開舉行;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對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有權進行申辯和質證;聽證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法律分析:房屋拆遷需要聽證。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強制拆遷前,應當邀請有關管理部門、拆遷當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代表等,對行政強制拆遷的依據、程序、補償安置標準的測算依據等內容進行聽證。
法律依據:《城市房屋拆遷工作規程》第十六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強制拆遷前,應當邀請有關管理部門、拆遷當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代表等,對行政強制拆遷的依據、程序、補償安置標準的測算依據等內容進行聽證。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強制拆遷,必須經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強制拆遷申請。
法律分析:房屋拆遷過程中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聽證,聽證是為了保障公民的知情權,讓其可以表達出自己的意見,促進決策的民主和科學化。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行政強制拆遷的聽證程序是:首先,在征地拆遷中,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情況及時公布,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被征收土地人一定要參加聽證會,發表意見。【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條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一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第十二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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