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補償款暫緩執行申請2025,暫緩執行期限與擔保期限是否重合的情形有,暫緩執行期限與擔保期限可以重合,主要是在人民法院決定暫緩執行且擔保有期限的情況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六十七條,如果
暫緩執行期限與擔保期限可以重合,主要是在人民法院決定暫緩執行且擔保有期限的情況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六十七條,如果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決定暫緩執行的,并且擔保是有期限的,那么暫緩執行的期限應當與擔保期限保持一致。但這一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在暫緩執行期間,如果被執行人或者擔保人對擔保的財產進行轉移、隱藏、變賣、毀損等行為,人民法院有權恢復強制執行。這意味著擔保期限與暫緩執行期限的重合是為了確保擔保的有效性和執行的可能性。
需要注意的是,重合的情形主要是在人民法院決定暫緩執行,并且擔保有具體期限時發生。如果擔保本身沒有設定具體期限,或者執行沒有被暫緩,那么就不存在暫緩執行期限與擔保期限重合的問題。
綜上所述,暫緩執行期限與擔保期限可以重合,這主要是在法院決定暫緩執行且擔保設定了具體期限的情況下發生的。重合的目的是為了在擔保有效期內保持執行的可能性,并確保擔保不被濫用或破壞。
法律主觀 :人民法院決定暫緩執行的,如果擔保是有期限的,暫緩執行的期限應當與擔保期限一致,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被執行人或者擔保人對擔保的財產在暫緩執行期間有轉移、隱藏、變賣、毀損等行為,法院恢復執行。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四百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決定暫緩執行的,如果擔保是有期限的,暫緩執行的期限應當與擔保期限一致,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被執行人或者擔保人對擔保的財產在暫緩執行期間有轉移、隱藏、變賣、毀損等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復強制執行。
1、被執行人向法院提供擔保并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法院決定暫緩執行的期限應當與擔保書約定一致,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2、暫緩執行期限屆滿后被執行人仍不履行義務,或者暫緩執行期間擔保人有轉移、隱藏、變賣、毀損擔保財產等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恢復執行,并直接裁定執行擔保財產或者保證人的財產,不得將擔保人變更、追加為被執行人。3、執行擔保財產或者保證人的財產,以擔保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為限。被執行人有便于執行的現金、銀行存款的,應當優先執行該現金、銀行存款。 風險提示:擔保期間自暫緩執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擔保書中沒有記載擔保期間或者記載不明的,擔保期間為一年。擔保期間屆滿后,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擔保財產或者保證人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他人提供財產擔保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其申請解除對擔保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提起訴訟向被執行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被執行人提供擔保,暫緩執行的期限為多久?
暫緩執行的期限應當與擔保書約定一致,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暫緩執行期限屆滿后被執行人仍不履行義務,或者暫緩執行期間擔保人有轉移、隱藏、變賣、毀損擔保財產等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恢復執行,并直接裁定執行擔保財產或者保證人的財產,不得將擔保人變更、追加為被執行人。風險提示:1、被執行人或者他人提供執行擔保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擔保書,并將擔保書副本送交申請執行人。2、擔保書中應當載明擔保人的基本信息、暫緩執行期限、擔保期間、被擔保的債權種類及數額、擔保范圍、擔保方式、被執行人于暫緩執行期限屆滿后仍不履行時擔保人自愿接受直接強制執行的承諾等內容。
暫緩執行期限屆滿后被執行人仍不履行義務怎么辦?
1、暫緩執行期限屆滿后被執行人仍不履行義務,或者暫緩執行期間擔保人有轉移、隱藏、變賣、毀損擔保財產等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恢復執行,并直接裁定執行擔保財產或者保證人的財產,不得將擔保人變更、追加為被執行人。2、執行擔保財產或者保證人的財產,以擔保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為限。被執行人有便于執行的現金、銀行存款的,應當優先執行該現金、銀行存款。風險提示: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執行擔保書怎么寫?
1、執行擔保書應當載明擔保人的基本信息、暫緩執行期限、擔保期間、被擔保的債權種類及數額、擔保范圍、擔保方式、被執行人于暫緩執行期限屆滿后仍不履行時擔保人自愿接受直接強制執行的承諾等內容。2、提供財產擔保的,擔保書中還應當載明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歸屬等內容。被執行人或者他人提供執行擔保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執行擔保書,并將執行擔保書副本送交申請執行人。風險提示:執行擔保書內容與事實不符,且對申請執行人合法權益產生實質影響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恢復執行。暫緩執行的期限應當與擔保書約定一致,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工程款追討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限是多久?
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限為二年。前款規定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因此,在人民法院的判決結果生效后,承包人應及時申請強制執行。風險提示:即使此時并沒有發現發包人的財產線索,承包人也應在申請執行期限內,及時向法院提出,以保護自己的申請執行權,避免因執行申請超過期限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在申請執行中,承包人還應注意及時申請續保的問題。按照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因此,承包人應當區別原財產保全的對象,及時申請續保。在執行中,承包人也可以視情況接受對方提出的執行擔保,并注意取得新聞輿論的支持,利用各地清欠工程款的政策和氛圍,督促發包人及時還款。
執行擔保是指什么?
執行擔保是指在執行中,被執行人或第三人以財產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并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風險提示:執行擔保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擔保申請必須由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一般應提交書面申請,以便查證。2、擔保的方式。可以由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財產擔保,也可以由第三人出面擔保。以財產作擔保的,應提交保證書;由第三人擔保的,應提供擔保書。擔保人應當具有代為履行或者代為承擔賠償責任的能力。3、被執行人的擔保申請須征得申請執行人的同意。如果申請執行人不同意,人民法院不能依職權決定暫緩執行。執行擔保需要被執行人與申請人協商,取得其同意為條件,因為直接涉及到申請執行人權益。4、須經人民法院的許可。執行擔保成立以后,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或暫緩執行的期限。
法律分析: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法律依據:《刑法》
第五十條和刑事訴訟法第兩百一十條的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根據其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的表現,死緩判決可作兩種變更:
1、死緩犯在緩刑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兩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死緩犯在緩期執行期間,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兩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2、對死緩犯執行死刑。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查證屬實,應當執行死刑。
法律分析:執行程序中提供了擔保是可以暫緩執行的,作為被執行人的一方,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既可以用本人的其他財產提供擔保,也可以提供具有償債能力的保證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 執行工作由執行員進行。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后,應當將執行情況制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人民法院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執行機構。
1、被執行人向法院提供擔保并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法院決定暫緩執行的期限應當與擔保書約定一致,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2、暫緩執行期限屆滿后被執行人仍不履行義務,或者暫緩執行期間擔保人有轉移、隱藏、變賣、毀損擔保財產等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恢復執行,并直接裁定執行擔保財產或者保證人的財產,不得將擔保人變更、追加為被執行人。3、執行風險提示:擔保期間自暫緩執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擔保書中沒有記載擔保期間或者記載不明的,擔保期間為一年。擔保期間屆滿后,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擔保財產或者保證人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他人提供財產擔保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其申請解除對擔保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提起訴訟向被執行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被執行人提供擔保,暫緩執行的期限為多久?
暫緩執行的期限應當與擔保書約定一致,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暫緩執行期限屆滿后被執行人仍不履行義務,或者暫緩執行期間擔保人有轉移、隱藏、變賣、毀損擔保財產等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恢復執行,并直接裁定執行擔保財產或者保證人的財產,不得將擔保人變更、追加為被執行人。風險提示:1、被執行人或者他人提供執行擔保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擔保書,并將擔保書副本送交申請執行人。2、擔保書中應當載明擔保人的基本信息、暫緩執行期限、擔保期間、被擔保的債權種類及數額、擔保范圍、擔保方式、被執行人于暫緩執行期限屆滿后仍不履行時擔保人自愿接受直接強制執行的承諾等內容。
暫緩執行期限屆滿后被執行人仍不履行義務怎么辦?
1、暫緩執行期限屆滿后被執行人仍不履行義務,或者暫緩執行期間擔保人有轉移、隱藏、變賣、毀損擔保財產等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恢復執行,并直接裁定執行擔保財產或者保證人的財產,不得將擔保人變更、追加為被執行人。2、執行擔保財產或者保證人的財產,以擔保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為限。被執行人有便于執行的現金、銀行存款的,應當優先執行該現金、銀行存款。風險提示: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執行擔保書怎么寫?
1、執行擔保書應當載明擔保人的基本信息、暫緩執行期限、擔保期間、被擔保的債權種類及數額、擔保范圍、擔保方式、被執行人于暫緩執行期限屆滿后仍不履行時擔保人自愿接受直接強制執行的承諾等內容。2、提供財產擔保的,擔保書中還應當載明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歸屬等內容。被執行人或者他人提供執行擔保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執行擔保書,并將執行擔保書副本送交申請執行人。風險提示:執行擔保書內容與事實不符,且對申請執行人合法權益產生實質影響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恢復執行。暫緩執行的期限應當與擔保書約定一致,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工程款追討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限是多久?
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限為二年。前款規定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因此,在人民法院的判決結果生效后,承包人應及時申請強制執行。風險提示:即使此時并沒有發現發包人的財產線索,承包人也應在申請執行期限內,及時向法院提出,以保護自己的申請執行權,避免因執行申請超過期限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在申請執行中,承包人還應注意及時申請續保的問題。按照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因此,承包人應當區別原財產保全的對象,及時申請續保。在執行中,承包人也可以視情況接受對方提出的執行擔保,并注意取得新聞輿論的支持,利用各地清欠工程款的政策和氛圍,督促發包人及時還款。
執行擔保是指什么?
執行擔保是指在執行中,被執行人或第三人以財產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并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風險提示:執行擔保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擔保申請必須由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一般應提交書面申請,以便查證。2、擔保的方式。可以由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財產擔保,也可以由第三人出面擔保。以財產作擔保的,應提交保證書;由第三人擔保的,應提供擔保書。擔保人應當具有代為履行或者代為承擔賠償責任的能力。3、被執行人的擔保申請須征得申請執行人的同意。如果申請執行人不同意,人民法院不能依職權決定暫緩執行。執行擔保需要被執行人與申請人協商,取得其同意為條件,因為直接涉及到申請執行人權益。4、須經人民法院的許可。執行擔保成立以后,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或暫緩執行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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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緩執行期限屆滿后仍不履行
●暫緩執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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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韓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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