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開發補償是政府的權力嗎2025,政府有拆遷的權力嗎,政府在一定情形下具有拆遷的權力。首先,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這意味著政府在特定情況下有權進行拆遷,但這類拆
政府在一定情形下具有拆遷的權力。
首先,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這意味著政府在特定情況下有權進行拆遷,但這類拆遷應當遵循嚴格的法律程序,并確保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障。
其次,政府在拆遷過程中必須遵循一系列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并公布征收補償方案、征求公眾意見、發布征收決定、調查登記確定征收范圍、進行評估并協商補償內容、簽訂補償協議等。這些程序旨在確保拆遷活動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
然而,政府并不具備直接強制執行拆遷的權力。如果征地拆遷活動涉及對被拆遷人合法房屋的強拆,政府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請,由人民法院裁定是否準予強制執行。這體現了法律對拆遷活動的嚴格監管,以防止政府濫用權力,侵犯公民的合法財產權。
綜上所述,政府在一定條件下具有拆遷的權力,但必須嚴格遵循法律程序,并確保拆遷活動的合法性與公正性。同時,政府在拆遷過程中應當充分保障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避免任意強拆行為的發生。
政府沒有強制拆遷的權利,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一、國企員工能享受拆遷補償么?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對國家機關公職人員的房屋進行征收拆遷的,國家機關公職人員是可以獲得拆遷安置補償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二、拆遷局不找我談拆遷,為什么不說
建議直接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對方判決拆遷違法,對方沒有經過同意,也沒有相應的催告期就強拆是違法的。拆遷不合理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三、哪些情況下不能強拆
以下情況下,不能強拆:
1、未經過行政裁決裁定允許實施行政強制拆遷;
2、為按照拆遷補償協議履行義務。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對于農村房屋拆遷中被拆遷人不同意拆遷且無法達成拆遷協議的情況,拆遷部門可以申請強制執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需附帶補償金額、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政府應依法辦事,但需滿足適用條件。
法律分析
不同意拆遷政府一般不可以拆。但是下列情形可以:對農村房屋拆遷,被拆遷人不同意拆遷的,在規定期限內達不成拆遷協議的,拆遷部門作出拆遷補償決定,對拆遷補償決定不起訴又不執行的,拆遷部門可以申請強制執行。所以要看清適用條件。所以政府要依法辦事。不同意拆遷政府可以拆嗎的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拓展延伸
拆遷政府的拆遷權限與法律依據
拆遷政府的拆遷權限是基于相關法律依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拆遷政府在特定情況下有權進行拆遷。這些情況包括城市規劃調整、城市建設項目、公共利益需要等。拆遷政府在實施拆遷時,必須依法程序,進行公平補償,并提供合法的拆遷通知和協商機會。同時,法律也規定了拆遷政府的權力邊界,禁止濫用拆遷權力,保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因此,拆遷政府的拆遷權限必須在法律框架下行使,確保公正、公平、合法的拆遷過程。
結語
根據以上法律依據,拆遷政府在特定情況下可以進行強制拆遷。被拆遷人在規定期限內不同意拆遷且無法達成協議的情況下,拆遷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拆遷補償決定。拆遷政府的拆遷權限必須遵守法律程序,進行公平補償,并提供合法的通知和協商機會。因此,政府在拆遷過程中應當依法辦事,確保保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國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十六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章 補 償 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法律分析:首先,集中人口,留下更多的土地用于農業或工業用;其次,增加政府收入;第三,拆遷之后,開發商建房子,促進了GDP的增長。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拆遷辦隸屬于建設局,是建設局的直屬機構。是一種臨時的特設機構,不屬于政府職能部門。拆遷辦是拆遷辦公室的簡稱,負責與拆遷有關的事務.是在城市改擴建過程中應運而生的辦事機構和組織。
一般來講,拆遷辦不是常設機構,只是臨時部門。
其人員構成可能有行政編制、事業編制甚至包括臨時雇傭人員等,這些人員都有各自的單位和部門,比如,屬于房管局、土地局甚至地方黨委、政府乃至公檢法等各個部門,他們的組織人事關系以及工資關系等,都在原單位,到拆遷辦只是行政上的借調。
法律依據:《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房屋拆遷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互相配合,保證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與城市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本文介紹了在房屋征收過程中,當事人不達成補償協議或提起行政復議時,政府將采取強制拆遷措施,并對拆遷補償標準、流程和法定程序進行了詳細規定。同時,也強調了在強制拆遷時,必須遵守法定程序,保障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可以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如果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被征收人與房屋征收部門無法達成補償協議,縣級政府將作出補償決定并公告。如果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法院起訴。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起訴又不提起行政復議的,在規定期限內不搬遷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縣級政府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也就是說被征收人不能一直拖著不解決,對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復議或者訴訟,否則可能面臨法院的強制執行。
一、強制拆遷補償標準
強制拆遷的補償標準有:房屋征收補償費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房屋征收周轉補償費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房屋征收獎勵性補償費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拆建單位必須嚴格執行,不得任意更改。
二、強制拆遷的法定流程
(一)在政府作出責成決定后,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提前15日通知被拆遷人,并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盡量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搬遷。
(二)被拆遷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內仍未自動搬遷的,人員才能正式實施強制搬遷。
(三)強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被拆遷單位負責人到現場作為強制拆遷證明人,并由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其房屋內物品進行證據保全。實施強制拆遷時,被執行人應當到場,當然,如果其拒不到場,也不影響執行機關的執行。
(四)強制拆遷房屋證據保全時,公證機關應通知被拆遷人到場。如其拒不到場,公證員應在筆錄中記明。公證員應當組織對所有物品逐一核對、清點、登記,分類造冊。并記錄上述活動的時間、地點,交兩名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在場人員核對后,由公證員和在場人員在記錄上簽名。被拆遷人拒絕簽名的,公證員應在記錄中記明。
(五)物品清點登記后,應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于被拆遷人的,拆遷人應將物品存放在合適的倉庫中,同時,拆遷人應制作通知書,通知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領取物品。逾期不領的,拆遷人應辦理提存。
(六)強制執行騰出的房屋,由裁決機關接收。根據《裁決規程》的有關規定,實施強制拆遷的時候,不得采取恐嚇、脅迫以及停水、停電、停止供氣、供熱等非法手段進行。
結語
根據法律規定,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可以被法院強制執行。如果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起訴又不提起行政復議,且在規定期限內不搬遷,縣級政府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強制拆遷的補償標準有房屋征收補償費、房屋征收周轉補償費和房屋征收獎勵性補償費。強制拆遷的法定流程包括政府通知、宣傳解釋、動員搬遷、強制搬遷、證據保全、物品核對和清點、記錄和簽名、領取物品、辦理提存和接收房屋等。根據《裁決規程》的規定,強制拆遷時不能采取恐嚇、脅迫等非法手段,拆遷人應制作通知書通知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領取物品。逾期不領的,拆遷人應辦理提存。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國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章 補 償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十六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房屋拆遷開發補償是政府的權力嗎為什么
●拆遷補償是開發商還是政府
●房屋拆遷補償歸哪個部門管
●拆遷政府給的多還是開發商給的多
●房屋拆遷補償款歸誰
●拆遷補償的房子是什么性質
●拆遷補償費計入開發成本嗎
●拆遷補償費屬于地價款還是開發成本
●拆遷補償歸誰管
●拆遷是開發商給錢還是政府給錢
●政府有拆遷的權力嗎為什么
●政府有拆遷的權力嗎為什么
●政府有拆遷辦嗎
●政府管拆遷嗎
●政府有權拆房子嗎
●政府拆遷屬于什么行為
●政府拆遷劃算嗎
●政府拆遷會強拆嗎
●政府拆遷應該怎么賠償
●政府拆遷歸哪個部門管
文章來源參考:【頭條】2025拆遷補償是開發商還是政府,拆遷補償的房子是什么性質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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