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鐵新區二期拆遷補償標準2025,蘆浦高鐵新區拆遷補償多少,蘆浦高鐵新區拆遷補償標準涉及多個方面,具體包括以下幾點:一、土地補償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土地補償費標準由省、自治區
蘆浦高鐵新區拆遷補償標準涉及多個方面,具體包括以下幾點:
一、土地補償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土地補償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且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在高鐵新區拆遷中,土地補償費將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計算,該費用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二、安置補助費
安置補助費是用于安置被征收土地上的農業人口。根據法律規定,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這部分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規定。一般來說,會包括房屋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周轉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及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
四、其他補償
除了上述三項主要補償外,還可能包括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搬遷及過渡費等。具體標準會根據當地政策和實際情況而定。
總的來說,蘆浦高鐵新區拆遷補償標準是一個綜合考量多個因素的復雜體系,旨在確保被拆遷方得到公平合理的補償。
法律分析:高鐵紅線50米內屬于拆遷范圍。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
首先,因為公益項目才可以征收拆遷,高鐵建設屬于公益項目,可以征收拆遷,但是和補償標準沒有法律上的必然關系。也就是說無論是修建學校,高鐵,高速公路等等公益項目,補償的標準應當是相同的。其次,補償的方式分為兩種:置換補償和貨幣補償。關于置換補償沒有明確的標準,但是肯定的是不能低于原房屋面積。貨幣補償則參照周邊新建的同用途的商品房市場價。即不得低于周邊新建的同用途的商品房市場價。再次、關于具體的補償標準及途徑,各地在征收拆遷時還要發布補償安置方案。如果被拆遷人對于補償有異議。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高鐵紅線50米內屬于高鐵建設拆遷范圍。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1、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2、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3、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4、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5、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土地征收應當嚴格按照法律程序簽訂征地補償協議具體程序為:1、市、縣國土資源局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圍內發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用土地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征地范圍、面積、補償方式、補償標準、安置途徑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搶栽、搶種的農作物或者搶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補償范圍。2、市、縣國土資源局會同被征地所在地的鄉鎮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內容征詢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記錄在案,根據村委會或村民提出的意見分別處理并協調解決。村委會或村民對補償標準、安置途徑、補償方式有異議的,市、縣國土資源局或被征地所在的鄉鎮政府,應告知被征地相對人有權提出聽證申請,并依法組織聽證。3、市、縣國土資源局會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實地調查被征土地的四至邊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積,地上附著物種類、數量、規格等,并現場填制調查表一式三份,由國土資源局工作人員和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共同確認無誤后簽字。4、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應當就協議主要內容按照村民大會或者村民代表大會議事程序等民主程序作出決議。綜上所述,在我國發展迅速的年代,高鐵已經成為人們出行的一項重要的交通工具,而如果是修建高鐵,就會面臨到征收拆遷土地的行為發生,征地土地需要有范圍,且要給以一定的補償。【法律依據】:《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第十條鐵路線路兩側應當設立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范圍,從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或者鐵路橋梁外側起向外的距離分別為:(一)城市市區,不少于8米;(二)城市郊區,不少于10米(三) 村鎮居民居住區,不少于12米;(四)其他地區,不少于15米。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具體范圍,由鐵路管理機構提出方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鐵路運輸安全和節約用地的原則劃定。鐵路用地能滿足前款要求的,由鐵路管理機構在鐵路用地范圍內劃定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與公路建筑控制區、河道管理范圍或者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重疊的,由鐵路管理機構和公路管理機構、水行政主管部門協商后,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劃定。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邊界設立標樁,并根據需要設置圍墻、柵欄等防護設施。企業或者單位內部的專用鐵路需要劃定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參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劃定。
法律分析:應該在半年以上進行通知,國家工程工期不能耽誤,從通知,拆遷,建設直至完工,時間都在一年左右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高鐵拆遷賠償標準如下:1、征收耕地補償標準,旱田平均每畝補償1.3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2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3萬元;2、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旱田平均每畝補償1.76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2.64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4.4萬元;3、征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0.64萬元;4、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0.72萬元;5、征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0.16萬元。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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