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沈北拆遷補償款2025,被法院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的案件,當事人能否申請再審,被法院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的案件,當事人能否申請再審?
當事人在再審中申請撤訴,經再審法院裁定準許撤訴后,一般情況下不可以再次申請再審。但是,如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仍然可以在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再審申請: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3、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4、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審查再審申請期間,再審申請人撤回再審申請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再審申請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詢問的,可以按撤回再審申請處理。人民法院準許撤回再審申請或者按撤回再審申請處理后,再審申請人再次申請再審的,不予受理,但有規定情形,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的除外。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2、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3、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4、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5、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7、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8、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9、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10、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11、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12、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13、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正)》第二百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法律分析:二審中,一方申請撤訴,必須以二審裁定向雙方送達后,并且以最后一個當事人收到裁定書日期開始,二審裁定才生效,二審裁定生效當天,一審判決即時生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七十二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應當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送達后,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即視為撤銷。
第一百七十三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上訴人申請撤回上訴的,是否準許,由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
一、裁定按撤訴處理能否申請再審1、裁定按撤訴處理不能申請再審。當事人在再審中申請撤訴,經再審法院裁定準許撤訴后,一般不可以再次申請再審。但是如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仍然可以在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再審申請:(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3)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4)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四百條審查再審申請期間,再審申請人撤回再審申請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再審申請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詢問的,可以按撤回再審申請處理。人民法院準許撤回再審申請或者按撤回再審申請處理后,再審申請人再次申請再審的,不予受理,但有規定情形,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的除外。二、確認合同效力糾紛撤訴裁定由誰做出確認合同效力糾紛撤訴裁定由法院做出。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法律分析:沒有什么后果,法院依職權決定再審的案件,如果原審原告申請撤回起訴,在不損害其他人利益的情況下,法院應當準予撤訴。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四百一十條 一審原告在再審審理程序中申請撤回起訴,經其他當事人同意,且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裁定準許撤訴的,應當一并撤銷原判決。一審原告在再審審理程序中撤回起訴后重復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八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法律分析:民事一審判決書,在沒有人上訴的情況下,在送達簽收之日起十五天后生效;二審以及再審判決書或裁定,在送達簽收之日就生效。所說情形,應在二審法院作出的準予撤訴的《民事裁定書》送達之日起一審判決生效。一審判決是附生效條件的,即只要是雙方當事人在判決送達的十五天內未提起上訴,一審判決即自然發生法律效力。如果有一方提起上訴,則一審判決就處于效力待定,待二審法院送達裁決,除二審變更一審判決內容、雙方在二審中達成調解協議及二審裁定發回重審情形外,一審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在二審裁定送達雙方當事人后一審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權利人可據此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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