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后可以閑置幾年2025,土地征收后閑置幾年作廢,土地征收后閑置兩年會被收回。具體來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
土地征收后閑置兩年會被收回。
具體來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如果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則需要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若連續二年未使用,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如果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則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因此,土地征收后如果閑置兩年未進行開發,將會面臨被收回的風險。
一、征收土地后可以閑置幾年
1、征收土地后可以閑置2年。
2、征收土地取得土地使用權后,如果無正當理由閑置土地達到2年,未開工建設的,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規定收回土地使用權。
3、法律依據:《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第十四條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情形外,閑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一)未動工開發滿一年的,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征繳土地閑置費決定書》,按照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價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繳土地閑置費。土地閑置費不得列入生產成本;
(二)未動工開發滿兩年的,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閑置土地設有抵押權的,同時抄送相關土地抵押權人。
二、征地補償糾紛要提交哪些證據
征地補償糾紛中需要提交的證據包括如下幾種:
1、原告的身份證明,證明其具有合法的訴訟主體資格。
2、原告與征用方簽訂的補償合同或者協議,確定原告應該取得的補償款數額。
3、被告的身份信息情況,工商登記信息情況。
4、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證或使用權證明。如承包合同等。
5、地上附著物估價的證明。如房屋的數量、面積、種植物的品種、糧食的市場價格等。
6、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征地方案等政府征地的文件。
征收土地后可以閑置2年。土地征收后超過兩年未使用的,政府有權限收回。
土地征收后超過兩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后,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如果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進行補償的條件下,將集體所有土地及其上權利移轉為國家所有的行為。土地征收是將農業用地轉化為建設用地的重要制度,許多國家的法律均有相關規定。
征地補償款分配原則有:
1、民主議定原則和合法性原則。村民自治必須是真正的大多數村民的集體意志,而不是某個人或某些少數人的意志,且該意志不能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因此,那些同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相抵觸的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民主決定都是自然無效的。村民自治必須在民主和法治的軌道上才能獲得健康發展,必須做到既要充分發揚民主又要遵守法律。
2、平等原則。在進行征地補償款分配中,要充分保障每個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村民享有平等的待遇,正確地處理利益關系。之所以會出現剝奪少數成員或村民征地補償款分配的收益權,主要受經濟利益驅動的影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每次的收益和征地款分配總量是恒定的,為了更多的分配集體收益,惟有通過減少應分款人數來實現多數村民的最大利益化,因此,公正、公平地分配征地款是保障每個成員或村民享有土地收益權的前提。
3、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集體成員在享有分配利益的同時要考慮其對集體所盡義務的大小,做到權利與義務相一致,公平合理地分配征地款。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侵占被征地農戶依法享有的土地補償費,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剝奪、侵害其依法享有的土地補償權益。
我國法律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土地征收后超過兩年未使用的如何處理?
土地征收后超過兩年未使用的,政府有權限收回。
土地征收后超過兩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后,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如果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進行補償的條件下,將集體所有土地及其上權利移轉為國家所有的行為。土地征收是將農業用地轉化為建設用地的重要制度,許多國家的法律均有相關規定。
征地補償款分配原則有:
1、民主議定原則和合法性原則。村民自治必須是真正的大多數村民的集體意志,而不是某個人或某些少數人的意志,且該意志不能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因此,那些同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相抵觸的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民主決定都是自然無效的。村民自治必須在民主和法治的軌道上才能獲得健康發展,必須做到既要充分發揚民主又要遵守法律。
2、平等原則。在進行征地補償款分配中,要充分保障每個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村民享有平等的待遇,正確地處理利益關系。之所以會出現剝奪少數成員或村民征地補償款分配的收益權,主要受經濟利益驅動的影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每次的收益和征地款分配總量是恒定的,為了更多的分配集體收益,惟有通過減少應分款人數來實現多數村民的最大利益化,因此,公正、公平地分配征地款是保障每個成員或村民享有土地收益權的前提。
3、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集體成員在享有分配利益的同時要考慮其對集體所盡義務的大小,做到權利與義務相一致,公平合理地分配征地款。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侵占被征地農戶依法享有的土地補償費,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剝奪、侵害其依法享有的土地補償權益。
我國法律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怎樣界定集體土地已經征收?
集體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通過法定程序,將原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征為國有的行為。
土地征收方案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方式有:
1、對集體土地上房屋進行征收拆遷的,征收補償的方式,由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
2、征收補償方案的內容包括: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方式和標準、安置對象等。
征收土地預公告包括什么內容?
征收土地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征地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和批準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面積;
(三)征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
(四)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
土地征收公示需要30日。
政府擬定征收方案后應報有關部門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召開聽證會修改方案,征求意見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公示期滿無異議可以依法征收。
土地征收批準文件有效期兩年;農用地轉用的批準文件有效期兩年。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
房屋賠償標準是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和實際情況而定的。城市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以房屋所有權證書載明的建筑面積、被拆遷地區房屋市場評估價值為基礎計算具體補償數額;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拆遷,以宅基地使用權證書或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國土部門房屋測繪數據為基礎計算具體的拆遷補償數額。
集體土地房子征收怎么提條件?
集體土地房子征收的條件有:
1、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2、由政府組織實施的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
3、由政府組織實施的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的。
4、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用地的;
5、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經法定機關批準和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的;
6、法律規定為公共利益需要的其他情形。
集體土地征地補償款分配原則有:
1、民主議定原則和合法性原則。村民自治必須是真正的大多數村民的集體意志,而不是某個人或某些少數人的意志,且該意志不能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因此,那些同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相抵觸的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民主決定都是自然無效的。村民自治必須在民主和法治的軌道上才能獲得健康發展,必須做到既要充分發揚民主又要遵守法律。
2、平等原則。在進行征地補償款分配中,要充分保障每個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村民享有平等的待遇,正確地處理利益關系。之所以會出現剝奪少數成員或村民征地補償款分配的收益權,主要受經濟利益驅動的影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每次的收益和征地款分配總量是恒定的,為了更多的分配集體收益,惟有通過減少應分款人數來實現多數村民的最大利益化,因此,公正、公平地分配征地款是保障每個成員或村民享有土地收益權的前提。
3、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集體成員在享有分配利益的同時要考慮其對集體所盡義務的大小,做到權利與義務相一致,公平合理地分配征地款。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侵占被征地農戶依法享有的土地補償費,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剝奪、侵害其依法享有的土地補償權益。
土地征收補償標準是什么樣的?
國家征用土地的補償標準是:
1、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2、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3、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
4、同時土地補償費必須嚴格執行區片綜合地價。
國家征用土地的程序有:
1、取得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2、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3、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4、擬定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5、開設拆遷資金專用賬戶。
6、申領拆遷許可證。
7、發布拆遷公告
8、拆遷凍結
9、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10、發放、領取補償款;
11、拆除房屋。
土地被政府征用后多年未用,個人沒有權利收回。土地征用簡稱“征地”。國家因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強制收取集體或個人所有的土地并依法給予一定補償的行為。在一定意義上講,征用就是強制購買。中國征用土地的涵義是國家為了進行經濟、文化、國防建設以及興辦社會公共事業,依法強制、有償征用集體所有的土地。特征如下:1、征用土地的主體必須是國家,實際行使征用土地權的是各級土地管理機關和人民政府;2、征用土地是國家行政行為;3、征用土地是國家建設的需要;4、征用土地必須以土地補償為必備條件;5、征用土地的標的只能是集體所有的土地。征用土地必須按照經濟規律辦事,必須貫徹節約用地的原則,必須嚴守征地審批權限,必須給予被征地農民以法定的經濟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一)永久基本農田;(二)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征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準權限內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準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第四十九條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政府征收土地多年不用可能歸原本的土地使用者,也有可能歸屬于國家。具體來說,若被征收的是農用地,那么在實施征收行為兩年后,依舊沒有使用土地,那么需要將土地歸還給原土地使用者繼續耕種。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村耕地被征用后,如果建設單位兩年沒有開工建設,當地國土部門應當進行行政處罰,或者將該耕地退回原村民集體。十年時間不進行開工建設,農村集體可以向上級政府國土部門要求將該地返還原村集體經濟組織。因此,對于實踐中“多征少用’、“征而不用”等現象,農民集體或農戶可以要求恢復耕種。但是,這里規定的“交由”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應當是將耕地的使用權暫時無償交給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承包戶耕種,而不是將土地所有權再歸還原農民集體。在國家建設需要時,國家將不再支付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補償,而僅支付使用者的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確權以后農民土地使用權還會受到保護嗎:農民的土地使用權將會繼續受到保護,并且有可能會獲得很多的土地權利。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依該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即終止。由于土地使用權是一種有期限的他物權,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的結果并不導致所有權的喪失。因而,使用期屆限滿,土地使用者理應將土地使用權返還給土地所有者,這是土地國家所有權的最終體現,也是土地有償、有期限使用原則的具體反映。現在的土地確權,只是對原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確認及頒發經營權證,對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期限仍按原承包合同約定的期限執行。土地被征收后沒有使用的處理如下:閑置一年且可以耕種收獲的應當恢復耕種,閑置一年以上的應當按照規定繳納閑置費,閑置二年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八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閑置土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閑置土地臨時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過2年。已完善建設用地手續的閑置土地,閑置期間累計滿2年的,政府可以無償收回。經認定土地閑置滿1年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按照一定標準計收土地閑置費。棄耕拋荒滿兩年發包方或承包人均有單方解除的權利。一、政府征用土地流程是什么1、建設項目依法經國務院或省政府批準;2、建設單位向市、縣政府地政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3、市、縣政府地政部門審查后擬訂征收土地等方案;4、經市、縣政府同意后逐級上報;5、征收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國務院或者省政府批準。二、征地的實施程序1、發布征地公告;2、辦理征地補償登記;3、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4、確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5、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6、土地交付。7、對于征地補償存在糾紛的,先由縣級以上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法律依據:《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閑置土地,是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開發建設滿一年的國有建設用地,也可以認定為閑置土地。第十二條 因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情形造成土地閑置的,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協商,選擇下列方式處置:(一)延長動工開發期限。簽訂補充協議,重新約定動工開發、竣工期限和違約責任。從補充協議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起,延長動工開發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二)調整土地用途、規劃條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規劃條件重新辦理相關用地手續,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規劃條件核算、收繳或者退還土地價款。改變用途后的土地利用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三)由政府安排臨時使用。待原項目具備開發建設條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重新開發建設。從安排臨時使用之日起,臨時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兩年;(四)協議有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五)置換土地。對已繳清土地價款、落實項目資金,且因規劃依法修改造成閑置的,可以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置換其它價值相當、用途相同的國有建設用地進行開發建設。涉及出讓土地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為置換土地;(六)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定其他處置方式。除前款第四項規定外,動工開發時間按照新約定、規定的時間重新起算。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閑置土地,依照本條規定的方式處置。
●征收土地后可以閑置幾年嗎
●土地征收后閑置幾年后可以拿回來
●征收了的土地有期限嗎
●土地征收后閑置幾年作廢
●土地征收后還能使用嗎?
●征收土地不用可閑置多長時間
●征收了的土地還能種植嗎
●土地征用后閑置幾年農戶可收回
●征收的土地
●已經征收的土地多少年可以收回?
●政府已征收土地但未使用
●政府已征收土地但未使用
●土地征收后閑置幾年作廢怎么辦
●土地征收后閑置幾年作廢有補償嗎
●土地征收后閑置幾年后可以拿回來
●土地征用后閑置幾年農戶可收回
●土地被征收后閑置怎么處理
●征收土地不用可閑置多長時間
●土地征收幾年后沒用可以收回
●土地征收后還能使用嗎?
文章來源參考:【頭條】2025土地征收后閑置幾年后可以拿回來,征收土地不用可閑置多長時間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卞樂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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