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老漢拆遷補償款2025,養女爭拆遷款,法庭揭露親情糾葛與真相,又是拆遷款惹的禍!四川南充,老漢撫養女兒34年,養女進城后扔下老漢住豬圈,不管不顧。養女在得知老家拆遷有176萬后,叫上前夫起訴養父要平分拆遷款。老漢說一分錢都不會給,養女卻
養父母擅自處分養女動遷補償款被判給付 養父母離婚時,擅自處分養女的動遷補償款,成年后的養女將他們告上法庭要求給付。近日,上海市南匯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養母孫女士與養父周先生應每人各給付養女周小姐應享有的動遷補償款人民幣35144.50元;駁回周小姐要求享有安置房購房面積40平方米的訴訟請求。 孫女士與周先生原系夫妻關系。1990年3月領養了出生2個月的周小姐。2005年12月,周小姐與養父母的戶籍所在地的房屋遇動拆遷,分得動遷補償款合計39萬余元。2007年11月,孫女士與周先生因感情破裂經法院調解離婚,除協議將家庭財產及周小姐的撫養事宜作約定外,還將周小姐名下的動遷補償款雙方進行了分割。2009年2月,周小姐以自己的財產份額,當時養父母只有監護權、保管權,沒有處分權為由訴至法院,請求解決。 在法庭上,周小姐訴稱,養父母經法院調解離婚時,自己是未成年人,受養父母共同監護。然而,對屬于自己的財產份額,他們只有監護權、保管權,沒有處分權。現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判令養父母返還動遷補償款13.3萬元和安置房購房面積40平方米。 養母孫女士辯稱,拆遷補償后,已給周小姐購買了動遷安置房,故拒絕給付,要求駁回周小姐的訴訟請求。 養父周先生辯稱,自己同意周小姐的訴訟請求,希望法院依法判決處理。 法院審理后認為,周小姐應得的動遷補償款,在孫女士與周先生離婚時,已被分割處理。現周小姐要求返還,孫女士與周先生理應每人給付其動遷補償款3.5萬余元。而周小姐應享有房屋安置面積40平方米,已在周先生戶名下的安置房面積中享有,可見孫女士與周先生沒有侵害周小姐的該民事權益,因此,對于周小姐的該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近日,安徽省固鎮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原告李松來、高氏與被告李圓解除收養關系糾紛一案,共同生活32年的養父母和養女終因家庭瑣事相互不諒解,關系日益惡化而法庭相見。
今年八十三歲高齡的原告李松來、高氏在1978年的冬天夜里在安徽省固鎮縣城關鎮固一路東段路邊撿到出生僅幾天的女嬰,后取名李圓,在1988年10月2日到安徽省固鎮縣民政局補辦收養關系登記手續。老夫婦兩人含辛茹苦將被告李圓撫養長大,供其上學。1999年8月李圓畢業于安徽省蚌埠市衛校,并被分配在安徽省固鎮縣城關鎮醫院工作。工作后李圓不僅不給父母一分錢而且經常伸手向父母要錢,一旦遭到拒絕,便侮辱、威脅甚至毆打養父母。特別是2009年5月3日,雙方因口角加劇,以致發生毆打事件,被告將年邁的養父打成全身多處軟骨組織挫傷,住院一個多月。原告老夫婦徹底絕望,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與李圓的收養關系,并要求支付生活費。
被告李圓在法庭審理時卻訴苦說,從畢業工作到結婚期間,自己所掙的錢都被養父母控制,結婚時起碼的儀式都沒舉行,更沒有一件陪嫁物品。平時兩位老人生病住院時都予以照顧服侍。因此堅決不同意解除收養關系。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老夫婦將被告李圓撫養長大至成家,但從1999年8月被告工作有經濟收入后,因雙方不能相互理解和觀念的差異導致隔閡逐步加深,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由于兩位老人當庭明確表示放棄被告李圓支付生活費的訴訟請求。法院在多次調解無果的情況下依法判決支持原告解除收養關系的訴訟請求。
一、締約過失責任的本質是什么?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據的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義務,而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的損失,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它是一種新型的責任制度,具有獨特和鮮明的特點:可以是產生于締約過程之中,也可以是合同成立并生效時,是對依誠實信用原則所負的先合同義務的違反,是造成他人信賴利益損失所負的損害賠償責任,是一種彌補性的民事責任。【案例】2016年3月11日,被告李某某以向原告轉包某某市某某區某某壩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為由,收取了原告張某170000元的工程保證金,并出具了收條,作為擔保人被告王某也在收條上簽名。原告張某進場后準備施工,工程分包人伏某以該工程已向他人轉包為由予以拒絕,為此,給原告造成了施工前期的設備費和人工費損失67855元。綜上事實,原告提起訴訟,請求判決由二被告返還原告保證金170000元,前期墊資費用67855元,共計237855元;由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51000元。同時,由二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判決】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張某返還保證金及實際損失共計人民幣250000元。案件受理費2816元,原告張某承擔497元,被告李某某承擔2319元。本案為建設施工合同中發生的締約過失責任糾紛,應適用合同編相關規定。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的過程中,一方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導致另一方信賴利益損失,并承擔損失賠償的彌補性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第五百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違背誠實原則的行為,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被告李某某不具有工程轉包資格,為訂立合同,向原告張某提供不真實信息,損害了原告張某在締約過程中的信賴利益,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應賠償原告張某因合同未能成立而造成的損失。
法律分析:因拆遷款的分配而產生的家庭內部糾紛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解決。該糾紛是家庭之間即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糾紛屬于民法調整,在糾紛無法自行解決的情況下可以考慮通過法律途徑起訴解決。當事人可以到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如果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所地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公租房的拆遷補償款的分配主要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則分割。在這個問題上,承租人在下列特殊情況,可以享有拆遷補償多些:1、可以酌情多分配:(1)承租人或同住人屬于年老體弱,缺乏經濟來來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補償款,無法見得房屋保證其正常生活的。(2)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租房承租權時額外支付過較多款項的。(3)對公租房內居住的未成年人實際承擔監護義務的。2、有兩處以上公租房承租人的,其對各處被拆遷公租房的補償款均有權主張分割。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700萬動遷款分給四個子女后無人贍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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