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房屋拆遷宅基地怎么補償2025,淮安土地征收補償新標準,法律主觀:一、土地補償費: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據國家規(guī)定的價格政策,按該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下同)的六倍計算。 2、征用魚塘、藕塘、養(yǎng)殖場、果園、竹園、林地等土地,按該
一、土地補償費: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據國家規(guī)定的價格政策,按該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下同)的六倍計算。 2、征用魚塘、藕塘、養(yǎng)殖場、果園、竹園、林地等土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五倍計算。 3、征用柴山、灘地、水塘、葦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三倍計算。 4、征用 宅基地 按鄰近耕地的補償標準計算;房屋由建設單位另行 征地 移遷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給予補償。 5、征用無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補償。 二、青苗和附著物補償費: 1、青苗補償費,一般按一季農作物的產值計算;能收獲的不予補償。多年生經濟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設單位付給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單位給予合理補償或作價收購。 2、房屋 拆遷 ,按房屋結構、面積、新舊程度,給予合理補償;違章建筑物和開始協商征地后突擊搶栽的樹木、突擊搶建的建筑物,不予補償。 3、農田水利工程及機電排灌設施、水井、人工魚塘、養(yǎng)殖場和電力、廣播、通訊設施等附著物,按照實際情況付給遷移費或補償費。 三、安置補助費: 1、征地前農業(yè)人口人均耕地在一畝以上的被征地單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三倍;征地前農業(yè)人口人均耕地不滿一畝的被征地單位,征用每畝耕地安置補助費以年產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減少零點一畝,安置補助費相應增加年產值的一倍,但最高不得超過年產值的十倍。 2、征用非耕地安置補助費,按該土地年產值和略低于鄰近耕地的安置補助倍數計算。 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無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淮安市征地補償標準如下:
一、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guī)定。
二、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按當地統(tǒng)計部門審計的最基層單位統(tǒng)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三、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一、附高速公路拆遷房屋補償標準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guī)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征收城市郊區(qū)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繳納新菜地開發(fā)建設基金。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fā)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二、空置工業(yè)用地征地補償標準的內容
具體補償標準如下:
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guī)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tǒng)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tǒng)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3、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
如果有違法征收的,被征收人可以拒絕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以申請信息公開,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方式爭取自己的合法權利。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46條第2款,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guī)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法律主觀:《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 土地補償費 、 安置補助費 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guī)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征收城市郊區(qū)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繳納新菜地開發(fā)建設基金。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 土地被征收 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fā)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第四十八條 征地補償安置 方案確定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并聽取被征地的農村 集體經濟組織 和農民的意見。第四十九條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jiān)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 征地補償費用 和其他有關費用第七十九條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尚不構成犯罪 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tǒng)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fā)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市、縣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jiān)督。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 征地 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qū)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qū)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qū)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 宅基地 建房、提供 安置房 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yǎng)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 養(yǎng)老保險 等 社會保險 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制定。
法律分析:1、房屋補償標準:樓房(二層以上)每平方米補償3300元。搗(預)制磚砼結構房屋每平方米補償2800元。磚瓦房每平方米補償2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補償1900元。2、其他地上(下)附著物補償標準:倉房每平方米補償920元。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補償165元。沼氣池每個補償4600元。廁所每平方米補償190—300元。豬雞舍每平方米補償150—260元。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補償165—280元。菜窖每平方米補償180—330元。磚石墻每延長米補償190元。格柵(含工藝格柵欄)每延長米補償450元。大門樓每個補償2400元。飲用水井(含壓水設備)每眼補償1000元。農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設備)每眼補償15000元。排灌大井(含設備)每眼補償3萬元。排水管(塑料管、鑄鐵)每延長米補償80—150元。電話移機補助費每戶200元。有線電視遷移補助費每戶300元。墳每座補償5000元。3、異地安置補助費(包括宅地、配套設施、租房費等)每戶2萬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qū)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qū)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qū)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yǎng)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yǎng)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制定。
法律分析:1.江蘇省征收林地以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的補償金約為:13.8萬元左右;2.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以及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的平均每畝補償金約為:13.6萬元左右;3.征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的補償金約為:2.1萬元左右。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wèi)生、體育、環(huán)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yè)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有關規(guī)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qū)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淮安農村征地補償標準規(guī)定:(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評估補償(不含裝潢及附屬物補償)。該項目擬定的國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評估市場交易基準單價為7200元/平方米。若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評估價格(不含裝潢及附屬物補償)一次性對被征收人增加20%的補貼,被征收人領取貨幣補償款后自行解決住房。(二)裝潢及附屬物補償。(三)其他補助、補貼及獎勵費用。1、搬遷費。以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權屬證書或者取得的合法建房手續(xù)為計算單位,按每戶2000元計。2、臨時安置費。本項目被征收人需自行過渡,按規(guī)定領取臨時安置費。臨時安置費以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為基數,按每月每平方米6元發(fā)放,發(fā)放中不足1200元的按1200元計發(fā)。選擇貨幣補償或現房直接安置的,一次性發(fā)放6個月臨時安置費。選擇產權調換的,臨時安置費的發(fā)放日期從被征收戶搬遷完畢交出舊房鑰匙、可實施舊房拆除之日起至安置房購房公告后三個月止,對在外過渡時間超過24個月以上的被征收戶的臨時安置費,自超過24個月之日起,按每月每平方米12元計發(fā)(不足2400元/月的按2400元/月計發(fā))。3、期限獎。在房屋征收決定公布的征收簽約期限內,簽約搬遷并交房的被征收人,給予發(fā)放每戶征收期限獎30000元獎金。超過征收簽約期限簽約搬遷并交房的被征收人,征收期限獎自征收簽約期限屆滿之日起每日等額遞減5%。4、提前搬遷獎。在征收實施單位現場公告的搬遷期限內,自公布之日起被征收戶提前完成搬遷并交出舊房鑰匙的,以交出舊房鑰匙可以實施房屋拆除之日為計算基準日,給予發(fā)放提前搬遷獎,具體標準為:以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為基數,自公布之日起1—5天內及之前完成搬遷的獎勵50元每平方米;6—10天內完成搬遷的獎勵30元每平方米;11—15天內完成搬遷的獎勵15元每平方米。5、特種綜合補貼。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考慮到已取消特種存單及當前搬家、租房等實際情況,過渡期間,除上述補償外,每月另行給予被征收人特種綜合補貼,標準為補償安置協議明確的補償金額的2.5‰每月,補貼計算期限及發(fā)放與臨時安置費一致。【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并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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