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處拆遷廠房案例2025,行政機關未履行告知義務對廠房作出《限期拆遷通知書》法院判了,一、事實概要:原告系河南省X村房屋及土地的權利人,依法持有該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并在該土地上建設有糧倉、生產車間和辦公樓、職工宿舍等建筑物及附屬物(
一、事實概要:
原告系河南省X村房屋及土地的權利人,依法持有該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并在該土地上建設有糧倉、生產車間和辦公樓、職工宿舍等建筑物及附屬物(案涉建筑物)。為了生產需要,原告負責人與丈夫又出資在案涉建筑物內成立了河南J面業有限公司,購置安裝了機器設備,從事面粉、掛面加工生產和銷售。2021年在沒有任何征收拆遷文件的情況下,某行政機關要求原告搬遷,原告不同意。2022年X月X日,某行政機關對原告作出了《限期拆遷通知書》,責令原告于2022年X月X日前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并自行拆除,若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協議并自行拆除,將會對涉案建筑物進行依法強制拆除,并取消相應的房屋補助獎勵等。原告對此不同意某行政機關的作法,故訴至法院,請求確認某行政機關作出的《限期拆遷通知書》行為違法。
二、律師分析:
北京吳少博律師事務所石磊律師分析認為,根據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原則,行政機關在作出對行政相對人不利的決定之前,應當告知行政相對人相關權利,并應當聽取行政相對人的陳述和申辯。但本案中某行政機關對委托人作出的《限期拆遷通知書》,首先,該通知書的內容已經對委托人的實際利益產生了直接的不利影響,實質上已經屬于行政強制決定。其次,某機關在作出該通知書時并未告知委托人相關權利以及救濟的權利和渠道,屬于嚴重的程序違法。
三、原告訴求:
請求確認某行政機關作出的《限期拆遷通知書》行為違法。
四、案件還原:
原告J面粉掛面廠于2009年X月X日登記成立,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王某某。該企業營業執照于2012年X月X日被吊銷至今。2010年X月X日,某市國土資源局為該企業所占用土地辦理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地類用途為工業,使用權類型為出讓,終止日期2050年X月X日,使用權面積為***㎡。2015年X月X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下發《關于洛陽市實施2013年第八批城市建設用地的批復》文件,經國務院批準同意洛陽市國土資源局擬訂的農用地和土地征收實施方案,該方案中包含X村的集體土地和建設用地。J掛面廠所占用土地在批準征收范圍內。因拆遷補償事宜J掛面廠未與相關部門達成一致意見,未簽訂補償協議,也未自行拆除案涉房屋。2021年X月X日,王某某之子宋某作為甲方與乙方范某就J掛面廠拆除事宜簽訂《J面業拆除案安全協議》,約定由范某對J掛面廠進行拆除,工期由甲方將廠房內機器設備全部清理乙方進場算起二十個工作日內拆除完畢,下雨天除外,并約定乙方向甲方支付拆除費***元。協議簽訂后范某向宋某支付房屋拆除費***元,但未予進行拆除。
2022年X月X日,某行政機關向J掛面廠下發《限期拆遷通知書》,內容為:“因你企業內的建筑物未辦理合法有效的房產手續,且部分土地沒有合法土地手續。自2021年X月份開始,我鎮受某管委會的委托多次就征地補償事宜與你企業進行溝通、協商,但至今你企業未簽訂征收補償協議。為保障重點項目正常推進,請你企業于2022年X月X日前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并自行拆除,若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協議并自行拆除,我鎮將對你企業內無合法有效手續的建筑物進行依法強制拆除,并取消相應的房屋補助及獎勵。”2022年X月X日,某行政機關作出《限期拆除催告》,限J掛面廠X月X日前自行拆除被征收土地內的建(構)筑物,逾期不自行拆除的,依法強制無償拆除。J掛面廠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自行
拆除。2022年X月X日,某行政機關下發《強制拆除公告》,告知J掛面廠2022年X月X日,將配合相關職能部門對J掛面廠在征收土地范圍內的建(構)筑物依法進行強制拆遷。同日,王某某配偶宋某某作為甲方與乙方洛陽四源廢舊物資回收有限公司簽訂《設備買賣合同》,約定甲方將面粉廠內所有設備以*萬元,打包價賣給乙方,全款一次性付完。
2022年X月X日,某行政機關對J掛面廠室內物品進行清點登記,并將物品搬離現場。庭審后,通過詢問范某,范某稱2022年X月X日其組織人員對案涉房屋實施了拆除。原告認為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遷通知書》違法,訴至本院。
五、法院觀點:
本院認為,一、關于被訴《限期拆遷通知書》是否具有可訴性。某行政機關作出的《限期拆遷通知書》雖名為通知,其內容主要為要求J掛面廠限期拆除所有建(構)筑物,實際效果等同于行政機關作出的限期拆除的行政決定。該通知書為J掛面廠直接設定了積極的作為義務,對其合法權益產生了不利影響,屬于可訴的行政行為。二、關于被告主體是否適格。《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正確確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訴訟被告資格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已經作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具體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的強制拆除房屋等行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作出強制拆除決定的行政機關為被告。”本案中,案涉地塊系國有土地,且被批準征收,被訴《限期拆遷通知書》系某行政機關作出,故某行政機關系本案適格被告。三、關于某行政機關作出的《限期拆遷通知書》是否違法。案涉《限期拆遷通知書》的內容是認定J掛面廠企業內的建筑物未辦理合法有效的房產手續,部分土地沒有合法土地手續,并要求J掛面廠限期自行拆除。該《限期拆遷通知書》實質上屬于行政強制決定。根據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原則,行政機關在作出對行政相對人不利的決定之前,應當告知行政相對人相關權利,并應當聽取行政相對人的陳述和申辯。本案中,某行政機關作出《限期拆遷通知書》之前,未告知J掛面廠相關權利,其作出的《限期拆遷通知書》也未告知J掛面廠不服該通知時的救濟權利和渠道。故某行政機關作出的案涉《限期拆遷通知書》違反法定程序。因案涉房屋已于2022年X月X日被拆除,《限期拆遷通知書》不具有可撤銷內容,應當依法確認違法。審理過程中,原告自愿申請撤回撤銷被告于2022年X月X日作出的《強制拆除公告》的訴訟請求,該申請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本院予以準許,不再另行制作裁定書。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之規定,經合議庭評議,判決如下:
確認某行政機關2022年X月X日作出的《限期拆遷通知書》違法。
本案受理費*元,由被告某行政機關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上訴,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遞交上訴狀副本,上訴于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限期拆除決定書的程序:1、發現違法行為:行政執法機關或相關部門在巡查、檢查或接到舉報后,發現違法建筑或其他違法行為;2、調查取證:行政執法機關會對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取證,收集相關證據,并核實違法事實;3、制定限期拆除決定書:在確定違法事實后,行政執法機關會制定限期拆除決定書。決定書中會明確違法行為的具體情況、要求拆除的內容、拆除期限、法律依據等;4、送達決定書:行政執法機關會將限期拆除決定書送達給違法行為的相關當事人,通知他們要求拆除并設定拆除期限;5、相關當事人的回應:接收到決定書后,相關當事人可以選擇接受決定并按期拆除,或者提出異議申訴,要求行政執法機關重新審查或爭議解決;6、拆除行動:如果相關當事人接受決定并按期拆除,行政執法機關會對拆除進行監督和檢查。如果相關當事人未按期拆除,行政執法機關可能采取強制拆除措施,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限期拆除決定書的內容通常包括以下要素:1、標題:明確決定書的名稱和文件編號,以便進行識別和歸檔;2、當事人信息:列出違法行為的相關當事人的姓名、地址、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3、違法事實:詳細描述違法行為的具體情況,包括違法建筑的位置、違法行為的性質、規模和影響等;4、法律依據:列出支持限期拆除決定的法律法規、條款和規定;5、拆除要求:明確要求相關當事人進行拆除的具體內容,包括拆除的建筑物、設施、構筑物等;6、拆除期限:設定拆除的期限,即要求在指定的時間內完成拆除行動;7、法律后果:說明如果相關當事人不按期拆除的后果,可能包括行政處罰、強制拆除等;8、申訴和救濟途徑:提供相關當事人可以提出異議申訴或尋求救濟的途徑和程序;9、簽發機關:決定書由行政執法機關或相關部門簽發,標明簽發單位的名稱、章節和日期;10、附件:如有需要,可以附帶相關證據材料、照片、圖紙等作為決定書的附件。綜上所述,限期拆除決定書是指由行政執法機關或相關部門針對違法建筑或其他違法行為,作出要求拆除并設定拆除期限的決定書。【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的期限內,予以履行。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行政機關批準,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法律分析:應該,違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書》,顧名思義是指對于違章建筑要求限期拆除的法律文書。其作出機關根據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于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具有責令限期拆除的權利。對于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鄉、鎮人民政府具有責令限期改正的權利,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因此,被征收人在收到《限期拆除通知書》時要注意是否此通知書是否為合法機關作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三條 經批準的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有關文件,向有批準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第六十六條規定:“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并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一)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二)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三)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
法律分析:限期拆除決定書屬于行政處罰。從法律邏輯上看,責令停產停業、吊銷執照產生的后果,與拆除建筑所產生的后果,對于企業來說,都會同樣造成停產的結果,但建筑被拆除后的不可回轉性,對相對人所造成的影響是遠大于前二者的。舉輕以明重,影響較小,可回轉的行政措施,被納入了相對嚴格的行政處罰規范程序,影響更大,理應更慎重的行政行為,納入行政處罰的規范程序,并無不可,更有利于合法行政,保護相對人的利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四條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分析:關于限期拆除決定書的法律性質一直充滿爭議,其到底屬于行政處罰還是行政強制沒有定論。不僅行政執法實踐不統一,有的行政機關按照行政處罰的程序制作,有的地方按照行政強制措施進行該行政行為;而且司法裁判案例也不統一,有的法院認為限期拆除決定書屬于行政處罰,有的法院認為限期拆除決定書不屬于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八十四條 責令限期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明確規定屬于處罰決定。比如:“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法律主觀:當事人收到限期拆除通知書后,首先要確定限期拆除通知書的做出主體,然后判斷做出該通知的主體是否有相關資格,然后判斷限期拆除通知書的內容是否符合規定,及涉案建筑物是否是違法要求拆除的情形。法律規定,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和限期拆除。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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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樂雯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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