彝良縣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準2025,誰來處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得的收益,法律分析: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得收益是指由村集體直接進行的農、林、牧、副、漁、工、商、運、建、服務等產業獲得的收益,如村集體收取的土地承包費、村辦企業的收入等。農村集體經
法律分析: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得收益是指由村集體直接進行的農、林、牧、副、漁、工、商、運、建、服務等產業獲得的收益,如村集體收取的土地承包費、村辦企業的收入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所得收益,來自于農村集體所有財產,應歸全體村民所有。對該集體經濟組織所得收益的處分,涉及全體村民的利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一)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員及補貼標準;(二)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業的興辦和籌資籌勞方案及建設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經營方案;(五)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貸、租賃或者其他方式處分村集體財產;(九)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村民會議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前款規定的事項。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得收益是指由村集體直接進行的農、林、牧、副、漁、工、商、運、建、服務等產業獲得的收益,如村集體收取的土地承包費、村辦企業的收入等。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所得收益,來自于農村集體所有財產,應歸全體村民所有。
對該集體經濟組織所得收益的處分,涉及全體村民的利益。
因此,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得收益的處分,應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做出關于處分原則的決定或具體的處分方案,由村民委員會具體執行。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一)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員及補貼標準;
(二)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業的興辦和籌資籌勞方案及建設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經營方案;
(五)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貸、租賃或者其他方式處分村集體財產;
(九)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村民會議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前款規定的事項。
法律分析:為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落實省委關于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增強基層組織活力,充分調動干部群眾投身脫貧攻堅和鄉村振興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要求,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法律依據:《彝良縣村級集體經濟管理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村級集體經濟是指在鄉鎮黨委、政府領導下,在縣直有關部門指導下,以村(社區)為單位組建村級集體資產經營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村級集體經濟公司),以運營村級集體資產為核心,以帶動農戶、貧困戶共同發展為目的,同步實現集體經濟收益穩步增長的集體經濟組織形式。
第二條 村級集體經濟公司由村委會出資設立并控股,以村級集體資產折資和上級財政安排的專項扶持資金作為注冊資本,原則上村級黨組織書記為公司董事長,村委會主任為公司總經理,村監委會主任為公司監事。
《意見》要求,推進農村集體資產折股量化。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明晰集體產權歸屬基礎上,以清產核資、資產量化、成員界定、股權設置、股權管理、收益分配為主要內容,將經營性資產和預期可以帶來收益的資源性資產折股量化到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成立股份合作社,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在工商部門注冊登記,以法人資格參與市場競爭,或入股龍頭企業、農民合作社等經營主體。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立的股份合作社按照一定比例設立集體扶貧股,扶貧股收益分配給“建檔立卡”戶中自主創收能力弱、特別是失能弱能的貧困戶,使其獲得更多分紅收益。
《意見》提出,探索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入市收益分配改革。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土地出租、入股方式獲得的收益在分配時,可將應計提的公積公益金按一定比例分配給貧困戶;通過出讓、轉讓方式取得的公積公益金,可以入股其他經營主體,允許將集體股份按一定比例分配給貧困戶持有,使其獲得更多的分紅收益。探索水電礦產資源開發項目占用農村集體土地入股改革。在貧困地區建設水電、風電和礦產等資源開發項目時,探索以被征用占用集體土地的補償費入股項目、參與分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折股量化給本經濟組織成員或被占地的承包農戶,其中可將集體股權按一定比例量化到貧困戶,使其分享更多的資源開發收益。
法律分析: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不屬于個人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話, 可能會有分割的權利,至于多少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法律分析:
1、財務收入管理
集體經濟組織的經營、發包、租賃、投資、資產處置等集體收入,上級轉移支付資金以及補助、補償資金,社會捐贈資金,“一事一議”資金,集體建設用地收益等,應當及時入賬核算,做到應收盡收。嚴禁公款私存、私設小金庫。要加強票據管理,杜絕“白條”抵庫。要定期與開戶銀行核對賬目,定期盤點庫存現金,做到日清月結,賬款相符,賬實相符。
2、財務開支管理
日常開支按規定程序審批,重大事項開支應當履行民主程序。財務開支事項發生時,經手人必須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注明用途并簽字(蓋章),報經主管財務的負責人審批同意并簽字(蓋章),定期交村務監督委員會集體審核。審核同意后,由村務監督委員會負責人簽字(蓋章),由會計人員審核記賬。財務流程完成后,要按照財務公開程序進行公開,接受全體成員監督。
3、編制財務預決算
年初應當編制全年資金預算方案,按民主程序形成決議并張榜公布;預算調整時,要嚴格履行相關程序。年終應當及時進行決算,并將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結果向全體成員公布。
4、明確資金管理崗
明確各財務管理崗位的職責、權限,實行賬、款分管,支票、財務印鑒分別保管。要按照會計核算主體分設賬戶(簿),應當尊重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所有權和財產管理自主權,不得改變集體資金的性質。
5、設立財務公開制度
應當將財務活動情況及有關賬目,定期逐筆逐項向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公布,接受群眾監督。年初公布財務收支計劃,每月或每季度公布各項收入、支出情況,年末公布各項財產、債權債務、收益分配等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因此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成員都可以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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