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中對原房主有什么補償2025,房子動遷房子更改戶主原房主有補償嗎,房子動遷時,若房子更改戶主,原房主是否有補償取決于具體情況和當地的征收補償政策。一般來說,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會對被征收人給予
房子動遷時,若房子更改戶主,原房主是否有補償取決于具體情況和當地的征收補償政策。
一般來說,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會對被征收人給予一定的補償,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與臨時安置的補償,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因此,如果原房主是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所有者,并且在房屋動遷時,其房屋被征收,那么原房主通常會有相應的補償。
然而,如果房子在動遷前已經更改了戶主,那么補償的歸屬可能會發生變化。具體來說,如果新的戶主已經成為了房屋的合法所有者,并且完成了相關的產權變更手續,那么在動遷時,補償可能會直接給予新的戶主。在這種情況下,原房主可能無法直接獲得補償。
不過,如果原房主與新戶主之間存在相關的協議或約定,例如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了動遷補償的歸屬問題,那么原房主可能仍有權獲得一定的補償。此外,具體的補償政策也可能因地區和時間的不同而有所差異,因此建議原房主咨詢當地的征收部門或律師以獲取更準確的信息。
總的來說,房子動遷時房子更改戶主原房主是否有補償,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和當地的政策來判斷。
法律分析:可以,房屋動遷和戶主改名是兩個完全不同的系統,相互之間沒有影響。變更戶主可以使用房產證或者公證書,或者寫申請變更戶主,這些都可以,房子的戶主沒有嚴格的變更限制,原戶主同意變更即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五條 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登記。
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變更戶主(未成年人一般不能擔任戶主):
1、原戶主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2、原戶主戶口遷出的;
3、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發生轉移,現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認為需要變更的;
4、其他特殊原因應當變更戶主的。 申報材料包括: 1、原戶主注銷戶口或者遷出戶口的證明,或者產權所有人書面申請(2人以上擁有產權的,應當經全部的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協商一致);2、原戶主、新戶主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3、其他相關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五條 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登記。
要看具體情況。如果滿足變更條件的,拆遷協議是可以申請變更的。超越代理權限訂立的合同、采用不合理的手段,如以欺詐、脅迫手段簽訂的協議是無效的,可以更改。
如果簽訂的拆遷協議不符合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于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批準文件規定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無效。此外,簽訂主體若沒有民事行為能力協議也可更改。
一、夫妻之間簽的協議在法律上是否具有效力
夫妻雙方簽訂的合法協議只要滿足以下條件就是有效的: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如果婚前協議簽訂時一方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該協議無效;
(二)意思表示真實,如果婚前協議簽訂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該協議無效;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四)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二、拆遷款糾紛有法律依據嗎
依據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協議拆遷是有法律依據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協商好補償的問題后,就可以簽訂拆遷補償協議。在拆遷協議簽訂的過程中,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拆遷人時,沒有辦理有關拆遷手續,即不具有拆遷資格時,簽訂的協議應當被認定為無效。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要看具體情況。
1、如果滿足變更條件的,拆遷協議是可以申請變更的。
超越代理權限訂立的合同、采用不合理的手段,如以欺詐、脅迫手段簽訂的協議是無效的,可以更改。
2、如果簽訂的拆遷協議不符合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于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批準文件規定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無效。
此外,簽訂主體若沒有民事行為能力協議也可更改。
一、對拆遷合同有異議怎么辦
可以起訴。
如果是不履行所簽訂的拆遷協議,可以到法院起訴要求繼續履行并承擔違約責任。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房屋拆遷雙方的法律行為。協議關系主要有房屋拆遷雙方當事人參加,僅有一方當事人,協議關系便不能成立。
房屋拆遷當事人之間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是無論當事人雙方的經濟實力、政治地位如何,不允許任何一方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二是體現房屋拆遷權利義務的對等性,即一方從對方獲得某項權利時,也承擔相應的義務。凡顯失公正的協議是可撤銷的。
協議必須是房屋拆遷雙方的合法行為。所謂合法行為,是指按照房屋拆遷法規規定的要求而實施的行為。如當事人的資格,社會組織作為房屋拆遷協議當事人要有法人資格;承辦人簽訂協議要有法人或法人代表的授權證明;委托代理訂立協議的要有合法手續;被拆遷人簽訂協議時,應當出具產權證書、使用權證明等法律文件。凡違反法規規定,采取欺詐手段等所訂立的協議都是無效協議。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表現在其權利依法產生后受到法律的保護;其義務依法產生后,則受到法律的強制。其次是依法訂立的協議必須認真恪守,當事人任何一方均無權擅自變更或解除。再就是在履行協議中發生糾紛,協議條款便是解決糾紛的主要依據。
二、一般拆遷合同中什么情況是違約
一般拆遷合同當中,如果有一方不繼續履行合同當中所約定的條款,就屬于違約。比如阻礙相關人員進行拆遷等。
如果雙方已經簽字的話就協議而言已經生效,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有異議只能怪自己沒有審慎對待,但如承在重大誤解或受協廹而簽訂的協議導致財產損失的話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一般來說,《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一經簽訂,房屋拆遷當事人均應全面履行,不允許反悔。但是,由于房屋拆遷涉及的法律關系比較復雜,在下面4種情況下,《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可以反悔。
1、與房屋拆遷有關行政許可撤銷或確認違法。房屋拆遷依托于政府的行政許可,如果政府行政許可行為被撤銷或確認為違法,據此簽訂的《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的合法性就存在問題,當事人可依法請求確認《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無效。
2、房屋估價機構違法或估價不合理。房屋拆遷依托于房屋估價機構的估價行為,如果房屋估價機構不是依法選定的,或者房屋估價機構不依法進行估價,或者房屋估價結果顯失公平,當事人可依法請求變更或撤銷《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
3、協議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如果在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過程中存在其他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的情形,存在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合同的情形,受損害方有權請求變更或者撤銷合同。
4、未成年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簽的協議。如果《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是由家庭中的成年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簽的,則可以追認該協議無效。
當發生上述情況,房屋拆遷當事人完全可以對《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變更或者撤銷《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或者確認《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無效。
法律分析:可以變更戶主但是房主和戶主是兩個概念。變更戶主需要去派出所申請,變更房主經過開發商同意并去房管局申請。
法律依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四十一條 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合同中應當載明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
第四十二條 房地產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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