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廠房拆遷單價標準表2025,錚鋒律師團戰績|工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反敗為勝,本案,原來我方雖然有理,但不懂法,純樸地想當然行事,按原來邏輯在合同糾紛中必然全面吃虧,遭受數千萬的損失。接受委托后,我方不按常理出牌,以虛避實,以弱示強
本案,原來我方雖然有理,但不懂法,純樸地想當然行事,按原來邏輯在合同糾紛中必然全面吃虧,遭受數千萬的損失。接受委托后,我方不按常理出牌,以虛避實,以弱示強,在獲得足夠“訴訟籌碼”后,全面出擊,讓對手方一敗涂地。
法律分析:根據土地的性質不同可以將土地分為:居住地、商業用地、工業用地、教育用地及其他,不同土地的性質有不同的取得方式,其中一般只有居住用地、商業用地可以自由流轉,因此類土地發生的糾紛也比較多。這兩類土地的取得方式是看誰最終進行了土地變更登記,當發生土地糾紛時由最終登記者取得物權,其他的依據合同追究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七條 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采取出讓或者劃撥等方式。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采取招標、拍賣等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讓。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律師分析:
北京冠領拆遷律師事務所專業代理各類征地拆遷補償糾紛案件,包含房屋拆遷賠償糾紛、廠房土地征收補償維權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東莞某經濟合作社與東莞某實業公司土地轉讓合同糾紛案
律師實戰辦案資料
代理詞
審判長、審判員:
我們依法接受東莞市厚街鎮xx經濟合作社的委托,擔任其代理人,參加xx經濟合作社上訴東莞市xx實業有限公司土地轉讓糾紛一案的訴訟活動。
根據本案事實和有關法律、法規,代理律師提出如下幾點代理意見,供合議庭參考: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所簽訂的《土地轉讓合同》無效,被上訴人應負主要責任。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是1998年7月5日簽署的《土地轉讓合同》。所以,適用1998年12月29日重新公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下簡稱《土地法》)和1991年1月4日國務院發布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下簡稱《土地法實施條例》)。
上述《土地法》第二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上述國務院頒布的《土地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明文規定:土地不得“非法轉讓”。土地轉讓的合法程序是:
①建設單位持經批準的設計任務或初步設計方案等文件,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
②土地管理部門對建設用地申請進行審核,同意后,組織建設單位與被征地單位依法商定土地補償、安置方案;
③由縣以上人民政府發給建設用地批準書;
④建設項目竣工后,核發土地使用證。該《土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也規定:“農村承包經營戶、個體工商戶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活動,應當利用原有宅基地;確需另外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必須持有關部門批準文件,向土地所在的村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或者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用地申請,由村民代表會或者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討論通過,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準權限批準?!边@里也明確規定,確需使用集體土地者,“必須持有關部門批準文件,向土地所在的村農民集體組織”提出用地申請。
本案被上訴人直接與上訴人簽土地轉讓合同,這已不符合法定程序。被上訴人不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建設用地,未持有國土部門的批準用地文件,也沒有任何建廠的設計方案、圖紙,而要上訴人先辦好《土地使用證》,這顯然是在規避法定程序;其目的,就在于逃避國家應征收的土地轉讓金。所以,本案《土地轉讓合同》無效,被上訴人應負主要過錯責任。
法律主觀:(一)一般土地糾紛案件必須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先由當地土地主管部門行政調處。當事人對行政調處不服時,才能按規定依照司法程序解決。未經行政調處的法院不予受理。(二)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之前,任何一方面都不得改變土地現狀,不得破壞土地上的附屬物,不得影響生產和在有爭議的土地上興建建筑物和變更附著物。(三)歷史上已經達成有協議、協定,或已制定有鄉規民約的,而這些協議、協定鄉規民約并不違背國家法律、法令和黨的政策的,予以維護,不合理的部分可以進行適當調整。(四)對過去因無償占有或平調引起的糾紛應根據現行黨的政策,作具體分析。通過仔細的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區別黨在各個階段的方針、政策,根據具體情況做出合理的處理意見,切忌用簡單、武斷、一概而論等解決辦法。(五)對過去因無償占有或平調而引起的糾紛應根據現行黨的政策精神和法律規定,保護原社隊或個人的應有權益。(六)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爭議未解決前,如無法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維持現狀時,土地管理機關有權指定臨時使用單位使用,以保護爭議的土地,爭議雙方均須服從,不得借故破壞土地及其附屬物,不得煽動群眾鬧事,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強行占地。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法律分析:
土地拆遷糾紛中律師總結出來的幾個問題:1、法定補償標準的缺失造成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隨意性極大。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二、第三款對耕地征用的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進行了規定并有具體的計算標準,但對因土地征用而引起的農民在宅基地上自建房屋的拆遷卻沒有補償標準。2、對拆遷中農民的私有財產權保護不夠。農民通過宅基地依法取得集體土地的使用權,農民在宅基地上所建的房屋屬農民私有財產是無可非議的。但在征用農村集體土地的現實中,由于缺乏相應的法律規范對農村集體土地征用補償法律關系進行明確的界定和規范,地方政府與村組簽訂《土地征用協議書》,協議中卻將屬于農民私有財產的房屋一同處分。這種協議將私產與公產混為一談,其違法性顯而易見。3、房屋所有人和第三人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四條 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四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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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顧婉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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