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城中村拆遷現有房屋如何補償2025,保定市城中村改造補償標準,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用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法律分析:1、一戶宅基地置換300平方米同一地段高層住宅:這是政府倡導和決定的補償方式,這是底線,不能低于此標準。各村基本參照此標準履行,也有個別村甚至會提高補償標準。
2、臨時安置費、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按15元/平方米計算,搬遷費按10元/平方米,按兩次計算。不過最近國有土地征收拆遷將該兩項數額進行了提高。城中村改造補償想必也會參考此標準進行相應提高。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對城中村居民關注的拆遷改造安置方案,將根據各個城中村的具體情況來確定。其中地上房屋(磚木結構以上)的拆遷,將根據房屋質量,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給予400—800元的標準進行補償。新建商業建筑面積的5%將被用于組建新的股份經濟組織,并折股量化到人,集中使用,主要用于村民社會保障和物業管理等費用的支出。城中村改造后的新建住宅、非住宅按規定申請登記、核發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城中村村民轉為城市居民后,統一納入城市就業管理范圍,為原村民辦理各類社會保險,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原村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九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需要具體分析,各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不同,需要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來具體確定,根據相關規定,保定城中村補償標準如下:一、一戶宅基地置換300平方米同一地段高層住宅;二、臨時安置費、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按15元/平方米計算,搬遷費按10元/平方米,按兩次計算。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法律分析: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包括1、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農村集體土地補償包括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1、首先是房屋價值補償
標準是按不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的市場價格,并請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定。
2、其次是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用
具體數額各市一般都已確定具體數額及計算方式,詳見各地出具標準。還有房屋裝修補償費用,這也是先由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3、房屋拆遷安置費
計算標準一般是:(被拆遷人或承租人)房屋拆遷安置費=搬遷補助費+沒有提供周轉房情況下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超過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非住宅房屋因停產、停業造成的損失賠償費。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法律主觀:最新保定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第四十三條拆遷人對拆遷范圍內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應當予以安置。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是指在拆遷范圍內居住并具有房屋產權證或有效住房證明的公民;經城市規劃部門批準的房屋性質為非住宅且取得房屋產權證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其他人員。被拆除臨時建筑、違章建筑的不予安置。第四十四條拆除非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積安置。拆除住宅房屋按使用面積安置,并區分以下情況:(一)被拆除房屋為平房而安置房屋為成套型住宅房屋的,以被拆除房屋使用面積為基礎,增加13平方米使用面積,為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應安置房屋使用面積,就近安置于建設標準符合國家住宅建筑設計規范的安置房屋戶型。(二)被拆除房屋和安置房屋同為成套型住宅房屋或同為平房的,按原使用面積安置。第四十五條安置房屋竣工,須經有關部門驗收,并取得質量監理部門的質檢合格證書,市政和生活服務設施配套,具備入住條件后,方可回遷安置被拆遷人。第四十六條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地點,應根據城市規劃和新建房屋性質確定。新建房屋為住宅或兼有住宅與非住宅的,應就近(指拆遷范圍內)安置。新建房屋全部為非住宅的,應易地安置。由區位好的地段到偏遠地段(指七一路、紅光路、三豐路、建設路以外區域)安置的,應在安置面積的基礎增加25%。第四十七條拆除住宅房屋對被拆遷人安置樓層的原則是:(一)年老或有明顯殘疾行動不便的就低安置;(二)一戶安排兩套住房的,要高低層搭配;(三)自己要求減少安置面積的,在樓層上給予適當照顧;(四)除本條(一)(三)款外,對被拆遷人一般按搬遷時間先后順序,從好層次向次層次安置。第四十八條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一次性搬遷定居的,按被拆除房屋的使用面積每平方米8元發給搬家補助費,過渡性搬遷的按一次性搬遷的二倍發給。第四十九條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不能一次性搬遷定居的,可以采取過渡方式,過渡期間臨時安置補助費按下列標準辦理。(一)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自找房屋過渡的,自搬遷之日起,按被拆除房屋的使用面積每平方米每月5元發給。臨時安置補助費按月計算,15天以下按半月計算,16天以上按整月計算。(二)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由拆遷人提供周轉房過渡的(周轉房應具備基本生活條件),不發給臨時安置補助費。(三)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由其所在單位提供周轉房過渡的,臨時安置補助費發給所在單位。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的過渡期限,安置房為多層樓房的一般不得超過18個月,安置房為高層樓房的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工期為準。第五十條由于拆遷人的責任,使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延長過渡期限的,應增發臨時安置補助費,并按下列標準辦理:(一)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自行過渡或由其單位安排過渡的,從逾期之月起以規定標準為基數,按被拆除房屋使用面積,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逾期半年以內的增加50%,逾期滿半年不滿一年的增加100%,逾期滿一年不滿18個月的增加150%,逾期滿18個月以上的增加200%。增加的臨時安置補助費按上述時間分段計算。(二)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由拆遷人提供周轉房過渡的,從逾期之月起,按被拆除房屋的使用面積發給臨時安置補助費,逾期一年以內的每平方米每月發給3元,逾期滿一年以上的每平方米每月發給5元。第五十一條拆除生產、經營性用房,區別以下情況給予補助:(一)自行解決臨時安置用房,且需由拆遷人回遷安置的,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每月8元發給臨時安置補助費,同時按拆遷時在崗職工每人一次性發給停產、停業損失費100元;(二)一次性搬遷的,不發給臨時安置補助費。停產、停業經濟損失補助費,一般掌握在被拆遷單位拆遷時實有人數六個月左右的基本工資之和;(三)搬遷補助費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0元發給,過渡性搬遷的按二倍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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