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拆遷補償款村委會能截留嗎2025,征地款村集體可以截留多少,法律主觀:集體土地征收 是指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通過法定程序,將原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征為國有的行為。 土地征收方案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級人民政
集體土地征收 是指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通過法定程序,將原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征為國有的行為。 土地征收方案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 征地補償 登記。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一)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員及補貼標準; (二)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業的興辦和籌資籌勞方案及建設承包方案; (四) 土地承包 經營方案; (五)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 (六) 宅基地 的使用方案; (七) 征地補償費 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貸、租賃或者其他方式處分村集體財產; (九)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村民會議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前款規定的事項。 法律對討論決定村集體經濟組織財產和成員權益的事項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一、征地補償款村集體可不可以截留依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征收集體土地時,農村集體是不能對征地補償款進行截留的,截留征地補償款在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并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第四十九條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二、侵占或挪用征地補償費用應承擔什么法律責任《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條規定: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由此可以看出,侵占或挪用征地補償費實際上屬于貪污、挪用公共財產,應當由司法機關處理,原則上不屬于土地行政執法的范疇。征地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侵占征地費,是單位或個人將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征地補償費據為己有的行為;挪用征地費是單位或個人利用職務之便,將被征用土地的征地補償費挪作他用謀取利益的行為。侵占挪用征地補償費的主要表現形式有三種:
一、利用職務之便侵占征地補償費。
二、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征地補償費。
三、以其他形式侵占或挪用征地補償費,如巧立名目、假借各種名義或者以弄虛作假的手段侵占、挪用征地補償費。按照《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侵占、截留、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按照《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對于侵占、挪用征地補償費的一般主體,即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追究侵占罪和挪用資金罪的刑事責任;按照《刑法》
三百八十二、
三百八十三、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對于侵占、挪用征地補償費的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追究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責任。依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征收集體土地時,農村集體是不能對征地補償款進行截留的,截留征地補償款在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律分析: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二十六條規定,征地的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即這筆錢是村里的.
法律依據:《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 第一條 第四款 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按照土地補償費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戶的原則,土地補償費應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合理分配.具體分配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
法律分析: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如果村委會不發,不算截留。但是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如果居委會截留的,可以向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進行反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但已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備案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地方政府規章對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分析: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經村民委員會的同意,對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款進行提留是合法的,提留的征地補償款不得挪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行使土地所有權的集體土地經營管理單位。但被征收的屬農民承包經營的土地或者自留地,集體土地經營管理單位又未能調整其他數量和質量相當的土地給農民繼續承包經營的,應當將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民;集體土地經營管理單位有條件將土地補償費用于發展生產、解決農民生活出路的,可以在取得被征地農民同意后,統一安排使用。可以調整其他土地給被征地農民,但質量和數量不相當的,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比例由集體土地經營管理單位與被征地農民協商確定。集體土地經營管理單位依照前款規定取得的土地補償費應當設立專戶管理,用于發展生產、安排多余勞動力以及被征地農民的生活補助。土地補償費的使用管理辦法應當由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表決確定,收支情況至少每六個月公布一次,接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監督。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補償費。
法律分析: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二十六條規定,征地的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即這筆錢是村里的.
法律依據:
《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 第一條 第四款 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按照土地補償費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戶的原則,土地補償費應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合理分配.具體分配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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