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八年農村房屋拆遷補償2025,二零一八年占用耕地建房違規嗎,二零一八年占用耕地建房是違規行為。一、法律法規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并嚴格限制農用地
二零一八年占用耕地建房是違規行為。
一、法律法規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并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未經批準,非法占用土地進行建設屬于違法行為。因此,在二零一八年,未經批準占用耕地建房是違法的。
二、違規行為的后果
對于未經批準占用耕地建房的行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有權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如果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將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將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并可以并處罰款。
三、合法建房的程序
如果需要在耕地上建房,必須首先獲得相關政府部門的批準。這通常涉及提交申請、審核和批準的程序。只有取得建房許可,并確保不超過規定的建房面積,才能合法進行建設。
綜上所述,二零一八年占用耕地建房是違規的,必須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確保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和保護。
法律分析:1、合法程序占用耕地建房。我國農村目前基本上不允許占用耕地建房,但是也有部分之前在耕地上建房的,他們是通過了合法的程序,申請了農用地轉建設用地,向縣級政府申請了耕地專用手續,通過批準之后再在耕地上建的房子,這種情況是合法的,是合法建房,不會有什么不好的影響。2、私自占用耕地建房。農村私自占用耕地建房,是屬于違法行為,雖然很多農民朋友會說,我在自家的耕地上建房,礙著誰了?事實上,所有的耕地都是國家和集體所有的,農民只有承包經營權。而我國實行耕地保護制度,私自占用耕地建房,屬于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條 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按照國務院規定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或者其授權的機關批準。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外,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是違法行為,該房屋屬于違法建筑,需要拆除,且沒有補償。縣級以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責令房屋所有人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處罰款;如果構成犯罪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對違章建筑進行調查取證,不違反城鄉規劃但沒有辦理規劃建設審批的建筑,屬于程序性違章建筑,可以要求限期改正及罰款,補辦相關行政許可手續;違反城鄉規劃的建筑,屬于實體性違章建筑,作出《責令限期拆除違章建筑決定書》。行政相對人逾期未自行拆除違章建筑的,有關部門采取強制拆除等措施。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法律分析:耕地建房并不一定需要拆除,占用耕地建房需要向上級政府部門申請,同意后才可以建設,如果經過審批通過允許在耕地上建房則不用拆除,相反,如果建房違反法律要求或者有違當地有關政策規定則需要拆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十九條 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確定的農用地轉用指標;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用的,還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不符合規定的,不得批準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
第三十六條 對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構筑物重建、擴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分析:那要看你是否取得了合法的土地使用手續,如果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手續,那就不違法,否則就是違法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九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第十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法律分析:
1、合法程序占用耕地建房。我國農村目前基本上不允許占用耕地建房,但是也有部分之前在耕地上建房的,他們是通過了合法的程序,申請了農用地轉建設用地,向縣級政府申請了耕地專用手續,通過批準之后再在耕地上建的房子,這種情況是合法的,是合法建房,不會有什么不好的影響。2、私自占用耕地建房。農村私自占用耕地建房,是屬于違法行為,雖然很多農民朋友會說,我在自家的耕地上建房,礙著誰了?事實上,所有的耕地都是國家和集體所有的,農民只有承包經營權。而我國實行耕地保護制度,私自占用耕地建房,屬于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條 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按照國務院規定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或者其授權的機關批準。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外,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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