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民區房屋拆遷補償標準2025,呼和浩特回民區拆遷計劃,法律主觀:房屋拆遷補償 金額如何計算一、為規范拆遷補償行為,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呼和浩特市 城市房屋拆遷 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標準。二、本標準適用于呼和
房屋拆遷補償 金額如何計算一、為規范拆遷補償行為,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呼和浩特市 城市房屋拆遷 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標準。二、本標準適用于呼和浩特市城市規劃控制區內 劃撥國有土地 上的房屋拆遷補償。涉及 集體土地征地 拆遷的補償標準,按《呼和浩特市城市建設控制區內 征用集體土地 和拆除地上建筑物補償辦法》各評估機構應按此標準對拆遷區域進行評估,并經拆遷管理部門確認。三、本標準僅包括房屋拆遷中的房屋區位補償價和地上建筑物補償價。其它補償以《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為準。 (一)房屋區位補償價,指在某一特定區域內,房屋相對于所在地段、拆遷地塊的優劣程度等按用途將房屋使用范圍內的土地面積折算為原建筑面積進行補償時確定的補償價,主要包括基準地價各因素的修正、各種影響因素調整幅度的修正和容積率的修正。 (二)地上建筑物補償價,是指在 被拆遷房屋 建筑結構平均重置價的基礎上,根據該房屋的成新程度、樓層、朝向等因素確定的補償價。四、房屋拆遷補償價=[區位補償價+重置價成新率(1+樓層調節系數)]建筑面積。五、凡未標明的區位可根據當地實際參考制定。凡經濟開發區內的房屋拆遷,可根據本轄區實際情況制定補償價,并報市拆遷辦審核備案。六、本標準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呼和浩特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有哪些,呼和浩特市房屋拆遷補償金額如何計算?一、為規范拆遷補償行為,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標準。二、本標準適用于呼和浩特市城市規劃控制區內劃撥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拆遷補償。涉及集體土地征地拆遷的補償標準,按《呼和浩特市城市建設控制區內征用集體土地和拆除地上建筑物補償辦法》(呼政發[2001]59號)執行。各評估機構應按此標準對拆遷區域進行評估,并經拆遷管理部門確認。三、本標準僅包括房屋拆遷中的房屋區位補償價和地上建筑物補償價。其它補償以《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為準。(一)房屋區位補償價,指在某一特定區域內,房屋相對于所在地段、拆遷地塊的優劣程度等按用途將房屋使用范圍內的土地面積折算為原建筑面積進行補償時確定的補償價,主要包括基準地價各因素的修正、各種影響因素調整幅度的修正和容積率的修正。(二)地上建筑物補償價,是指在被拆遷房屋建筑結構平均重置價的基礎上,根據該房屋的成新程度、樓層、朝向等因素確定的補償價。四、房屋拆遷補償價=[區位補償價+重置價成新率(1+樓層調節系數)]建筑面積。五、凡未標明的區位可根據當地實際參考制定。凡經濟開發區內的房屋拆遷,可根據本轄區實際情況制定補償價,并報市拆遷辦審核備案。六、本標準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呼和浩特市物價局《關于呼和浩特市房屋拆遷補償價標準的規定》(呼價房字[2001]第4號)同時作廢。
法律分析:征收是指征收主體國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以行政權取得集體、個人財產所有權并給予適當補償的行政行為,征收時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拆遷根據2011年最新的房屋征收條例,拆遷是指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需要。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
一是對被征收人的補償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搬遷與臨時安置補償、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和補助、獎勵。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被征收人除給予補償外,政府還要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二是征收范圍。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城區改建還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三是征收程序。擴大公眾參與程度,征收補償方案要征求公眾意見,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還要組織聽證會并修改方案,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四是政府是房屋征收與補償的主體。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具體工作的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五是取消行政強制拆遷。被征收人超過規定期限不搬遷的,由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此外,條例草案還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設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
一、內蒙古阿拉善盟拆遷安置流程是什么,拆遷標準明細
1、頒發拆遷許可證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表明取得了房屋拆遷的資格,是實施房屋拆遷的前提和基礎。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稱為拆遷人,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是被拆遷人。
2、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單位和個人(有例外)需要拆遷房屋的,必須持國家規定的批準的文件、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房屋拆遷許可申請。
3、拆遷公告發布后,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進入拆遷補償協商階段。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拆遷期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拆遷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合法的協商達成一致意見,雙方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4、進行裁決。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不能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時,拆遷人、被拆遷人雙方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拆遷補償安置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
二、根據公共利益需要,哪些情形下,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征收決定?
根據公共利益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1)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3)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4)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如何處理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城鄉規劃、住房建設、國土資源等相關部門依法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未經登記的建筑認定和處理結果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當事人對認定和處理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提出,做出認定和處理的部門應當進行核實并作出處理決定。
法律分析:
地址 : 哈爾濱市呼蘭區南京路8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十四條 城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五條 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
一、內蒙古呼和浩特征地拆遷流程是什么,拆遷補償標準明細
1、接受建設單位委托,由建設單位全權委托拆遷實施單位實施拆遷;
2、拆遷范圍內調查、摸底;
3、制訂拆遷計劃、方案,編制拆遷預算;
4、按規定委托評估單位評估;
5、會同建設單位申辦拆遷許可證;
6、拆遷公告;
7、召開拆遷動員會并在拆遷地段設立現場咨詢點;
8、發拆遷通知書,并會同評估單位發評估通知書;
9、實施單位和評估單位進場實際操作;
10、評估單位出具評估報告書,并送達被拆遷人;
11、拆遷實施單位根據評估報告書與被拆遷戶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書;
12、對達不成協議的申請裁決,由拆遷主管部門受理后進行裁決;
13、按規定與拆房施工單位簽訂拆房協議,并由拆房施工單位組織拆房;
14、申請拆遷管理部門對拆遷項目進行驗收;
15、工程決算;
16、整理上報拆遷檔案資料,并向房管、土管等有關部門移交相關資料。
17、幫助被拆遷人做好房屋產權登記中的契稅減免等其它工作。
二、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如何救濟?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以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為價值日期(評估時點),出具被征收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
申請復核評估的,應當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出書面復核評估申請,并指出評估報告存在的問題。
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復核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復核后,改變原評估結果的,應當重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結果沒有改變的,應當書面告知復核評估申請人。
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省或者市(州)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成立的房屋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進行鑒定。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自收到鑒定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鑒定評估報告的評估程序、評估依據、評估假設、評估技術路線、評估方法選用、參數選取、評估結果確定方式等評估技術問題進行審核,出具書面鑒定意見。
經評估專家委員會鑒定,評估報告不存在技術問題的,應當維持評估報告;評估報告存在技術問題的,出具評估報告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修正錯誤,重新出具評估報告。
三、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如何處理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城鄉規劃、住房建設、國土資源等相關部門依法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未經登記的建筑認定和處理結果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當事人對認定和處理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提出,做出認定和處理的部門應當進行核實并作出處理決定。
法律分析:市政府網站發布了哈住建征通[2019]7號文件,聲明因哈爾濱市棚戶區改造需要,道外區開源街、香坊香安街、道里區安寧街等18個棚戶區改造(城市瘡疤)項目已列入全市房屋征收計劃,轄區政府擬對征收范圍內國有土地上房屋依法實施征收。轄區政府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征收范圍內房屋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的調查登記工作,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十四條 城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五條 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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