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拆遷國有土地征收補償規定2025,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征收與補償法條,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相關法律規定,主要由《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進行規范。以下是根據該條例,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法條及解讀:一、征收決定與補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相關法律規定,主要由《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進行規范。以下是根據該條例,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法條及解讀:
一、征收決定與補償內容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被征收人以下補償: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此外,市、縣級人民政府還應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相應的補助和獎勵。
二、征收補償方案的制定與公布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條,房屋征收部門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并報市、縣級人民政府。隨后,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組織相關部門對方案進行論證并公布,同時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三、公眾意見的處理與聽證會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一條,市、縣級人民政府需及時公布征求意見的情況及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方案。若因舊城區改建需征收房屋,且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條例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與的聽證會,并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綜上所述,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流程包括征收決定的作出、補償方案的制定與公布、公眾意見的征集與處理等環節,且補償內容涵蓋房屋價值、搬遷與臨時安置費用以及停產停業損失等多個方面。
法律分析:《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是為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由國務院于2011年1月21日發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 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第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法律分析:《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是為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由國務院于2011年1月21日發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法律分析:國家規定的拆遷補償標準如下: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按平方米單價計算。2、周轉補償費,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4、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計算公式為:房屋拆遷補償價=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法律分析:對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其中賠償范圍包括:1、土地補償費,即對土地被征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2、青苗補償費,即對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而賠償的補償費用;3、附著物補償費,即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4、安置補助費,即對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對被征收人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法律分析:國家征用土地的補償標準是: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同時土地補償費必須嚴格執行區片綜合地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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